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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学:理论、规范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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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304073633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26cm
  • 页数:262页
  • 出版时间:2016-08-01
  • 条形码:9787304073633 ; 978-7-304-07363-3

内容简介

本书由“律师法学基本理论与律师管理规范”和“律师主要业务操作指导”两部分构成, 涵盖了律师法学概述、律师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律师管理体制、律师的权利与义务等具体内容。

目录

上编 律师法学基本理论与律师管理规范
**章 律师法学概述
**节 律师
第二节 律师法
第三节 律师法学
第二章 律师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节 律师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国外律师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第三节 中国律师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第四节 律师制度的价值
第三章 律师管理体制
**节 国外律师管理体制概览
第二节 我国的律师管理体制
第三节 中国律师管理体制的完善
第四章 律师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与法律责任
**节 律师的职业道德
第二节 律师的执业纪律
第三节 律师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节 律师的权利
第二节 律师的义务
第六章 律师事务所
**节 律师事务所概述
第二节 我国律师事务所的分类
第三节 律师事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四节 律师事务所的管理
第七章 律师应具备的业务素质
**节 律师应具备的业务素质概述
第二节 律师应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
第三节 律师应敬业并具备责任意识
第四节 律师应具备较强的观察、理解、思辨和应变能力
第五节 律师应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第六节 律师应具备的其他业务素质

下编 律师主要业务与实务操作指导
第八章 民事诉讼代理业务
**节 民事诉讼概要及基本特点
第二节 案件的受理
第三节 诉讼前的准备
第四节 证据的收集与运用
第五节 **审程序代理
第六节 第二审程序代理
第七节 再审与执行代理
第八节 特别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第九章 刑事诉讼辩护与代理业务
**节 刑事诉讼辩护与代理概述
第二节 侦查阶段的律师辩护
第三节 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辩护
第四节 **审阶段的律师辩护
第五节 第二审阶段的律师辩护
第六节 律师担任被害人的代理人
第七节 申诉代理业务
第八节 自诉代理业务
第九节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业务
第十章 行政诉讼代理业务
**节 行政诉讼律师代理概述
第二节 行政诉讼律师代理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行政诉讼律师代理的范围和种类
第四节 行政诉讼律师代理的工作程序
第十一章 法律援助业务
**节 法律援助业务概述
第二节 法律援助的范围与对象
第三节 律师法律援助工作
第四节 法律援助的实施与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法律顾问实务
**节 法律顾问概述
第二节 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方式和制度
第三节 法律顾问的聘请
第四节 企业法律顾问
第五节 政府法律顾问
第十三章 申诉代理与仲裁代理业务
**节 律师申诉代理
第二节 律师仲裁代理
第十四章 法律咨询业务
**节 法律咨询概述
第二节 法律咨询业务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法律咨询的基本环节
第四节 法律咨询中的常见问题与答复
第十五章 律师代书
**节 律师代书概述
第二节 几种常见法律文书及其写作方法
附录 课后思考题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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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律师法学:理论、规范与实务》:  一、特别程序概述  特别程序,是指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等通常审判程序相对应的,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具体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特别程序的性质是对某种法律事实进行确认。特别程序审理解决的不是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确认某种权利的实际状况。而按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则是要依法解决民事权益冲突,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特别程序中可能没有相对方。特别程序的开始,是因申请或因起诉而开始的。申请人或起诉人可能并没有对方当事人(被告)。依照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则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3)实行一审终审。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判决书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或起诉人不得提起上诉。而依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都实行两审终审制,例外的只有*高人民法院审理**审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  (4)审判组织特别。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审判组织原则上采用独任制,只有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的案件,才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而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采用合议庭进行审理: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才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因此特别程序以独任制为原则,合议庭为例外;非特别程序则以合议庭为原则,独任制为例外。  (5)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发现判决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或者是出现了新情况、新事实,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人员的申请,查证属实之后,可依特别程序的规定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而依照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生效后,发现确有错误的,必须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予以纠正。  (6)案件审结期限较短。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审理期限较短。根据《民事诉讼法》**百八十二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其他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相比之下,按照民事诉讼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后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而适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7)免交诉讼费用。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免交诉讼费用。而按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论是财产案件,还是非财产案件,都必须依法缴纳诉讼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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