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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美国统一军事司法典)条解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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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还在胎腹中,军事法制化前途茫茫

2023-01-23 13: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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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62087052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403
  • 出版时间:2018-12-01
  • 条形码:9787562087052 ; 978-7-5620-8705-2

内容简介

为更好地促进研究成果向实践成果转化,为更多从事法律工作的各界人士提供资料参考,北京市法学会将当年度很好课题研究成果汇编成册并公开出版,此次汇编2016-2017年度市级法学研究课题很好成果精简版。包括重点课题9篇、一般课题19篇、青年课题10篇,共计38篇,其中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每篇2万字,青年课题每篇1万字。

目录

美国的军事司法及其改革(代前言)
**章 通则
第1条 定义
第2条 受本法管辖的人
第3条 对特定人员的管辖权
第4条 撤职军官申请军事法庭审判的权利
第5条 本法的属地管辖
第6条 军法顾问
第6条 之一对军事法庭法官任职公允性的调查及处理
第6条 之二受本法规定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权利

第二章 逮捕和限制自由
第7条 逮捕
第8条 对逃离军职者的逮捕
第9条 施以限制
第10条 对被指控人的人身限制
第11条 对罪犯的报告和接收
第12条 禁止与战俘混同羁押
第13条 审前惩罚的禁止
第14条 将罪犯移送至地方司法机关

第三章 非司法处罚
第15条 指挥官的非司法处罚

第四章 军事法庭管辖权
第16条 军事法庭的分类
第17条 军事法庭管辖权通则
第18条 普通军事法庭的管辖权
第19条 特殊军事法庭的管辖权
第20条 简易军事法庭的管辖权
第21条 军事法庭的非排他性管辖

第五章 军事法庭的组成
第22条 普通军事法庭的召集人
第23条 特殊军事法庭的召集人
第24条 简易军事法庭的召集人
第25条 军事法庭陪审团成员
第25条 之一死刑案件陪审团成员人数
第26条 普通军事法庭和特殊军事法庭的军事法官
第27条 控辩双方律师的选派
第28条 记录员和翻译的选派与聘请
第29条 陪审团成员的缺席和更换
……
第六章 审前程序
第七章 审判程序
第八章 量刑
第九章 审后程序以及对军事法庭裁判的复核
第十章 罚则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十二章 美国军事上诉法院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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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条解述评》:  (1)人身保障权。被害人有权获得合理保护的免受被告人伤害,比如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限制,禁止其靠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或者采取不透漏被害人姓名、住址等信息的方式处理案件。被害人有权获得公正的待遇,处理案件的指挥官、法官和军事法庭陪审团员应当要秉持公正的态度处理该案,不得因为行为人是军人或自己的下属而违反规定徇私,同时在处理案过程中,应当尊重被害人的人格权和隐私权。  (2)程序保障权。程序保障权可划分为程序告知权和程序参与权。被害人有权获得合理、准确、及时告知即将开始的相关诉讼程序,并参与其中。这些程序包括:①召开公开听审以继续对被告人的审前羁押。根据“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在经过合格法院判处有罪之前,被追诉人应当享有无罪的待遇,因此,审前羁押并不是常态,需要经过法官裁决是否需要对此人进行羁押。②根据《法典》第32条召开针对该罪行的预审程序。预审程序解决的是罪行是否需要继续进行追诉的问题,即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以及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否需要经过军事法庭来审判。③针对该罪行而组建的军事法庭,包括军事法庭的类型及人员组成。④针对被告人的减刑假释委员会程序,在判决之后,被告人在服刑过程中,如果表现良好或者符合法律的其他规定,可以进行减刑或假释,这需要由减刑假释委员会作出裁决。⑤被告人的释放或者逃跑等内容。该内容对被害人的影响*大,特别是在被告人逃跑的情况下,很有可能对被害人再次实施打击报复,因此必须要将该情况告知被害人。但法典当中也规定了例外情况,如果这种告知将会对他人的安全造成危害,例如被告人刑满释放,而被害人仍旧心头怨气难消,意图寻求“私力救济”,可以不予告知被害人。为了保障被害人权利的充分行使,法典还规定,被害人有权在上述程序中与代表政府的律师进行合理商谈。  当然,被害人的程序参与权并不是绝对的、没有限制的。如果军事法官或者调查官根据明确且有说服力的证据,认为如果被害人在场听到其他人的证言,将会对自己的证言做出实质性的变更,那么可以决定被害人不得在场。该规定也是合乎诉讼原理的。被害人的陈述属于言词证据,具有易变性的特点,随着时间的推移,加之受到犯罪行为伤害时的惊慌,自身对案件的记忆就容易出现模糊地带,更何况被害人对被告人本身就带有一定的“仇视”情绪,在参与上述诉讼程序的过程中,可能会基于如何能够让被告人快速定罪并处以重刑的需要,变更自己的证词。如果存在此种情形,对于被告人而言则是不公正的。  除了程序告知权和参与权之外,被害人还享有提出意见权,有权在上述审前羁押庭审程序、量刑程序和减刑、假释程序中提出自己的意见并被合理听取。  (3)救济权。如果被害人认为军事法庭的裁判违反了《军事证据规则》第513条的心理医生一病人保密特权,以及第412条关于被害人性经历证据的可采性规定,则可以向刑事上诉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签发书面训令责令军事法庭遵守军事证据规则。证据是军事司法的基石,《美国联邦军事证据规则》中对于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规则均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如果军事法庭在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中,使用了不可采的证据,例如违背心理医生与病人保密特权获取的证据,或者被害人性经历证据(由于没有关联性而不具备可采性),那么被害人可以据此寻求上诉,要求刑事上诉法院作出相应的处理。  (4)其他权利。除了上述权利之外,被害人还有获得代理权、取得赔偿权以及快速审判权等权利。法典规定,如果被害人系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且并非武装力量成员、无行为能力人、丧失行为能力人或者死亡的,军事法官应当为其指定一名被害人财产(遗产)代理人,或者由家庭成员以及其他合适的人来代为行使被害人的权利。从利益冲突的角度进行考虑,法典还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指定被告人作为被害人的代理人。同时,由于被害人被界定为身体上、精神上或者经济上受到损害之人,所以他有权要求获得相应的赔偿。获得快速审判的权利,不仅仅是被告人的权利,被害人同样也可以提出此种主张,毕竟“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案件如果久拖不决,被害人受到的相关损害和社会权利、社会秩序将会持续地受到不利影响,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无疑也是不效率、不正义的。  ……

作者简介

  郭旭,国防大学政治学院讲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军事法学。在《中国军事科学》《法律科学》《China Legal Science》等中外学术期刊发表论文四十余篇。    陈蕾蕾,湖南师范大学翻译学硕士,获人事部二级口译证书、上海高级翻译证书。中国知网( CNKI)特聘翻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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