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555013884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275
- 出版时间:2017-12-01
- 条形码:9787555013884 ; 978-7-5550-1388-4
内容简介
《致胜法庭》是一本法律知识读本,内含二十几个典型民事、刑事案例的案情描述及法律原理解析。作者唐福乐引用多年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遇到的典型案例,运用严谨的思维和专业的术语,对相应的判例和法律条例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突出辩论技巧,提炼办案心得和感悟。作者作为律师,结合很多实际案例,讲解了贴近生活方方面面的法律知识。如信息网络传播权、买卖合同、技术转让合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作者都运用法律知识和办案经验,作了详细的分析,宣传和普及了法律知识。
目录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保护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其本人可归责性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买卖合同常见法律问题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房多卖中如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伙法律关系所涉及相关法律问题
合同、侵权之诉竞合及归责原则
保险合同解除权、保险不利解释原则
隐名出资中股东资格及权利的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
公司股东知情权的内容及其具体行使规则
案卷排他原则
技术转让合同的特征及其法律规制
劳动争议案件
票据法律关系问题研究
不可抗力的具体认定、浮动抵押的法律问题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认定的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纠纷及案件执行异议
招标流程违法投诉
刑事案件部分
共同侵权行为与共同犯罪行为
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对合关系
合同诈骗罪的基本诉讼点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辩护点
节选
《致胜法庭》: 原告:林守业(化名) 被告:C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嘉和苑1#-4#连体编号为22号的商业店面系原告林守业于2001年6月12日向F市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购买,该店面位于嘉和苑南园门(即西大门)北面,与该大门并排左右相邻,其门面直接朝向南园路。被告C物业公司是嘉和苑的物业管理单位,原告于2001年11月13日人住并与本案被告C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嘉和苑至今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2001年10月份F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将上述店面交付原告使用,嘉和苑的其他住宅业主和店面业主也都陆续接收住宅、店面,F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也将嘉和苑的物业管理事务委托给被告管理。原告称其所购买的店面位处嘉和苑南园路大门旁,平时嘉和苑的居民均从此门进出,给原告的店面提供了良好的商业机会,是此店面商业价值的主要体现,也是原告当初购买此店面的主要目的所在。而且根据当时项目规划设计,南园路大门就是嘉和苑居民进出的唯一大门,且开放此大门也是有利嘉和苑店面经营,方便居民的生活。南园路大门附近有“超大”超市、台江第四中心小学以及销售各种生活用品的商店等便于居民生活的场所。被告于2002年10月25日当天,不顾业主经营者的强烈反对,强行关闭了南园路大门,开放了作为消防专用通道的下杭路通道。被告关闭南园路大门的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店面经营,大大降低了店面的商业价值,也妨碍了居民的日常生活。据此,原告向F市T区人民法院诉请判令被告应立即排除妨碍打开被其关闭的嘉和苑南园路大门,并赔偿原告因不能出租店面造成的经济损失33000元及承担本案各项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嘉和苑的南园路大门因紧靠超市,群众出入十分拥挤,加上超市周边的小商小贩占道经营,严重影响住户的通行。小区住户反应强烈,并多次写信上访市、区政府,要求改开下杭路大门。市领导得知这一情况后指示,要求对该问题进行一次民意测验,决定开启哪个门。根据领导的指示,社区居委会于2002年12月24日、25日、26日三天让嘉和苑全体住户进行民主表决投票,由社区居委会主任入户将表决单送到各住户家,待住户表决完集中统计。统计结果,嘉和苑共769户,其中空置和未入住189户,已人住580户。在发出的580张表决单中,要求开下杭路大门的285户,要求开新园路大门的254户,弃权13户,废票28户。从统计结果看,要求开下杭路大门的住户多于要求开新园路大门的住户。尊重住户的表决意见,被告出示告示决定关闭新园路大门开启下杭路大门。故被告关闭南园路大门,开启下杭路大门系由全体住户投票决定,经过认真投票决定,完全符合有关规定。且被告根据《F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多数住户的要求行使物业管理权,被告也没有过错。《F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住户享有参与物业管理和良好居住环境的权利”;第七条规定:业主大会“决定关系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嘉和苑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全体住户的意见相当于业主大会的意见。被告享有的权利基于全体住户的授权,被告根据全体住户多数的要求决定开启下杭路大门,关闭南园路大门,符合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被告没有过错。*后,被告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害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承担民事责任必须有行为、结果以及行为结果之间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并且要求有过错。被告按法律的规定及住户的要求行使物业管理权利和原告店面无法正常经营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行为。被告与原告之间就大门的开启问题既没有合同约定,也无法律规定,它们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开启下杭路大门缓解了与超市的拥挤矛盾,确保了住户出入的安全。经过一年多的运作,大多数住户对此表示欢迎,这也证明了多数住户的决定是正确的。综上所述,被告认为被告根据住户多数人的意见代住户行使物业管理权利符合有关规定,被告没有过错,被告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失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根据。 ……
作者简介
唐福乐,二级律师,福建卫理律师事务所主任,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福建工程学院法学院兼取教段,长期从事司法诉讼、法律顾单务;福建省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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