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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法哲学.法学方法论与人工智能-总第00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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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100165396
  • 装帧:7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284
  • 出版时间:2018-09-01
  • 条形码:9787100165396 ; 978-7-100-16539-6

内容简介

  《法理(总第001卷):法哲学、法学方法论与人工智能》中,“理论与历史之间的法学方法论”专题的三篇专论均来自德国学者,他们或就方法论之要旨,或就其学科定位,或就其近代(19世纪)以来的历史变革展开了取精用弘、辨思无滞的论述,包括夏普的《方法论、一般法律教义学与案件的解决》、霍何胡特的《国家法与法哲学之间的方法论》以及施罗德的《世纪之交的德国方法大讨论》。  除此之外,在论文栏目中的五篇论文中,前三篇进行了一般法理学层面的方法研究,后两篇为部门法理学层面的方法研究。评论栏目则囊括了三篇文章,前两篇是对舒国滢教授的两篇方法论专论的评析与推展,*后一篇涉及对“同案异判”问题的方法理论透析。在本卷*后一个栏目——案例指导与指导案例中,前半部分主要是“案例指导制度”沙龙的互动讨论成果,后半部分则是*高人民法院两位法官对案例指导制度或具体指导性案例的体悟与理解。

目录

卷首语
法学方法的今古两问——从拉伦茨与菲韦格开始
专题:理论与历史之间的法学方法论
方法论、一般法律教义学与案件的解决
国家法与法哲学之间的方法论——有时作为一种对理论与实践之割裂的掩饰
世纪之交的德国方法大讨论——科学理论式的精确化努力抑或对法与司法功能变迁的回应?

论文
古希腊的双生花——衡平与修辞学
法律适用模式的比较考察——以德国和美国为例
法学方法论中的体系思维
宪法中的权利、规范与条文——规范理论的视角
行政法规范论——行政法解释学研究的前提性作业

评论
法律原则如何适用?——《法律原则适用中的难题何在》的线索及其推展
法学的问题立场与修辞学转向——《走近论题学法学》读后
“同案异判”问题研究
案例指导与指导案例
案例指导意欲何为?——新法学·读书沙龙第七期“案例指导制度”讨论纪要
“功夫在身外”——浅议案例指导制度的运行环境
行政处罚中的正当程序——6号指导案例解析

编者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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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法理(总第001卷):法哲学、法学方法论与人工智能》:  (二)自然法  自然法的思想源远流长。在制定法不尽完善的古希腊,自然法的思想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当时的哲学家几乎都是自然法的拥趸,智者学派也不例外。智者学派的自然法思想也渗入了衡平理念与修辞学理论中。  在智者们看来,法律的观点反映出每一个文化都想在所有人中建立道德秩序的普遍愿望,但不存在任何适合于所有人类行为的统一的、所有人在任何地方都可以发现的自然法律。为了一个和平的有秩序的社会,人们应该尊重和支持自己的传统精心发展出的习俗、法律和道德规则。关于自然与法律之间究竟是何关系,智者内部则存在着两派对立的观点。在高尔吉亚和卡利克勒斯(Kallikles)看来,弱肉强食是自然界的至高法则。人天生就是不平等的,能干的、有权的得到的自然就应比其他人多。因此,法律对于人的不平等保护是与自然法则相吻合的。而希庇亚斯(Hippias)和安提丰(Antiphon)的观点则与之相反,在他们看来,世间万物都是平等的。安提丰还以野蛮人为例说明自然界中的人也是平等的。据此,(提供不平等保护的)法律是人的暴君,使人在许多行事上都违反自然。  尽管这两派的观点截然相反,但他们其实都预设了一个共同的前提,即,自然即为正义.④法律应与自然相一致。他们的分歧只是源于他们对“自然”有着不同的理解。需要注意的是,在上述零散的论述中已经出现了“衡平”的基本观念:其一,法作为特定的历史环境的产物,它不是普遍划一的,而应以当地的习俗、传统为基础,与具体的社会相适应。其二,实证法律是有缺陷的。不论是认为法律与自然相一致的一方,还是认为法律与自然相悖的一方,都承认实证法律没有给人以平等保护,法律是有倾向性的,是弱肉强食的产物。其三,依据这些有缺陷的法律作出的决定几乎都是非正义的。换言之,衡平之所以能够确立,正是因为从自然法的角度看,制定法以及以之为依据的法律正义存在局限性。承认自然法的存在是倡导衡平的逻辑前提。衡平正义是对法律正义的补充与矫正,实质正是对自然法的遵循。亚里士多德认为衡平主要是要求法官们按“*善的见识”裁判,许多学者认为这一“*善的见识”是与自然法同义的。  无论是将自然法理解为自然法则还是理解为通过理性认识的正义,至少在智者看来,修辞学都是实现自然法的可靠途径。首先,如果将自然法等同于自然法则,那么自然法的**准则就是弱肉强食,而人的强势不仅表现在于对权力、金钱的占有,还包括语言能力上的优势。其次,如果将自然法视为通过理性认识的正义,那么智者们的正义就是以人为尺度的相对正义,就是各人用自己的语言所表达的正义。在古希腊社会,善于运用语言是有智慧的表现。智者们也相信,真理就存在于对语言的准确运用中。“对语言的*正确的使用就是*好的表达实在或事物之所是的本性和结构的东西。”可见,“说服的正确运用是以真理的传达为基础的。”②在此,智者的自然法思想再次将衡平与修辞学串联起来。  ……

作者简介

舒国滢,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法理学、法学方法论。入选“北京市跨世纪理论人才百人工程”、首批入选《当代中国法学名家》,荣获北京市第四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曾主持北京市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国家社会基金重大课题子项目等科研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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