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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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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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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09562277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372
  • 出版时间:2015-06-01
  • 条形码:9787509562277 ; 978-7-5095-6227-7

本书特色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推进政府采购从法制向法治转变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解决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推动提高行政效能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强化财政政策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宏观调控能力的一项重要举措。由财政部国库司 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和财政部条法司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共同编*,刘昆、甘藏春和许宏才共同主编的这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从《政府采购法》的立法依据入手,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的条款逐一进行了解释和说明,如财政性资金和服务、集中采购目录、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政府采购政策的制定主体和实现措施、政府采购工程的法律适用、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政府采购回避制度、采购人的职责和义务及禁止行为等。

内容简介

自200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创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实现国家经济社会政策目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天价采购”、质量不高、效率低下等问题也引起了社会关注和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质疑,有必要制定出台配套行政法规,细化法律规定,充实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法制化。  一是强化政府采购结果导向,改变现行制度“重程序、轻结果”的倾向,程序与目标结果不再偏废。二是提高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力和执行效果,在程序科学,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做到“物有所值”。三是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看住采购中“乱伸的权力之手”。四是创新监管方式,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制度和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

目录

**部分  释义  **章  总则    **条  [立法依据]    第二条  [解释说明财政性资金和服务]    第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    第四条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第五条  [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确定]    第六条  [政府采购政策的制定主体和实现措施]    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的法律适用]    第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    第九条  [政府采购回避制度]    第十条  [电子化政府采购]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十一条  [采购人的职责和义务及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的范围和职责]    第十三条  [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    第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禁止行为]    第十五条  [采购文件编制]    第十六条  [委托代理协议]    第十七条  [供应商资格条件材料]    第十八条  [对供应商的限制]    第十九条  [重大违法记录]    第二十条  [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资格预审]    第二十二条  [联合体要求]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三条  [变更采购方式]    第二十四条  [批量集中采购]    第二十五条  [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六条  [竞争性谈判适用情形]    第二十七条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    第二十八条  [化整为零的界定]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第三十条  [采购项目预算]    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澄清和修改]    第三十二条  [招标文件]    第三十三条  [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的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评标方法]    第三十五条  [需求不确定的竞争性谈判程序]    第三十六条  [询价中的合同条款]    第三十七条  [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含义]    第三十八条  [唯一供应商的公示]    第三十九条  [评审专家的产生]    第四十条  [评审专家的一般要求]    第四十一条  [对评标委员会等评审组织成员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  [评审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禁止行为]    第四十三条  [中标、成交的确定和公告]    第四十四条  [重新评审、改变评审结果的禁止性规定]    第四十五条  [验收]    第四十六条  [电子档案]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十七条  [合同标准文本]    第四十八条  [履约保证金]    第四十九条  [供应商拒签合同]    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公开]    第五十一条  [采购资金支付]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二条  [询问和质疑答复]    第五十三条  [质疑时效期间的起算]    第五十四条  [暂停签订或暂停履行合同]    第五十五条  [对供应商提起质疑、投诉的要求]    第五十六条  [对投诉事项的调查]    第五十七条  [特定情形的投诉处理]    第五十八条  [投诉处理期限计算与处理决定公告]。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采购标准]    第六十条  [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    第六十一条  [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的相互监督]    第六十二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与评审专家职责履行情况的记录]    第六十三条  [政府采购信用信息平台]    第六十四条  [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权]    第六十五条  [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罚款的数额]    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违法采购的责任]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法采购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集中采购机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采购人员不依法回避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理办法]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供应商以非法手段取证投诉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串通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财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有关财政管理实行省直接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九条  [生效时间]第二部分  附录  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附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附录3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附录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附录5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附录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附录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附录8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附录9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附录10  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附录11  财政部副部长刘昆做客中国政府网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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