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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10216589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29cm
  • 页数:5488
  • 出版时间:2016-06-01
  • 条形码:9787510216589 ; 978-7-5102-1658-9

内容简介

本套书共收录了60个国家的现行刑事诉讼法翻译文本, 对于英国等不成文法国家, 则收录了其重要的刑事诉讼法。包括: 《亚洲卷》、《欧洲卷》、《非洲卷》、《美洲卷》、《大洋州卷》等。

目录

澳大利亚
1995年证据法
**章 序言
第二章 举证
第三章 证据的可采性
第四章 证明
第五章 其他规定
附录宣誓与郑重声明
术语
2011年联邦法院规则
**章 介绍性条款
第二章 初审管辖权——一般性规定
第三章 初审管辖权——诉讼的
特殊层级
第四章 上诉管辖权
第五章 判决、诉讼费用和其他一般性规定
第六章 惩戒
第七章 过渡性规定
附录1词典
附录2登记官可以行使的本院权力
附录3完成工作和送达可获取的费用
注释
联邦起诉政策
前言
总则
1.介绍
2.决定起诉
3.联邦起诉的提起与进行
4.对联邦犯罪起诉的控制
5.犯罪的被害人
6.在起诉过程中,一些其他决定
7.被指控罪犯的心理健康问题
8.控方的证据开示
附录

巴布亚新几内亚
1986年律师法
**章 序言
第二章 巴布亚新几内亚的律师协会
第三章 协会准入的实践
第四章 执业证书
第五章 职业行为
第六章 律师的报酬
第七章 律师信用账户
第八章 银行对于律师信用账户的责任
第九章 普通基金
第十章 官方接管人
第十一章 其他规定
第十二章 (已废止)
第十三章 过渡条款
1963年地区法院权力法
**章 初步措施z
第二章 地方法官等
第三章 地区法院
第四章 程序的启动
第五章 审理
第六章 可公诉的犯罪的程序
第七章 一般犯罪和可诉犯罪的审理程序概要
第七A章交通肇事侵权案件的审理程序
第八章 和控告有关的诉讼程序
第九章 判决的执行
第十章 对秩序及良好行为的担保
第十一章 对地区法院裁决的上诉
1973年司法行政官法
1975年国家法院法
**部分任命为国家法院法官的资格
第二部分管理
第三部分其他
1975年地方法官法
**部分序言
第二部分首席地方法官
第三部分地方法官分类
第四部分其他
1977年保释法
**部分序言
第二部分宣判无罪或有罪之前的保释
第三部分定罪之后准予保释
第四部分拒绝保释的程序
第五部分准予或者拒绝保释的程序
第六部分关于保释的义务和条件
第七部分保释的变更、撤销等
第八部分其他方面
1977年搜查法
**部分前言
第二部分对个人的搜查
第三部分对建筑物、飞机等的搜查
第四部分其他
1991年治安与秩序法
**部分序言
第二部分游行与集会
第三部分与治安犯罪相关的条款
第四部分个人非法地在土地上
第五部分其他条款

斐济
2009年刑事诉讼法
**章 前言
第二章 法院的权力
第三章 逮捕权力和程序
第四章 犯罪行为的阻止
第五章 审理的地点扣案件的移送
第六章 检察长、斐济反腐败独立
委员会委员、政府律师和
公诉人的权力
第七章 诉讼程序的启动
第八章 强制被告人出庭
第九章 搜查令状
第十章 被告人是残疾人时的程序
第十一章 刑事案件中的证人
第十二章 刑事案件中的裁判
第十三章 治安法院的审理程序
第十四章 在高级法院进行的审判程序
第十五章 对治安法院的裁判提出上诉
第十六章 补充规定
第十七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八章 审前命令、聆讯和会议
第十九章 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则
第二十章 保护易受伤害的证人
第二十一章 执行国际条约和惯例
第二十二章 废除、保留性或者过
渡性的规定
马绍尔群岛
刑事诉讼法
**部分总则
第二部分命令和逮捕令
第三部分搜查和扣押
第四部分被告人的权利
第五部分初步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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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套装共7册)》:  澳大利亚是一个联邦制国家,由新南威尔士州、昆士兰州、维多利亚州、南澳大利亚州、西部澳大利亚州、塔斯马尼亚州、首都地区、北部地区等六州二区以及外部领地组成,其中*大的州是新南威尔士州。根据《澳大利亚联邦宪法》的规定,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部分。立法权由联邦议会行使;行政权由联邦政府行使,即实施法律和执行政府事务;司法权传统上由法院行使,包括刑事审判、解决纷争以及相关的合同纠纷和交通事故等。立法权与行政权之间并没有截然的界限,虽然只有议会才能通过法律,但这些法律又常常授权联邦行政机关制定条例、规则和有关特别法的实施细则。在联邦一级,澳大利亚设联邦议会、高等法院和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各州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属于自己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澳大利亚刑事诉讼制度主要规定在《1995年证据法》、《2011年联邦法院规则》、《联邦起诉政策》之中。  由于受历史上曾是大英帝国殖民地的影响,澳大利亚*早的证据规则沿用的是英国的普通法和衡平法以及后来的制定法,如英国议会制定的《1851年证据法》、、和《1898年刑事证据法》等。随着经济与法制的不断发展与完善,澳大利亚也逐步发展了自己的法律制度。在证据法方面,早期的成文证据法有澳大利亚联邦《1905年证据法》和《1974年证据法》以及1979年、1985年《证据修正案》等。另外,各州和地区也有自己的证据法。  《1995年证据法》的内容共分五章:**章序言,包括该法概述、适用范围与生效时间等;第二章举证,包括证人的资格与强制作证、询问与交叉询问、文件证据及其他证据等;第三章证据的可采性,包括证据的相关性、传闻规则、意见规则、认罪、倾向性与巧合性规则、品格证据、辨认证据以及特免权等;第四章证明,包括证明标准、司法认知、证据的简化、补强证据、提醒与告知等;第五章其他规定;*后为术语解释。该法的主要特色为:一是结构清晰,主题鲜明。该法的每一条都标明主题,另外,在每一章的开头都有简要的说明,文中还有相应的注释说明与1995年《新南威尔士州证据法》规定不相一致的地方,在结尾时,还对该法使用的术语与表述作了简明扼要的定义或解释。二是范围明确,规定详细。该法在序言的开头就明确规定:该法规定了联邦证据规则。一般而言,该法适用于联邦法院和澳大利亚首都地区法院的诉讼程序,但有些规定的适用会超出这一范围。三是内容全面,重点突出。该法的内容基本上是按照审理案件时的顺序来规定的,先是提出证据,然后考虑证据的可采性问题,接着是证明问题以及其他规定,可以说对涉及证据的相关内容作了非常全面的规定,与此同时,又突出强调了证人(证人资格与强制作证)、证据的采纳与排除以及证明因素等主题。该法的核心内容是关于证据可采性问题的规定(第三章),这也是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为关键的问题。对此,该法从第55条至第139条分11个部分作了详细而全面的规定,采用排除式的方式,在肯定相关证据具有可采性的大前提下,再罗列规定应该排除的种种证据及其例外,在本章*后还规定了法官排除证据的自由裁量权和限制使用证据的自由裁量权,其目的是为了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能够尽其所能地发现案件事实。  《2011年联邦法院规则》共有7章43个部分,并有3个附录和1个注释,对该规则的适用范围、联邦法院权力、登记官权力、初审管辖权、证据、特殊程序的司法审查、上诉管辖权、判决、诉讼费用、惩戒等作出了详尽的规定。从条文来看,该规则反映了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在对待本院诉讼事务上的如下态度或特点:一是力求将涉及本院的所有法律事务在该规则中统一呈现,并及时更新完善。该规则涉及面极广,对较为宏观的权力问题和较为微观的送达方式等问题,均有着比较详细的规定。不仅如此,该规则还保持着与时俱进,随着其他相关法律的修改而不断修改完善。二是强调联邦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虽然该规则对法院、诉讼参与人及其他相关主体在诉讼中的权力义务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是通过在该规则中反复重申“出于公正需要,本院可以签发本院认为合适的任何命令”(如第1.32条)、“本院可在命令中附加本院认为合适的任何条件”(如第1.33条)、“本院可以在适用本规则的情形出现之前或之后裁定免予适用本规则”(如第1.34条)和“本院可以签发不符合本规则但优先适用的命令”(如第1.35条)等规定,事实上赋予了联邦法院在该规则之外行事的权力。三是追求法律术语的准确表达。除了附录l“词典”中对该规则所使用的部分术语进行准确界定外,该规则在正式行文中还大量使用注释方式,帮助理解各条款的确切意义。在涉及其他立法的适用方面,该规则为便于法官及该规则的其他使用者查询,也对其他立法提供了准确的索引或指南(如附录2)。  《联邦起诉政策》的主要内容为:总则、介绍、决定起诉、联邦起诉的提起与进行、对联邦犯罪起诉的控制、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过程中的一些其他决定、所谓的犯罪者的心理健康问题以及控方的证据开示,共分为8个部分,另加数个附录,如有关起诉外国政府官员受贿罪、严重卡特尔犯罪中的免予起诉问题以及《检察长法》中有关承诺的解释等。《联邦起诉政策》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是目的明确,宗旨高远。《联邦起诉政策》在总则开头就明确规定其目的是为在起诉过程中如何作出决定提供指导,并声明在起诉违反联邦法律犯罪过程中要遵循公正性、公开性、一致性、负责性和高效性等原则。二是内容详细,要求具体。《联邦起诉政策》作为政策性文件,是专门就起诉问题为检察官设立基本要求的,因而对起诉过程中涉及的种种问题都作了详细规定,同时对检察官在作出是否起诉决定时需考虑的事项也规定得非常具体到位。如在规定决定起诉的标准时,一开头就明确告诉检察官因司法资源有限,并不是所有的刑事犯罪都必须予以起诉,而是应将合适的精力、有限的资源用在值得起诉的案件上。随后,就对如何评估证据作出了非常详细而具体的规定,罗列了11个方面.同时还如实地说这一清单是无法穷尽的,在考虑个案时,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并要求必须透过陈述的表面看清本质。三是重点突出,与时俱进。《联邦起诉政策》重点规定了检察官的作用和职责、影响决定起诉以及不继续诉讼的因素、指控协商;审判模式(包括对案件的简易处理)以及对量刑的上诉问题等,同时还根据时代的发展和实践的需要,时不时予以及时修改,如近几年来,世界各国对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益越来越重视,澳联邦检察总署在修改起诉政策时就对这一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认可被害人的需求是其工作职责中不可忽视的内容之一,在《联邦起诉政策》增加了这一内容并单列一部分予以规定,要求检察官在所有诉讼活动中,要尊重被害人,维护其尊严,并且在考虑公共政策问题时,应对被害人提出的恰当的观点予以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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