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研究

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研究

1星价 ¥36.4 (7.0折)
2星价¥36.4 定价¥52.0
暂无评论
图文详情
  • ISBN:9787516167427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195
  • 出版时间:2015-10-01
  • 条形码:9787516167427 ; 978-7-5161-6742-7

本书特色

由王田田著的《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研究》,篇幅不大却言简意赅地勾勒出该学派的整体理论框架,包括其生成的社会历史背景,法哲学基础和方法论,主要论域和论点,与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的比较,西方学者的褒贬、学术地位,思考与启迪等,显得很丰满。尤其需要重视的,作者在丰富资料的支撑下,经过细心的分析与探究,提出了有相当说服力的独立见解,实在难能可贵。

内容简介

由王田田*的《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研究》,篇幅不大却言简意赅地勾勒出该学派的整体理论框架,包括其生成的社会历史背景,法哲学基础和方法论,主要论域和论点,与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的比较,西方学者的褒贬、学术地位,思考与启迪等,显得很丰满。尤其需要重视的,作者在丰富资料的支撑下,经过细心的分析与探究,提出了有相当说服力的独立见解,实在难能可贵。

目录

导论 **节 研究缘起 第二节 研究现状分析和文献梳理 第三节 研究方法  一 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  二 比较研究的方法  三 价值分析的方法 第四节 研究思路与研究意义  一 主要研究内容  二 选题的意义**章 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产生的背景 **节 经济:工业革命较晚且经济变革平缓 第二节 政治:保守反动且缺乏自由传统 第三节 思想:主观主义与唯心主义盛行 本章小结第二章 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的理论基础和研究方法 **节 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的理论基础  一 反形而上学思想:形而上学领域的陈述毫无意义  二 乌普萨拉哲学派理论:规范表达出的是情感而非真假判断  三 逻辑实证主义:只有经观察和实验证实的命题才是科学的  四 还原论:法律规范应当被还原为社会事实 第二节 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的研究方法  一 历史分析:揭露传统法律观念的神秘主义起源  二 逻辑分析:揭示传统法律命题虚伪的客观性 第三节 主要代表人物  一 哈盖尔斯特罗姆  二 伦德斯特  三 奥利弗克拉纳  四 罗斯 本章小结第三章 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的主要观点与研究内容 **节 关于基本法律概念  一 批判传统法学概念的虚幻超验  二 对法律概念的现实主义态度 第二节 关于法律命题与自然正义、真理判断  一 批判法学领域的自然正义和价值哲学  二 关于“法律命题不等于真理判断”的推导 第三节 关于法律效力  一 彻底否定二元论:规范性与事实性两者只能选其  二 批判既有一元论:没有在规范和事实之间搭起一座桥梁  三 法律效力的真相:一种内心认同和受约束的感觉 第四节 立法问题  一 批判传统立法观点的保守性和非理性  二 立法权应当由法律界精英交给普选的立法者 第五节 关于社会福利与法律体系的目标  一 伦德斯特与罗斯的争论:社会福利是否客观可衡量  二 在法律体系内解决社会福利问题之必要性 第六节 对所有权的研究  一 哈盖尔斯特罗姆对所有权的概念性批判  二 伦德斯特对所有权中强制力作用的强调  三 奥利弗克拉纳对所有权分析的行为主义进路  四 罗斯所有权观念的政治维度 第七节 关于法律语言  一 批判传统法学语言中的形而上学内容和僵化的形式  二 法律语言具有行为引导和社会控制的功能  三 以经验科学的理论和语言阐明传统法理学中形而上学的内容 本章小结第四章 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与美国现实主义法学之比较 **节 哲学基础:乌普萨拉哲学派理论与实用主义哲学 第二节 对法律的认识:社会事实的集合与法官的可能判决 第三节 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认识:彻底的分离与紧密相连 第四节 对法律规则的态度:对客观性的质疑与对确定性的质疑 第五节 研究法律的主要方法:历史的、逻辑的方法与行为主义的方法 第六节 共同的核心目标:推动民主进步事业 第七节 共同的务实传统:法律的生命是经验实证的 本章小结第五章 西方学者对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的评论与批判 **节 对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的哲学基础的批判  一 乌弗斯达:对乌普萨拉理论的两点质疑  二 弗里德:逻辑推断并非不能适用于规范  三 布莱特:还原论忽视了事物内在的秩序  四 马丁与劳埃德:质疑能力规范能够还原为行为规范 第二节 对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关于法律语言分析的批判  一 哈特:其剥离了法律语言的特定语境  二 马歇尔:其片面表达了法律语言的功能  三 马丁:法律条文并不仅仅为法官而书写 第三节 对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批判唯心主义法学的评论  一 哈特:其错爱了“道德标准无意义”的战斗性口号  二 弗里德:对唯心主义法学的批判带有辩论的狂热色彩  三 马丁:其批判法律客观性的推导过程尚待推敲 第四节 对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否认价值的批判  一 弗里德:价值可以是客观的  二 马丁:对“法律命题无意义”的反驳  三 比约林、古尔贝格:“社会福利”方案无法替代“正义”方法 第五节 对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关于法律效力观点的评论  一 哈特:区分了内外视角的法律效力观点可圈可点  二 霍尔:对法律效力并没有作出更具说服力的解释  三 坎贝尔:在法律效力中排除价值因素并不能成全其科学性 本章小结第六章 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的意义 **节 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的现实影响  一 以理性进步的态度驱逐保守封建的非民主氛围  二 推动北欧国家的政治改革与社会福利制度的建立 第二节 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的法学意义  一 承前:清晰的实证主义定位  二 发展:历史分析、逻辑分析和心理分析并用  三 启后:为多元法学奠定基础 第三节 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式微的原因  一 理论上反形而上学的努力并未能摆脱形而上学的诟病  二 法律暴力属性论和价值虚无主义与社会发展需要不相适应 第四节 思考与启迪  一 注重维护法律发展的形式化和现实性之间的平衡  二 重视社会、心理等现实因素对法律实施的影响  三 法学的科学性既需要逻辑分析也需要经验实证  四 对价值的摒弃与漠视将会是灾难性的 本章小结结语  一 法律如何成之为科学  二 法学研究是在开放、多元、交流的语境中取得长足进步的  三 价值是法律文明不可缺少的要素参考文献后记
展开全部

作者简介

王田田,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系,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后到中国社会科学院监察局工作,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人员。主要研究领域:北欧国家法律。

预估到手价 ×

预估到手价是按参与促销活动、以最优惠的购买方案计算出的价格(不含优惠券部分),仅供参考,未必等同于实际到手价。

确定
快速
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