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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间金融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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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113226985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21cm
  • 页数:161页
  • 出版时间:2016-12-01
  • 条形码:9787113226985 ; 978-7-113-22698-5

内容简介

中小企业和个人融资难、民间资本投资难、民间非法金融活动时有发生、民间金融体制亟待改革等现象, 引起了国家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如何完善我国民间金融法律规制成为当前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中的重要热点问题, 本书对我国民间金融法律问题进行梳理, 旨在抛砖引玉, 从法学角度提出可行的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

目录

**章 法律视野下的民间金融
**节 民间金融存在形态的类型化研究
第二节 民间金融的法律性质区分

第二章 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的理论阐释
**节 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的合理性
第二节 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的价值取向

第三章 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研究
**节 法律视野下“民间借贷”的界定
第二节 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现状和问题
第三节 综合立法规制民间借贷

第四章 合会法律规制研究
**节 “合会”的界定及其金融活动的法律属性
第二节 国家金融政策的转变开辟了合会合法生存的空间
第三节 我国合会法律规制的完善
第四节 防控合会风险的理性制度化建议

第五章 金融创新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机制研究

第六章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
**节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界定
第二节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银行信息披露
第三节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制度层面的不足
第四节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消费者知情权制度的完善

第七章 对我国民间金融的监管
**节 金融监管法制的缺失
第二节 金融监管法制变革的动因
第三节 金融监管法制变革的反思与借鉴

第八章 黑龙江省农贷资金供给矛盾的反思与法律对策路径的重构
**节 黑龙江省农村金融资金供求关系现状及其特点
第二节 造成黑龙江省农村融资陷入困境——“农贷难、难农贷”的客观原因分析
第三节 金融法对策及建议

附录A 民间金融案例判解
案例1 金某诉陈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2 叶某诉曾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3 庞某诉孙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4 傅某诉席某、方某、汪某、叶某、胡某、范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5 来某诉韩某、杜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6 朱跃某诉朱学某、赵某、第三人朱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7 孔某诉徐某、郑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8 程某诉茅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9 朱某诉广大建设公司、沈某、茅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10 劳某诉××公司合同纠纷案
附录B 民间金融法律规定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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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二)中间(成长)形态的民间金融  民间金融是生产、市场交换、消费的发展对市场融资提出要求而催生的产物。随着生产、市场交换、消费的发展,初级形态的民间金融也在经历着演变和发展,产生了新的组织化、合作化、规模化、区域化等特征,具体体现在参与民间金融活动的人数大为增加、民间金融活动的范围和融资规模扩大、内部金融结构复杂度提高、各地出现各类民间信用组织并且数量逐渐增多等诸方面,这种通过组织形式和集体金融合约安排开展的民间金融活动相对于初级形态的民间金融而言具有进步性,但其并不依托民间融资中介机构从事金融活动,相对于有组织有机构的民间金融而言专业化、规范化程度略低,有待于也有可能进一步向以机构形式开展的专业化、规范化程度更高的高级形态的民间金融发展,因而具有成长性,是一种成长形态的民间金融。它处于民间金融发展的中间形态,本书又称其为“中间形态的民间金融”。中间形态的民间金融主要是由各类民间金融组织直接或者隐性的开展的民间金融活动,其存在形式与有组织无机构的民间金融的存在形式大体吻合,主要包括互助会、民间投资基金、信托、合会等民间信用组织开展的民间金融活动以及民间集资等。其中,民间集资活动的组织架构不及其他“会”“社”等民间信用组织成熟,其内部金融结构也相对简单,通常是某些人或者单位出于某一目的向特定范围内的人群筹集资金或者特定范围内的人群自发的筹集资金以实现某一目的,在集资完成后的约定期限内清退相关款项。  根据民间金融组织的设立目的和作用不同,中间形态的民间金融可归为以下六类性质的金融活动:(1)经济互助性质的;(2)互助、营利双重性质的;(3)具有经营性质的;(4)储蓄性质的;(5)社会保险、保障性质的。目前我国实施金融行业管制和行业准入制度,从事正规金融业务必须设立正规金融机构并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牌照,因此不认可储蓄性质的、社会保险、保障性质的民间金融活动的合法性,此类民间金融活动面临着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类犯罪的风险,而具有经营性质的民间金融活动(例如民间信贷)的合法性也可能因涉嫌非法经营罪、高利贷活动而被否认。为了规范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部分中间形态的民间金融被实施了阳光化、合法化和规范化改造,改变了民间金融属性成为可民营的正规金融。江西省曾出现“农村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江西省人民政府曾为巩固和发展此类“农村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和保障其会员的合法权益,于1991年出台政府规章《江西省农村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管理规定》,其第2条明确储金会是在政府倡导、扶助下,村民通过资金借贷方式开展互救互助,共同解决生产生活困难的民间合作性基层社会保障组织,储金会一般以村民委员会所辖区域范围为单位建立,村民加入储金会以户主为代表,实行人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然而随着“农村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在江西省的衰落和灭迹,《江西省农村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管理规定》因调整对象不存在而于2008年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废止。20世纪90年代初,救灾扶贫互助会在我国农村,特别是多灾贫困地区普遍发展,为了加强对救灾扶贫互助会的管理,进一步推进救灾扶贫社会化和救灾扶贫互助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1995年民政部曾出台《民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救灾扶贫互助会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出救灾扶贫互助会(包括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储粮会、互助互济会等),是救灾救济体制改革的产物,是农民通过资金互助、生产资料互借、劳动力互帮等形式来解决自身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性社会保障组织。救灾扶贫互助会主要功能是救灾备荒,扶危济困,应急解难,服务于生产、生活,促进安定团结和经济发展。救灾扶贫互助会不以营利为目的,可以储金形式在会员内部融资,融资利率不得高于同期当地信用社存款利率。救灾扶贫互助会不属于金融机构,不得在会员外办理一般存贷业务。《民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救灾扶贫互助会管理工作的通知》因适用期已过,于2000年被废止,但救灾扶贫互助会活动在我国部分地区仍然存在,例如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盘溪镇救灾救济扶贫互助会、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石门乡救灾扶贫互助会、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县双江镇救灾救济扶贫互助会、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大营镇南曲沃村救灾扶贫互助会、陕县五原救灾扶贫互助会等。  农村合作基金会早期为一种民间互助、合作金融组织,其从事的活动属于中间形态的民间金融的一部分。在其出现几年后官方开始介入,农村合作基金会需由县级农业行政部门批准设立、法律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受到政府农业部门的监督管理,然已被进行阳光化、合法化和规范化改造,转化为可民营的正规金融组织,其开展的金融活动不再是民间金融的组成部分。20世纪80年代中期,出于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保护和管理的需要,我国部分乡(镇)相继自发地、创造性地创立了农村合作基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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