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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难性损害补偿制度研究

灾难性损害补偿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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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09384985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194
  • 出版时间:2017-05-01
  • 条形码:9787509384985 ; 978-7-5093-8498-5

本书特色

  本文拟研究的主要问题是应如何对灾难性损害进行补偿,进而构建相应的法律制度。在本文看来,对灾难性损害进行补偿,不同于一般的民法上的损害赔偿。对于普通的民事损害赔偿,可以通过侵权法或合同法进行救济,对此有着比较成熟的法律体系,但是,该制度设计是以行为人和受害人的人数都比较少为假设前提的,其表现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比较简单,加害行为与受损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比较清晰,损害赔偿的金额比较确定,而灾难性损害的特点却与普通民事损害具有明显的不同,其受害人数众多,有可能成千上万,并且,损害的金额亦难以确定,对损害赔偿的分配也异常复杂,更为棘手的是,在自然灾难性事件中,并不存在加害人,而在人为灾难性事件中,虽然存在加害人,但是,加害人往往无力赔偿规模如此巨大的损害,并且,有时候,受害人所受损害与加害人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往往并不明确,因而,受害人很难通过侵权诉讼获得足够的救济。灾难性损害补偿,虽可以采用保险的机制,但是,其异于普通的财产保险。因为,在保险学上,对于损失风险的可保性一直有着严格的要求,其通常要求具有大量的同质的相互独立的损失风险存在,只有这样,保险人才可运用大数法规则准确地计算出损失发生的概率,进而确定保险费率,并能够有效率地实现风险的转移与分散,否则,保险机制就容易在运行中出现偏差。而灾难性事件的发生次数非常少,一旦发生,则容易在很大的区域内造成大规模的损害,因此,无论是对于损害的发生概率,还是对损害数额的估计,保险人都有可能缺乏足够的数据,在这种条件下,保险公司无法采用常规的精算方式来对巨灾风险进行评估,因此,对于灾难性损害承保,保险公司必须严格遵循巨灾保险而非普通保险的规则,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其偿付能力不受灾害的危及,才能保障保险机制的持续运行,也才能保证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灾难发生后真正地得到赔付。正是由于对灾难性损害补偿无法沿用常规的侵权损害赔偿或保险赔付的规则,因而,其具有独特的研究价值。本文写作的一个主要目的在于,为构建中国的灾难性损害补偿制度提供研究基础和针对性建议。

内容简介

本文拟研究的主要问题是应如何对灾难性损害进行补偿,进而构建相应的法律制度。在本文看来,对灾难性损害进行补偿,不同于一般的民法上的损害赔偿。对于普通的民事损害赔偿,可以通过侵权法或合同法进行救济,对此有着比较成熟的法律体系,但是,该制度设计是以行为人和受害人的人数都比较少为假设前提的,其表现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比较简单,加害行为与受损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比较清晰,损害赔偿的金额比较确定,而灾难性损害的特点却与普通民事损害具有明显的不同,其受害人数众多,有可能成千上万,并且,损害的金额亦难以确定,对损害赔偿的分配也异常复杂,更为棘手的是,在自然灾难性事件中,并不存在加害人,而在人为灾难性事件中,虽然存在加害人,但是,加害人往往无力赔偿规模如此巨大的损害,并且,有时候,受害人所受损害与加害人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往往并不明确,因而,受害人很难通过侵权诉讼获得足够的救济。灾难性损害补偿,虽可以采用保险的机制,但是,其异于普通的财产保险。因为,在保险学上,对于损失风险的可保性一直有着严格的要求,其通常要求具有大量的同质的相互独立的损失风险存在,只有这样,保险人才可运用大数法规则准确地计算出损失发生的概率,进而确定保险费率,并能够有效率地实现风险的转移与分散,否则,保险机制就容易在运行中出现偏差。而灾难性事件的发生次数非常少,一旦发生,则容易在很大的区域内造成大规模的损害,因此,无论是对于损害的发生概率,还是对损害数额的估计,保险人都有可能缺乏足够的数据,在这种条件下,保险公司无法采用常规的精算方式来对巨灾风险进行评估,因此,对于灾难性损害承保,保险公司必须严格遵循巨灾保险而非普通保险的规则,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其偿付能力不受灾害的危及,才能保障保险机制的持续运行,也才能保证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灾难发生后真正地得到赔付。正是由于对灾难性损害补偿无法沿用常规的侵权损害赔偿或保险赔付的规则,因而,其具有独特的研究价值。本文写作的一个主要目的在于,为构建中国的灾难性损害补偿制度提供研究基础和针对性建议。

目录

  前言1**章自然灾害与巨灾保险制度研究**节中国巨灾保险制度的现状一、新中国成立后初创期二、恢复重建期三、反复变化期四、积极试点阶段五、地方巨灾保险试点模式(一)深圳模式(二)云南模式(三)宁波模式六、单项统一推广阶段七、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的实践情况第二节综合型巨灾保险制度一、澳大利亚二、法国三、冰岛四、挪威五、西班牙第三节洪水保险制度一、美国国家洪水保险计划(一)美国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的建立(二)美国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的特点(三)强制保险政策及其与联邦灾难救助的关系二、英国洪水保险三、丹麦洪水保险第四节地震保险制度一、日本地震保险制度(一)日本地震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二)日本地震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二、新西兰地震保险制度(一)新西兰的地震委员会(二)地震委员会承保的自然灾害保险的保险范围(三)自然灾害保险的投保与赔付保障三、美国加利福尼州的地震保险制度(一)加州地震保险局(CEA)成立前的加州地震保险(二)加州地震保险局(CEA)成立后的加州地震保险四、土耳其的地震保险制度五、我国台湾地区的地震保险制度第五节飓风保险制度一、美国佛罗里达州的飓风保险二、美国夏威夷州的飓风保险第六节巨灾保险制度比较研究的启示第二章恐怖袭击损害补偿制度研究**节特别补偿基金机制一、“9·11赔偿基金”建立的背景二、“9·11赔偿基金”的实施方案(一)目标的设定(二)获得赔偿的资格标准(二)赔偿金的确定标准(三)索赔与认定的程序(四)预付赔偿金(五)支付赔偿金与获取代位权(六)对民事诉权的放弃三、关于“9·11赔偿基金”的争议第二节恐怖风险保险制度一、中国保险业对待恐怖袭击风险的现状与问题二、主要西方国家的恐怖风险保险制度(一)美国(二)英国(三)法国(四)以色列(五)其他西方国家三、恐怖风险保险问题探析与解决路径的选择(一)对恐怖风险保险问题的再认识(二)关于政府介入恐怖风险保险的争论与选择四、关于建立中国的恐怖风险保险制度的建议第三节侵权救济机制一、侵权诉讼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二、与国家主权豁免制度相关的问题三、针对国际恐怖主义的民事救济立法四、国外典型案例分析(一)洛克比空难事件(二)博伊姆诉古兰经文献研究所五、中国法上的相关问题第三章核事故损害补偿制度研究**节核损害补偿责任的基础理论一、核损害的概念与特点(一)核损害的概念(二)核损害的特点二、核损害补偿责任的基本原则(一)无过错责任原则(二)责任限制原则(三)责任集中原则(四)强制财务保障原则(五)单一法院管辖原则第二节核损害补偿制度的比较分析一、美国(一)《普赖斯—安德森法案》及其演进(二)美国现行核事故损害补偿体制(三)三里岛核事故事件(四)关于核事故损害补偿体制的争议二、日本(一)核损害补偿的主要立法(二)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三)核财务保证制度(四)对核损害赔偿的政府补偿机制(五)核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机制三、法国四、德国(一)核损害赔偿的主要立法(二)核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与限额规定(二)核损害赔偿责任的赔偿范围(三)责任人的财务保证与责任免除(四)政府补偿责任五、我国台湾地区(一)相关界定(二)责任主体(三)归责原则(四)抗辩事由(五)责任限制(六)强制财务保证(七)国家补偿(八)诉讼时效(九)损害赔偿金的分配(十)跨境损害赔偿六、印度七、相关国际公约(一)概述(二)巴黎公约体系(三)维也纳公约体系(四)联合议定书(五)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第三节日本福岛核事故损害赔偿案例研究一、福岛**核电站事故概述二、福岛核事故损害赔偿处理机制(一)和解机制(二)诉讼机制(三)政府援助机制三、福岛核事故损害赔偿处理中的主要问题(一)是否构成“特别巨大的自然灾害”(二)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第四节我国核事故损害补偿制度的现状一、中国的核电发展现状二、我国核损害补偿的立法现状(一)《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二)国务院的相关《批复》(三)当前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三、我国核责任保险的现状结束语一、灾难性损害补偿的制度模式(一)个案处理与常规体制(二)综合性补偿体制与单项型补偿体制二、我国灾难性损害补偿体制存在的问题与出路三、关于建立自然灾害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议四、关于建立恐怖风险保险制度的建议五、关于建立核事故损害补偿制度的建议六、关于风险分散与融资机制的建议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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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周学峰: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美国弗吉尼亚大学访问学者。兼任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理事、副秘书长。长期从事商法学,特别是保险法学领域的研究。著有《公司审计与专家责任》《保险法总论:原理、判例》(合著),并在《法商研究》《比较法研究》《清华法学》等杂志上发表过多篇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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