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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系论辑

中华法系论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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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62080367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436
  • 出版时间:2018-12-01
  • 条形码:9787562080367 ; 978-7-5620-8036-7

内容简介

本书是中国政法大学民法研究所的老师对于中国民法典各个部分、章节的内容及其影响、意义,在实践中可能注意到的问题进行研究探讨的理论成果,在中国民法学界具有前言意义,是自有关民法法律规范集中为民法典之后,法学界靠前套具有一定理论深度的关于民法典的研究系列丛书。

目录

**编 中华民国时期关于中华法系研究概况
中华民国时期中华法系研究成果综述

第二编 中华法系研究综论
——改革开放以来我对中华法系研究的历程
中华法系特点探源
中华法系的地位、特点与形成的社会历史条件
再论中华法系的若干问题
中华法系特点再议
中华法系综论
中华法系的回顾与前瞻
中华法系与外国法系的区别——礼
德法互补互用,中华法系的精髓
中华法系与独树一帜的中华法文化
人本主义——中华法系的核心价值
重民固本,中华法系的政治诉求
中华法系的构成元素——监察法
体现中华法系先进性的司法文明
研究中华法系,弘扬法文化的民族精神
解读中华法系的密码:法文化的民族精神
中华法系与司法文明

第三编 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与中华法系的重塑
重塑中华法系的几点思考
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与重塑中华法系
中华法系的价值与重塑中华法系的思考
传统中华法系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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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中华法系论辑(1980-2016)》:  小野的文章引发了作者的共鸣,“而于我之立法者容易舍弃其传统,未尝着重于民族的精神及文化一点,吾人实不能不虚心坦白以承受之,更不能不急速反省”。因此作者积极探寻建设新中国本位法系与同有文化和民族传统之间的关系。  接着作者又反对此前学界提倡“世界法”的论调,认为即使世界法不是一个空想,但只要民族分立、国家分立的情况还存在,讨论世界法就是没有意义的。何况,如果承认世界法,那就没有必要再建立“中国本位”的新法系了。“绪论”的*后,作者作一设问,“既说是民族的法,也就谓法是民族精神无意识的产物,又说是国家的法,即谓国家主权者有意识的产物,两说不是自相矛盾么”?作者的答案如下:  “今日者,乃法律由无意识的表现形式,进展至于偏重意识的表现形式之时代,其法为国家的法,固自明之事。然法非从天而降者,亦非由地而出者,乃由社会产生者;社会不同,法律亦异,则法仍不失为民族的法,亦当然之理。”  第二部分探讨了“法律与民族”的问题,也就是研究法的民族性的问题,或者法律应否带有民族的特殊色彩的问题。对此,世界法可能论者与民族主义理论的学者答案迥异。作者首先分析了这两派学者的意见:前者认为法律规范行为,与内心无涉,故法律与民族性格之创造及民族意识之养成无任何关系;而后者认为各民族经过特殊的历史传统,遂产生一种特殊的民族性格、一种特殊的民族魂和一种真实的民族文化,法律乃民族文化的一部分,故法律又影响于民族的性格。作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认为即使法律只规范行为,而行为通常是由内心意志导致的,各民族意志不同,导致了民族行为也有差异,法律规制因之有别。  认定法律具有民族性的观念之后,作者表明了保持法律民族性之重要性及否定民族性的危害:  “乃提倡法律文化,无论为固有的,为继受的,皆宜站在保存或发扬民族特殊的性格,而使民族得争生存于现代民族分立之秋之立场,以决定取舍之标准。否则,不顾民族特殊的性格,换言之,不顾特殊的民族的精神,惟事盲目的继受异民族的法律文化者,是不自珍惜其民族特殊的文化,即亦不能巩固其民族特殊的性格,此种民族,即亦不能保持其独立自由的存在。至迷信固有文化,不解民族进化意义者,其害犹其次也。”  第三部分讨论了“法律与国家”问题。在说明了法律为民族的法之后,作者又论证了法律的形式乃为国家法。首先批驳了世界法可能论者企图消弭国家,认为法是一个世界性的行为规则的论调。同时也反对其他法学流派(历史法学派、社会学法学派、比较法学派)否认法的国家形态这一特点。继而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法律为国家的法,同时更为民族的法。则是法之权威性,受自国家;法之妥当性.来自社会。如此,则法律支配,非行使暴力;法典编纂,非凭空创造。更申言之,从法之实质观察,法乃民族精神的结晶;从法之形式观察,法乃国家权力的象征;在此种意义下的法律,直是民族精神与国家权威的融合体。”  ……

作者简介

  张晋藩,1930年出生,辽宁沈阳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名誉院长。1952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制史专业研究生毕业。1952年至198.3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担任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1983年至今,在中国政法大学从事中国法制史教学与研究工作。1987年被评为国家重点学科法制史学带头人,1991年享受国务院特殊贡献津贴,2001年被聘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2012年入选全国杰出法学家。1986年8月为中共中央书记处讲授法制课,1996年和1998年两次为全国人大常委会讲授法制课。  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法律史。著作有《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中华法制文明史》《中国监察法制史稿》《中国宪法史》《中国刑法史新论》《清代民法综论》《依法治国与法史镜鉴》等30余部,主编《中国法制通史》(十卷本)《中华大典-法律典》《中国少数民族法史通览》(十卷本)等,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学术期刊发表论文30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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