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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508759821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26cm
  • 页数:321页
  • 出版时间:2018-07-01
  • 条形码:9787508759821 ; 978-7-5087-5982-1

内容简介

本书为齐鲁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系专业教师集体编写, 汇集了多年来的教学过程中的积累和心得, 参照多种知识产权法相关教材的编写体例, *终在多位教师辛勤努力的基础上得以完成。本教材立足专业教学的课程体系布局和特色, 分为基础理论和实践拓展两个相对独立的篇章。

目录

总序
前言

基础理论篇
**编 知识产权法总论
**章 知识产权的概念和范围
第二章 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
第三章 知识产权法概述
第二编 著作权法
第四章 著作权概述
第五章 著作权客体
第六章 著作权内容
第七章 著作权的主体和权利归属
第八章 著作权权利保护期限
第九章 著作权的权利限制
第十章 邻接权
第十一章 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和法律救济
第十二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
第三编 专利法
第十三章 专利制度概述
第十四章 专利权的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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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知识产权法概论》:  著作权的客体,即作品。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换言之,作品即文学、科学、艺术领域具有独创性的表现形式(智力成果)。  据此而言,作品其本质是一种以符号体系为架构所形成的智力成果,即一种表现形式。在著作权保护领域,对作品体素的认识,不论其法律渊源或者所属法系,有一点在理论界是存有共识的,就是作品只保护创作完成后的智力成果中构成表现形式的那一部分,而法律机制无法触及作品中所蕴含更为抽象化的思想层面。这就是我们需要面对的一个核心的理论——思想一表述二分法。所谓思想和表述的“二分法”,是研究“作品可被保护的因素”的一项基本原则,具体而言,即著作权的保护只涉及作品的表现形式,而不能针对涵盖作品中表露的思想给予任何形式的保护。①即对于作品中出现的思想观念,无论原创与否,任何主体不能将其以著作权的方式合法垄断。对于作品属于思想观念范畴的事物,任何人在不与强行法抵触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地加以利用和传播;依据已有思想观念所形成的新作品,享有各自独立的著作权。  思想之所以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其原因大致在于思想本身没有界限,无法预测。思想观念是主观世界的产物,同样也只是存在于主观世界中,假定这样一个前提,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二者之间是不相通的。海德格尔说,人都是孤独存在的;无论你如何精于表述善于交流,也无论你使用*精确的也*通俗的语言表现思想,但展现出的思想仍然不见得维持一个固定的尺度,即不具备完全的客观性。进一步分析思想的主观性,发现此类现象在文学艺术作品中表现尤为明显,正所谓“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文学艺术作品中特有的语言张力使得其语言所要表达的象征意义本身是个模糊的世界,当然这也恰恰是文学艺术其魅力之所在:文艺作品本身有象征性,而象征性本身却不是自足的,必须借助于读者的阐释才能生成意义。读者心中的哈姆雷特和作者心目中的是一个人吗?正如罗兰·巴特在《作者已死》中谈及的观点:作品完成后,虽然是作者的产物,但进入读者的视野,作为支配一方的作者就消隐了,不重要了。①而法律却在如何规制诸如思想观念这一类主观存在的事物上力所不及,法律一般只针对外显的事物起作用,这是法律所特有的特定化要求,而思想的主观性在于其属于没有被特定化一种事物。换言之,法律只可以也只能保护客观的事物,诸如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而作品中的思想却不具备客观性的特质。思想只有通过创作才能形成具有客观表现形式的作品,即创作是主观见诸客观的过程,相对于思想植根存在的内心世界,我们看到的作品只是我们的内心世界映象化,也就是说创作是将虚无缥缈的精神烛照世间的一种普遍的形式。  思想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此外还有一个原因,著作权作为私权具有天然的个体垄断性,但思想本质上则不应该被垄断。*大限度地促进思想合理自由地流动是大多数民主社会的一种基本态度,著作权下的个体对思想的垄断普遍被认为是损害民主社会的实质的。在民主的前提下,信息要求流动,对话要求自由,这一切都是思想开放的结果。私权下保护思想会导致思想被禁锢的结果,在当今民主社会既不可取,也断无可能。正如迈澳勒·尼默与戴威德·尼默所言,如果思想专有于*初产生的主体,思想的市场将会完全丧失,民主对话将会受到极大的冲击。②同样,思想具有渐进性,不同年代的思想体系之间具有普遍的传承关系,垄断思想会损害到这种延续关系,对思想的创造和革新造成不良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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