- ISBN:9787111025405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343页
- 出版时间:2015-01-08
- 条形码:9787111025405 ; 978-7-111-02540-5
内容简介
《经济法(第2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高职高专规划教材》是以教育部制定的高职高专“经济法”课程教学基本原则为依据而编写的。内容上力求突出新颖性和实用性,主要介绍非法律专业学生应具备的基本法律知识,以必需、够用为度,充分体现了高职高专教育的特点。 《经济法(第2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高职高专规划教材》共十三章。第1章介绍经济法基本理论;第二至十二章阐释了内、外资企业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竞争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会计、审计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第十三章介绍经济仲裁和经济司法的基础知识。 为便于学习,各章都提出了学习目标(能力目标、知识目标),章后附有丰富的复习思考题。 《经济法(第2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高职高专规划教材》适用于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校及本科院校的二级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和民办高校经济类、管理类各专业。
目录
**章 经济法概述
**节 经济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第二节 经济法的体系
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
第四节 案例教学
复习思考题
第二章 内资企业法律制度
**节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第二节 集体所有制企业法
第三节 私营企业法与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四节 合伙企业法
第五节 企业破产法
第六节 案例教学
复习思考题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
第五节 案例教学
复习思考题
第四章 公司法律制度
**节 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节 公司债券与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五节 公司合并与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法律规定
第六节 案例教学
复习思考题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节 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第六节 违约责任
第七节 案例教学
复习思考题
第六章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节 工业产权法概述
第二节 专利法
第三节 商标法
第四节 案例教学
复习思考题
第七章 竞争法律制度
**节 竞争法概述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三节 反垄断法
第四节 案例教学
复习思考题
第八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第二节 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国家和社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四节 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
第五节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第六节 案例教学
复习思考题
第九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第二节 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三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节 损害赔偿
第五节 违反产品质量的罚则
第六节 案例教学
复习思考题
第十章 税收法律制度
**节 税收和税法
第二节 流转税法律制度
第三节 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四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五节 案例教学
复习思考题
第十一章 会计、审计法律制度
**节 会计法律制度
第二节 审计法律制度
第三节 案例教学
复习思考题
第十二章 证券法律制度
**节 证券法概述
第二节 证券发行制度
第三节 证券交易制度
第四节 证券业有关机构
第五节 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
第六节 案例教学
复习思考题
第十三章 经济仲裁和经济司法
**节 经济仲裁
第二节 经济司法
第三节 法律文书
第四节 案例教学
复习思考题
参考文献
节选
《经济法(第2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高职高专规划教材》: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才能参与到经济法律关系中。这种资格是法律赋予当事人享有一定经济权利和承担一定经济义务的能力,法学上称为权利能力。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是取得权利的前提,不是权利本身。不论主体是否已经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其权利能力总是存在的。权利的取得,还需要具有这种资格的主体,以自己独立的活动参与到某种具体的经济法律关系中去,才能取得实际的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资格,即行为能力。因此,作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法人和自然人,要从事经济活动,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就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既可由经济法律部门规定,也可以由其他法律部门规定。其主体资格的认定,一般采用法律规定一定条件或规定一定程序成立的方式予以确认,包括:依照宪法和法律由国家各级权力机关批准成立;依照法律和法规由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批准成立;依照法律、法规或章程由经济组织自身批准成立;依照法律、法规由主体自己向国家有关机关申请并经核准登记而成立;由法律、法规直接赋予一定身份而成立等各种情形。、 未取得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组织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不能从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法律保护。但是,依法成立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只能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范围内参与经济法律关系,超越法律规定或认可范围的,则不再具有参与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是由经济法调整的对象范围决定的。由于经济法调整的对象范围的广泛性,这一主体范围也十分广泛,其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 1.经济管理主体 经济管理主体主要是指依据宪法和行政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由宪法和行政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其性质、职能、任务、隶属关系等,承担组织、管理和协调经济职能的组织或机构。其主要为国务院及其承担经济管理职能的部、委、局、会、行和地方政府及其相应机构,也包括各级权力机关,以及国家和法律授权而承担某种经济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等。 2.经济活动关系的主体 经济活动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据民法、经济法、行政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设立,从事经济活动的组织和个人。这类主体主要包括: (1)各类企业这是指拥有独立资产,以营利为目的,具备一定组织机构,从事生产、流通和服务性活动的经济性实体。它也是经济法律关系*重要的主体,其数量多且范围广,包括各类法人企业及其他非法人企业。 (2)事业单位这是指由国家财政或其他单位拨款,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文化、卫生、教育等组织。它们往往以法人资格参与经济法律关系。 (3)社会团体这是指人民群众或组织依据自愿原则组织的进行社会活动的社会组织,包括群众团体、公益组织、文化团体、学术研究团体、协会等。它们也以法人资格参与经济法律关系。 (4)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形式。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个人不雇佣或少量雇佣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经济。他们以“户”的名义参与经济法律关系,其一般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5)公民个人公民个人也可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承包或租赁企业,参与税收、工商管理、竞争等法律关系。但应指出,公民能否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除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外,还要看其是否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才能以自己的行为产生、变更、消灭特定的经济法律关系,并从中取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 公民可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民法通则》依据公民个人的年龄和精神状况作了如下划分:**,凡年满18周岁以上,精神正常的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此外,对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的,也视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凡年满10周岁不满18周岁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三,凡年龄在10周岁以下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此外,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虽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如承担企业一定生产经营职能的分支机构、职能科室和基层组织;依法与企业订立承包或租赁等责任制合同的分公司、分店等依法作为纳税人参与税收法律关系等。 国家和国家机关除作为经济管理的主体之外,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活动关系的主体,如国家对外签订政府贷款和担保合同、对内对外发行政府债券、政府部门出让土地使用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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