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常识全知道-超值典藏版

法律常识全知道-超值典藏版

1星价 ¥21.2 (7.1折)
2星价¥21.2 定价¥29.8
暂无评论
图文详情
  • ISBN:9787511349736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528
  • 出版时间:2015-01-01
  • 条形码:9787511349736 ; 978-7-5113-4973-6

本书特色

为了帮助读者轻松掌握日常必知**的法律常识,春之霖、赵广娜编著的《法律常识全知道(家庭**超值典藏版)》汇总了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1000多个法律常识,通过案例、法律解析、法条链接3个板块,对我们在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合同纠纷、物业纠纷、房屋买卖租赁、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赔偿、消费理财、著作发明、刑事犯罪、诉讼程序等方面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使我们快速、便捷地找到法律上的解决办法,成功运用法律这一武器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是个人、企业经营、家庭**的法律工具书。

内容简介

  《法律常识全知道(家庭**超值典藏版)》汇集了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常识,通过案例、法律解析、法条链接3个板块,对我们在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合同纠纷、物业纠纷、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商赔偿、消费理财、刑事犯罪、诉讼程序等方面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使我们快速、便捷地找到法律上的解决办法。

目录

宪法篇
保障公民权利与义务的无敌法王平等权
“男性优先”是否合法人权与人身自由权
什么是人格尊严
“三无人员”就可以被随意关押殴打吗
村委会有权限制村民的人身自由吗公民住宅权
为追查丢失物品,就能随便搜查公民的住宅吗
非法侵入他人家中需承担责任吗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具备怎样的条件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精神病人也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吗
单位可以不发给职工选民证吗
对选民资格有异议怎么办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旅行、示威的自由
言论自由权是无限制的吗
公民可以自发举行游行吗
宗教信仰自由
拜佛求神属于宗教信仰吗
能不能强迫他人信仰宗教
通信自由权
为了解思想动向,老师能拆看学生的私人信件吗

民法通则篇
婚姻家庭篇
遗产继承篇
合同篇
物权篇
劳动保障篇
损害赔偿篇
刑事篇
诉讼篇
行政篇
经济篇
日常消费篇
知识产权篇
保险篇
房产车产篇
教育培训篇
展开全部

节选

  《法律常识全知道》:  容器遭雷击爆炸致人损失,是天灾吗  【案例】  某硫酸厂距离程某的鱼塘不足1 公里。一天夜里,硫酸厂的一个容器罐遭到雷击发生爆炸。大量硫酸外溢,流进了程某的鱼塘,致使程某养殖的鱼全部死亡,给其造成重大损失。程某得知是硫酸厂的原因后,要求硫酸厂的负责人赔偿其经济损失。而硫酸厂则认为硫酸外溢是因为天灾,属于不可抗力,自己无须承担责任。硫酸厂的抗辩理由成立吗?  【法律解析】  硫酸厂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案中,虽然容器是遭到雷击发生爆炸,但硫酸具有高度的危险性。适用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相关法条,只要实施了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行为,并造成了他人损害,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作业人的活动是否具有违法性,是否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也就是说,硫酸厂作为高度危险作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所以,硫酸厂不能简单地以容器爆炸属于不可抗力为理由而拒绝赔偿给程某造成的损失。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百零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百二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污染造成的损失能否得到赔偿  【案例】  李某承包了30 亩鱼塘,每年收益很不错。可是,2009 年年初鱼塘附近建了一家造纸厂。由于造纸厂没有污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污水直接排放,后来流入了李某的鱼塘,使鱼塘的水受到严重污染,致使李某放养的鱼大量死亡,给李某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面对此情况,李某应该怎么办?  【法律解析】  李某可以向造纸厂索赔。《民法通则》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因公民或法人过错造成污染环境,该公民或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造纸厂由于将产生的污水直接排放,使污水流入李某的鱼塘,造成了鱼大量死亡的事实,给李某造成了损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其损失。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百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乘坐公交车时受伤,公交公司有责任吗  【案例】  王大姐是一家纺织厂的女工,因纺织厂离家较远,为了上下班方便,王大姐办理了一张公交卡,每天乘坐公交车上下班。一天在乘坐公交车回家的途中,在一十字路口,公交车司机为了躲避从侧面驶来的大卡车,紧急刹车,致使王大姐头部受伤。后来王大姐要求公交公司赔偿自己医疗费,公交公司拒绝负责。请问,王大姐在乘坐公交车时受伤,公交公司有责任吗?  【法律解析】  公交公司为乘客提供的是有偿承运服务,负有保障乘客安全的义务,王大姐在乘车过程中,公交司机为了躲避大卡车而紧急刹车,致使王大姐头部受伤,系非因自身原因造成的,公交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三百零二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替人出谋划策,分文未收也要承担责任..  【案例】  崔某家有一片果园,每到水果成熟时,崔某都很烦恼。原来经常有人在夜里潜入果园偷果子,崔某不得不去看守。当果园又一次被偷后,崔某非常生气,找到村民陈某商量对策。陈某也对行窃者非常讨厌,便告诉崔某说:“在果园挖几个坑,埋上猎夹,这样就可以抓住窃贼了。”并将自家的猎夹提供给了崔某。崔某依计而行。几天后,村民马某经过崔家的果园时不慎落入坑中,被猎夹夹伤脚踝,花去医疗费用8000元。马某找到崔某要求赔偿,崔某认为猎夹是陈某的,应由陈某赔偿。那么,马某的损失应该由谁来赔偿呢?  【法律解析】  马某的损失应由崔某与陈某共同赔偿。崔某听从陈某的劝告,在果园内挖坑放置猎夹,应该能预见到可能会导致他人伤害,但依然实施并造成马某受伤,所以应当承担马某的损失。而陈某向崔某提供猎夹、出谋划策等行为,属于帮助、协助他人侵权的行为,在法律上被认定为帮助行为人。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所以,马某的损失应该由崔某与陈某共同赔偿。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民法通则意见》**百四十八条 **款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

预估到手价 ×

预估到手价是按参与促销活动、以最优惠的购买方案计算出的价格(不含优惠券部分),仅供参考,未必等同于实际到手价。

确定
快速
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