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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560356525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26cm
  • 页数:167
  • 出版时间:2015-10-01
  • 条形码:9787560356525 ; 978-7-5603-5652-5

内容简介

本书以环境法为中心, 介绍了环境法的相关概念及其主要内容, 包括环境法律基本制度, 环境行政法和环境法的具体内容, 以及环境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介绍及发展现状, 为我国环境法的发展提供借鉴。

目录

第1章 绪论
1.1 环境法学概述
1.2 环境法概述
1.3 环境法的历史发展
1.4 环境法的价值理念和目的
1.5 环境法的体系
1.6 环境权

第2章 环境法律基本制度
2.1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2 “三同时”制度
2.3 排污收费制度
2.4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2.5 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
2.6 限期治理制度
2.7 环境标准制度
2.8 环境监测制度
2.9 污染事故报告制度及其他

第3章 环境行政法
3.1 环境行政管理体制
3.2 环境行政立法
3.3 环境行政执法
3.4 环境行政诉讼

第4章 环境法
4.1 环境法实施概述
4.2 环境立法
4.3 环境行政执法
4.4 环境监督

第5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
5.1 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
5.2 大气污染防治法
5.3 水污染防治法
5.4 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6章 区域环境法
6.1 区域环境法的基本内涵
6.2 我国区域环境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
6.3 农村环境保护法

第7章 生态保护法
7.1 生物多样性政策及立法
7.2 中国实施生物多样性国际法的政策与立法措施

第8章 环境信息公开法、清洁生产法与循环经济法
8.1 环境信息
8.2 《环境信息法》与环境信息公开
8.3 《环境信息公开法》及其历史发展
8.4 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影响评价法
8.5 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和程序
8.6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主体与内容
8.7 清洁生产法
8.8 循环经济法

第9章 环境税法与环境监测法
9.1 环境税
9.2 环境税的理论基础和基本功能
9.3 环境税制实践
9.4 环境监测与环境监测法
9.5 环境监测主体与环境监测管理体制
9.6 环境监测法的主要制度

第10章 环境诉讼与环境教育法
10.1 环境民事诉讼
10.2 环境行政诉讼
10.3 环境刑事诉讼
10.4 环境公益诉讼
10.5 环境教育
10.6 环境教育法

第11章 国际环境法
11.1 国际环境问题及国际环境保护
11.2 国际环境法的概念和特征
11.3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11.4 国际环境法的渊源与主要国际组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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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环境法学》:  2.2.1“三同时”制度的概念  “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一个创举,是在总结我国环境管理实践经验基础上,被我国法律所确认的一项重要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这项制度*早规定于1973年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在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做了进一步规定。此后的一系列环境法律法规也都重申了“三同时”制度。1986年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对“三同时”制度做了具体规定,1998年对《办法》做了修改并新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它对“三同时”制度做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  2.2.2“三同时”制度的主要内容  在建设项目正式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初步设计中的环境保护篇章。在环境保护篇章中必须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环境保护篇章经审查批准后,才能纳入建设计划,并投入施工。  .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该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出具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3排污收费制度  2.3.1排污收费制度的概念  排污收费制度又称征收排污费制度,是指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所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征收一定费用的一套管理制度。它是运用经济手段有效地促进污染治理和新技术的发展,使污染者承担一定污染防治费用的法律制度,是“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具体体现。其目的是促进排污者加强环境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环境,治理污染,改善环境。  排污收费制度是在国外先实行的。20世纪70年代,一些国家为了防治环境枵染和生态破坏,根据“污染者负担”原则实行了这一制度。例如,联邦德国在1976年制定了世界上**部《污水收费法》。我国在1978年的《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中,首次提出排放污染物的收费制度。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以法律形式确定了这一制度。1982年,国务院在总结22个省、市征收排污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颁布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对征收排污费的目的、范围、标准、费用的管理与使用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这标志着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正式建立。1984年颁布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标或不超标都要收费。此后,在《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办法》和《征收超标准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等法规和规章中,对排污费摊入成本问题、排污费的有偿使用和管理问题做了补充规定。1996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需按照“排污费高于污染治理成本”的原则,提高现行排污收费标准,促进排污单位积极治理污染;要加强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对征收的排污费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等。2002年1月30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该《条例》共六章26条,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等做了全面的规定,从而使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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