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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研究( 第16卷)

人权研究( 第1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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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209096706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24cm
  • 页数:312
  • 出版时间:2016-06-01
  • 条形码:9787209096706 ; 978-7-209-09670-6

本书特色

齐延平编著的《人权研究》为连续出版物,每年一期,本书为第16卷。书中以论文的形式就人权的基本理论、人权制度建设等人权问题进行了探讨,同时就当代社会如何根据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了分析,并就发生的案例做了法理上的评析。本书既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又有一定的实践意义。

内容简介

本书为第16卷。书中以论文的形式就人权的基本理论、人权制度建设等人权问题进行了探讨, 同时就当代社会如何根据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了分析, 并就发生的案例做了法理上的评析。本书既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又有一定的实践意义。

目录

《人权研究》集刊序
论 文
商业言论与基本权利规范领域的划定
——兼议商业言论保护在我国宪法上的规范依据问题
一、引论
二、商业广告与商业言论:概念陷阱
三、通常文义解释方法的缺漏
四、宪法第35条背后的政治理论
五、商业言论保护的规范依据
六、结论
论我国转型时期的宪法实施
一、宪法实施的渐进性
二、宪法实施的内容——从国家机构规范到基本权利规范
三、宪法实施的保障——从违法审查到违宪审查
四、宪法实施的动力源泉
五、宪法实施与宪法发展
融贯论与基本权利体系
——兼及当下中国基本权利体系的融贯性
一、引言
二、基本权利体系的内涵:融贯论立场的解读
三、基本权利体系的建构:原则、模式与方法
四、中国基本权利体系的融贯性构建
教育人权:国际标准与国家义务
一、“教育人权”概念的提出
二、教育人权的国际标准
三、国家义务及其实现方式
四、结语
从文化相对论角度看亚洲国家对自由主义人权观的继受
一、前言
二、国际人权理念与自由主义
三、文化相对论的人权理念及其表征
四、人权视角下的儒家文化解读
五、儒家文化与自由人权的差异
六、结语
医疗资源分配的公正性探索
——以老年人公共医疗保险为视角
一、引言
二、功利主义年龄标准模型
三、机会平等主义及其阻碍
四、医疗资源分配公正性的保障
五、对我国的启示
环境难民的国际保护:国际法困境与出路
一、引言
二、环境难民的概念
三、环境难民法律保护的困境
四、将环境难民纳入国际法保护的必要性
五、国际法对环境难民保护的可能路径
六、结语
评 论
“法律的平等保护条款”初期“沉寂”初探
——以联邦*高法院的保守判例为对象
一、导言
二、联邦*高法院的保守性判决
三、*高法院保守性判决的原因分析
四、*高法院保守性判决的影响
五、结语
美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研究
——以联邦主义为视角
一、导论
二、同性婚姻问题的概念界定
三、州权时代的同性婚姻问题:以夏威夷州为例
四、同性婚姻问题的联邦化:以Obergefellv.Hoclges为例
五、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深层原因剖析
六、未竞的事业: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挑战与质疑
七、结语
论英国慈善组织的平等权保护
——基于利益平衡的视角
一、引言
二、基本问题的厘定
三、受益人平等权保护中的利益冲突的平衡
四、志愿者平等权保护中的利益冲突的平衡
五、以实现平等为慈善目的中的利益冲突的平衡
六、结语
我国古代人的形象及其基本权利视野下的反思
一、古代观念中人之形象的自然平等
二、古代观念中人之形象的社会差异
三、基本权利视野下对古代人之形象的双重性之反思
四、结语
地方行政立法中弱势群体参与权保障的制度完善
一、引言:地方行政立法是不应被忽视的公众参与主战场
二、实质性参与:地方行政立法参与理念的新发展
三、“实质性参与”地方行政立法的现存问题及成因
四、以弱势群体参与权为重点重塑行政立法
五、结语:实质法治国的鼓与呼——参与推动善治
社会连带、个人与人权
一、引言
二、人权的第三代?
三、社会连带权利?
四、正在出现的人权?
五、严厉的批评
六、结论
艺术与金钱:在私人领域的宪法权利
斯奈德诉菲尔普斯案
一、背景
二、判决内容
三、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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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人权研究(第16卷)》:  (三)规范体系  全国人大对言论自由的解释,不容否认它是对宪法含义的一种确定;更由于1979年刑法的制定者同时也是宪法修改机关,因此它对言论自由之性质的确定具有更多的发言权。当然,宪法含义的确定未必只能通过相应的立法迂回体现,因为宪法也在它的字里行间透露了某些信息,等待着人们的发现。首先应观察到的是,宪法第35条紧邻宪法第34条选举权规范之后;选举权属于典型的政治权利,而且宪法第34条更明确提到了“政治权利”这个概念。“这种规范群系统的勾连结构”,显示了制宪者对其共同基本属性的判断,也就是说,宪法第35条规定的权利与选举权具有近似的属性。其次,还需要注意到,宪法第35条并非只规定了言论自由一种权利,而是6种权利的一个结合体。透过对其他权利的观察,或许可以对言论自由属性的确定有所帮助。请以结社自由为例来说明。结社就其性质和活动方式而言,可以分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和非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但宪法意义上的结社却仅限于非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此系宪法学的通说。但这个通说却无法说明,为什么结社自由仅限于非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而将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擅自”交由民商法律去调整。有学者在分析结社自由的价值时认为,社会团体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力量,这显现了结社自由的重要功能。此点毋庸置疑,但同样毋庸置疑的是,企业更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力量,但为什么这种结社就不体现结社自由的功能而被排除于结社自由之外呢?  这里并不是想故意刁难宪法学上的通说,实际上本文作者更愿意支持这个通说,否则的话,它将造成不可想象的后果。这是因为,一旦承认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也属于结社自由的规范领域,则发起成立公司、创设合伙企业的活动,以及企业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都将受到结社自由的保护。这意味着大量的经济规制立法都要受到宪法的审查,宪法有没有能力做这么多是值得高度怀疑的,此乃其一。其二,按照我国现行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当事人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规定,属于剥夺政治权利。也就是说,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并不剥夺当事人发起成立非国有公司、创办合伙制企业的权利。但一旦主张营利性结社亦属于结社自由,则剥夺政治权利意味着当事人创办和加入任何企业公司的权利都被剥夺了,这不啻在经济生活上判其死刑。这难道是对宪法的妥当解释吗?从这两个方面说,宪法上的结社自由,其规范领域应仅限于非营利目的的结社,这一点对于确定言论自由的属性亦有重要的证据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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