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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20201506
  • 装帧:7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440
  • 出版时间:2017-03-01
  • 条形码:9787520201506 ; 978-7-5202-0150-6

本书特色

适读人群 :研究法律和破产法的学者;研究中国当代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的学者;对中国破产法感兴趣的读者 本书按照中国破产法的发展时间与主题分成四个部分,精选11篇论文,囊括了*近一百年来破产制度在中国的运作与实践。

内容简介

《中国破产法》集中展示了境外学者对中国破产法的研究。这些文章的主题,既涉及正在实施的2006 年 《企业破产法》,也涉及1906 年 《大清破产律》、1935 年 《破产法》、1986 年 《企业破产法(试行)》等历史性文本。中国破产法的发展史,就是破产法不断现代化的过程。从1906 年《大清破产律》到2006 年 《企业破产法》,中国破产法从无到有,走过波澜壮阔的一个世纪。在这百年转型中,中国破产法植根于外国破产法的经验,更扎根于中华大地,有坚持也有变动,接正统更接地气。本书作者或品评中国破产法的文本与体系,或臧否中国破产法的制度与现实,是者是之,非者非之,为我们提供一种“远观”中国破产法现代化的视角。这种视角,或许能够成为中国破产法现代化进程中的参照。

目录

总序 大洋彼岸的回声 序言 2006年《破产法》 中国特色的“大到不能倒” 中国新《破产法》:皆大欢喜的结局? 中国的新《破产法》:文本与有限的比较分析 漫长的冻结? 破产实践 在新兴市场经济中的中国破产法:深圳经验 珠光集团破产案:中国国有企业跨国破产立法案例分析 中国的持续性经济改革:破产立法引路 1986年《破产法(试行)》 《破产法(试行)》立法史话:基于立法过程的研究 历史与文化 大清破产律:一部法案史 1906年4月26日的《大清破产律》 历史与文化在破产和破产制度发展中的作用:法律移植的危险 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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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书摘 《破产法》为中国建立了企业破产的制度框架。除存在少数例外情形,该法适用于中国所有的企业,弥补了之前存在的许多空白,比如外商投资企业破产,或者一般债务重整的具体程序和安排。《破产法》通过建立统一的企业破产途径,将使得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信用关系更加透明,也可以促进其可预见性的提高。 《破产法》适用的例外,即陷入政策性破产的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可能并不会产生人们当初所想象的那么大的影响。国有企业的特别待遇是历史性的产物,随着时代发展将逐步淡化。金融机构破产的特别安排与其他许多法域的路径一致。 从概念化的角度来说,《破产法》紧随主流破产实践,颇多创新,比如管理人的设立及企业拯救程序的强化。这些创新适应信用经济的发展要求,并且将促进中国专业破产执业群体的发展。此外,这些创新基于破产法的基本原则而得以巩固,比如担保权人的优先权(依据第132条存在有限例外)以及普通债权人之间比例平等原则。 但是,《破产法》在实践中究竟能够起到多大的作用,还有待观察,尤其还不确定《破产法》的实施会受到多大阻碍。中国的法院缺乏处理破产案件的经验,以及政府特权和地方利益保护的冲突等这些问题,都可能给《破产法》的实施造成阻碍。 对于担保权人来说,有两个关键问题:其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担保权人自动中止行使权利的影响;其二,在具体的破产程序启动之前,管理人关于担保财产的权力的性质和范围。 正如在本文第三部分中所提到的,自动中止可能给担保权人带来相当长时间的拖延,和非常大的不确定性。破产受理之后到具体的破产程序(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开始之前,这段时间可能带来的潜在损害*为严重。这个问题由于缺乏明确的救济途径而更加严重。担保权人的利益由于迟延而受到不公正对待也无法请求救济。 具体的破产程序开始之后,担保权人的利益就有了保障。例如,重整计划需要得到担保权人的同意,如果担保权人不同意,那么只能在人民法院认为担保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的情形下,才可以继续进行,比如《破产法》第75条的规定。此外,第75条为担保权人在重整程序中,暂停行使权利提供救济依据。而且,在和解的情形下,《破产法》明确规定,担保权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这些保障措施非常具有激励作用。然而,*主要的问题是在破产申请受理之后到具体的破产程序开始之前,这段时间内程序、公正和效率是否可以得到保障。 对于第二个问题,《破产法》并没有规定在具体的破产程序开始之前,管理人享有的终止抵押,以及处理抵押财产的权力的性质和范围。因此,抵押权人是否可以影响或者控制管理人处理抵押财产,以及处理的方式和条件,是不明确的。《破产法》对于管理人使用抵押财产,在此期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抵押权人是否可以得到保障,也没有明确规定。与此相关的一个问题是,浮动担保中担保权人的权利,与管理人管理和处分担保财产的权力之间如何相互影响。 *后,中国法院将以怎样的效率处理担保权人权利之间的冲突,以及如何平衡担保权人、无担保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都是需要继续观察的问题。

作者简介

陈夏红 甘肃岷县人。法学博士。现为《中国政法大学学报》副编审,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欧洲破产协会(INSOL Europe)、国际破产协会(INSOL)会员。在《法治周末》开设专栏《方寸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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