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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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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16210789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971
  • 出版时间:2016-01-13
  • 条形码:9787516210789 ; 978-7-5162-1078-9

内容简介

  为了便于执法者掌握刑法的规定和修改精神,正确执法;使公民学习了解法律的内容,自觉守法,并为刑法研究提供参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的同志撰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一书。《释义及实用指南(2016版)》详尽阐述了本次刑法修订的背景,对刑法条文进行了逐条释义,并结合司法实践提出了执法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目录

**部分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
**编 总则
**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犯罪
第三章 刑罚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编 分则
**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附则

第二部分 立法文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
外汇犯罪的决定
(199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1999年1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2001年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2001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2002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2005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2006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2009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2011年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2015年8月29日)

第三部分 相关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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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过失犯罪概念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共分两款。第1款是关于什么是过失犯罪的规定。“过失”和“故意”一样,同是行为人主观上对危害行为发生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状态。根据本款的规定,过失犯罪分为两大类:**类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构成犯罪的;第二类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构成犯罪的。本款规定的“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具有认识的能力。“应当预见”要求根据行为人的具体情况,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能够作出正确的判断。所谓行为人的具体情况,主要是指行为人的年龄、责任能力、文化程度、知识的广度和深度、职业专长、工作经验、社会经验等。上述情况不同,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认识能力也不同。疏忽大意过失的特征有两点:一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具有认知能力,即应当预见;二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粗心大意,忽略了对行为后果的认真考虑,盲目实施了这种行为,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过于自信过失的特征也有两点:一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由于行为人过高地估计自己的能力等原因,相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不论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其共同特点是行为人都不希望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即主观上都没有危害社会的意图。  第2款是关于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由于行为人主观上的过失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不一定都负刑事责任。行为人主观上对危害社会的结果持过失的心理状态,其主观恶性比故意犯罪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要小,因此,法律没有将行为人过失造成危害结果的,都规定为犯罪,只将对社会危害比较大,需要用刑罚手段处理的过失造成危害结果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本款的“法律有规定的”是指本法分则规定的过失犯罪。  执行本条规定应当注意以下三点:(1)在认定和处理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时,应当注意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和意外事件,以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二者的根本区别是:前者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即行为人由于主观上疏忽大意,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后者是由于客观上不可抗拒,主观上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的结果主观上没有过失,不负刑事责任。(2)在认定和处理过失犯罪时,应当注意区分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的故意犯罪,以划清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的界限。二者的根本区别是:前者行为人虽然对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已有预见,但其主观上并不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危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行为人过高地估计了自己的能力等原因,过于相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在危害结果发生之前,行为人主观上一直认为这种危害结果不会发生;后者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对这种危害结果是否发生持漠不关心、听之任之、有意放任的态度,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不管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仍然去实施这一行为。可见间接故意的犯罪,其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要远远大于过失犯罪的行为人。主观恶性不同,其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对犯罪人改造的难度也不同,对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适用的罪名和刑罚也有重大区别。划清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与间接故意的故意犯罪界限的意义就在于此。(3)对由于过失造成危害结果的,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不能对行为人定罪处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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