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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学文库知识产权出资风险的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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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208152113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193
  • 出版时间:2018-08-01
  • 条形码:9787208152113 ; 978-7-208-15211-3

内容简介

本书以知识产权出资风险为研究内容,通过对实践中知识产权出资纠纷判例的研究,将知识产权出资给受资公司带来的风险进行归纳分类,总结出五大风险,即评估知识产权评估不实、隐性知识产权出资、出资知识产权缺乏实益性、知识产权出资交付中的风险以及出资知识产权价值非正常贬损的风险。通过对相关司法案例的分析,结合公司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及民事侵权理论,深入探讨如何对上述知识产权出资风险予以法律防范和规制。

目录

总序
序言
导论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目标及意义
三、概念厘清与范围界定
四、国内外研究成果
五、研究内容与方法

**章 知识产权评估不实及其法律规制
**节 知识产权评估不实的概念及其成因
第二节 现行知识产权出资评估途径的局限性
第三节 法律规制:建立评估途径的多层次选择机制制度
一、对知识产权出资评估功能的再认识
二、域外知识产权出资评估途径的比较与借鉴
三、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出资评估途径的多层次选择机制建议
第四节 缺乏可供参考的知识产权评估信息
第五节 法律规制:建立知识产权交易信息数据库制度
一、建立知识产权交易信息数据库的必要性
二、欧盟知识产权交易信息数据库建立方案及借鉴
第六节 当前知识产权评估方法的局限性及选择建议
一、当前知识产权评估方法的局限性
二、选择知识产权评估方法的建议
第七节 知识产权评估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
一、专利权价值评估中应当考虑的法律因素
二、专有技术价值评估中应当考虑的法律因素
三、商标权价值评估中应当考虑的法律因素

第二章 隐l生知识产权出资及其法律规制
**节 隐性知识产权出资的表现形态及其成因
一、隐性知识产权出资的表现形态
二、造成隐性知识产权出资的原因
第二节 隐性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规制
一、隐性知识产权出资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二、隐性知识产权出资规制的国际经验
三、我国隐性知识产权出资规制的方向选择
四、我国隐性知识产权出资规制的制度安排

第三章 出资知识产权缺乏实益性及其法律规制
**节 出资知识产权缺乏实益性的表现形态及其成因
一、出资知识产权缺乏实益性的表现形态
二、造成出资知识产权缺乏实益性的原因
第二节 出资知识产权缺乏实益性的法律规制
一、理论之争:对出资物缺乏实益性是否应当予以规制
二、出资知识产权具有实益性的必要性
三、我国相关立法对出资物具有实益性的要求
四、我国规制出资知识产权缺乏实益性的制度安排

第四章 知识产权出资交付中的风险及其法律规制
**节 著作权出资交付中存在的风险及其法律规制
一、出资著作权存在权利瑕疵
二、法律规制:完善我国的著作权登记制度
三、著作人身权对出资的阻碍
四、法律规制:建立著作人身权出资制度
第二节 技术出资交付中存在的风险及其法律规制
一、出资技术信息约定不明确及其法律规制
二、出资技术存在权利瑕疵及其法律规制
三、隐瞒出资技术真实信息及其法律规制
第三节 商标权出资交付中存在的风险及其法律规制
一、出资人以非法取得的商标权出资及其法律规制
二、出资人过错导致的履行不能及其法律后果
三、近似商标一并转让制度带来的风险
四、法律规制:近似商标转让制度的模式选择和重构建议

第五章 出资知识产权价值非正常贬损的风险及其法律规制
**节 出资知识产权价值非正常贬损的表现形态
一、非授权类知识产权出资后,出资人再次处分该知识产权
二、提前失权导致的知识产权价值贬损
三、专利申请权出资后,公司未能获得专利授权
四、出资技术难以成功商业化
五、经营失误导致的商标权贬值
第二节 出资知识产权价值非正常贬损的法律规制
一、对出资知识产权价值非正常贬损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二、出资知识产权价值非正常贬损的原因分析
三、知识产权出资人的法律责任
四、受资公司董事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节 结论
一、知识产权评估不实及其法律规制
二、隐性知识产权出资及其法律规制
三、出资知识产权缺乏实益性及其法律规制
四、知识产权出资交付中的风险及法律规制
五、出资知识产权价值非正常贬损的风险及其法律规制
第二节 进一步工作的方向

参考文献
外文文献
中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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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知识产权出资风险的法律规制研究》:  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差别非常大,除了都具有非物质性,这些知识产权之间几乎不具有共同特征,因此,不同的知识产权类型,影响其价值的法律因素也不相同。实践中,股东出资概率较高的知识产权类型是专利权、专有技术和商标权,下文分析上述知识产权类型的价值评估时,应当特别考虑其中的法律因素。  一、专利权价值评估中应当考虑的法律因素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中国技术交易所在2012年联合出版的《专利价值分析指标体系操作手册》中,通过对七个指标进行评价来衡量一个专利的法律价值①,笔者认为不够全面,对股东出资的专利技术进行价值评估时,应当考虑以下八个法律因素:  1.专利权的权利类型  我国《专利法》将专利的类型分为三种: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这三种专利在审查方式及保护期限上不完全相同。发明专利的审查方式为实质审查制,专利保护期限为20年,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均采取形式审查制,专利保护期限为10年。专利类型对专利权的价值有很大影响,发明专利受法律保护的程度较高,与同类的实用新型相比,价值更高。一般来说,发明专利价值要高于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价值要高于外观设计专利。②  2.专利权权属问题  专利权的权属是决定专利权价值的重要因素。专利权出资评估中的权属问题,是指股东出资的是专利权还是专利使用权或专利申请权。如果是以专利使用权出资,还要区分是独占许可还是普通许可,同一个专利技术,不同形式的许可,其价值相差很大。对出资专利的权属进行确定是很重要的,如果以专利使用权出资,但评估的却是专利权的价值,即使评估结果客观公正,也无法作为专利使用权“作价”的参考依据。实践中就有这样的案例,2004年2月,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信科龙公司”)通过股权转让及增加注册资本取得西安科龙制冷有限公司60%的股权,成为控股股东。增资协议约定海信科龙公司应以价值4315万元的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出资。而资产评估公司评估的却是专利权的价值,并就评估结果出具了评估报告,即两项专利价值为5365.63万元。经验资,专利技术出资为人民币4315万元。①法院认为,涉诉两项专利的评估价值是对专利权价值的评估,从办理工商登记的资料显示,应认定海信科龙公司是以专利权出资,而出资人海信科龙公司并未办理专利权转让的相关手续,因此,海信科龙公司应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  ……

作者简介

  王娟,经济学学士,法律硕士,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公司法、知识产权法。曾在《知识产权》、《学习与实践》等核心期刊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主持或参与多项省级项目。2015年获同济大学资助,至比利时布鲁塞尔自由大学(Vrije Universiteit Brussel)法学院私法与经济法研究中心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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