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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制史(第2版)

上海法制史(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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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208154193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525
  • 出版时间:2018-12-01
  • 条形码:9787208154193 ; 978-7-208-15419-3

本书特色

上海自元朝至元二十九年(1292年)建县以后,便有了国家的一级地方政府,也开始了上海地方法制的历史。1843年开埠以后,上海有了突破性发展,很快成为中国的*大城市、世界的大都市之一,还有“东方巴黎”之称。与此相一致,上海的地方法制也有了飞跃的发展,成为中国地方法制*为完备、复杂的城市之一。但是,长期以来,人们对上海地方法制进行系统、综合、全面的探索和研究都还很不够,至今尚无这一方面的专著问世。笔者进行了尝试,并试图通过自己的探研,*终形成较为系统、综合、全面地反映上海的法制历史的成果。王立民著的《上海法制史(第二版)》阐述的上海法制,从元代至上海解放后的接管时期,重点在上海开埠以后。全面、系统地介绍了上海在解放后接管时期之前各时期法制建设的情况,涉及的内容包括立法、行政执法、司法、法学教育等一些方面。

内容简介

本书全面、系统地介绍了上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接管时期之前各时期法制建设的情况,涉及的内容包括立法、行政执法、司法、法学教育等一些方面。

目录

绪言一1

绪言二1

上编

**章旧上海的立法机构3

一、 辛亥革命前的立法机构3

二、 辛亥革命和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立法机构4

三、 北京政府时期的立法机构6

四、 国民政府时期的立法机构8

五、 租界的立法机构11

六、 日伪时期的立法机构14

第二章旧上海地方法的渊源17

一、 内容比较完整的法律文件17

二、 偏重于施行和操作的法律文件21

三、 内容比较简单的法律文件24

四、 其他法律文件27

五、 有关上海地方法渊源的一些问题31

第三章辛亥革命前法规的内容34

一、 征收各种捐税赋役34

二、 维护经济秩序37

三、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41

四、 教育及其他问题43

第四章辛亥革命和南京临时政府时期法规的基本内容46

一、 建立和巩固新生政权46

二、 创立和保护新的经济秩序48

三、 维护治安秩序51

四、 树立新的社会风尚53

五、 军队纪律55

第五章北京政府时期法规的主要内容59

一、 打击进步力量59

二、 经济与金融62

三、 治安与交通65

四、 禁赌与禁烟68

五、 其他方面70

第六章全面抗战前国民政府时期法规的重要内容(上)73

一、 政治方面的法规73

二、 组织方面的法规75

三、 经济方面的法规77

四、 社会方面的法规80

第七章全面抗战前国民政府时期法规的重要内容(下)83

一、 教育方面的法规83

二、 文化和医疗卫生方面的法规86

三、 治安方面的法规89

四、 其他方面的法规92

第八章抗战后国民政府时期法规内容的主要变化94

一、 处理抗战以后的善后事务94

二、 完善全面抗战前的法规95

三、 新增治安规定97

四、 制定限制供给的措施99

五、 加紧镇压人民革命100

第九章日伪时期法规的主要内容105

一、 伪上海地方政府的组织法规105

二、 打击抗日活动的政治法规108

三、 横征暴敛的经济法规111

四、 卖国奴颜的宣传教育法规115

第十章租界法规的部分内容(上)119

土地章程119

第十一章租界法规的部分内容(中)142

一、 组织法规142

二、 政治法规145

三、 经济法规148

四、 治安和交通法规153

第十二章租界法规的部分内容(下)159

一、 医疗卫生法规159

二、 文艺出版和教育法规162

三、 其他法规165

第十三章旧上海的治安机关(上)172

一、 华界的治安机关172

二、 公共租界的治安机关177

三、 法租界的治安机关181

第十四章旧上海的治安机关(下)186

一、 日伪统治时期的治安机关186

二、 抗日战争结束后国民政府的治安机关188

三、 与治安有关的机关191

第十五章旧上海的审判机关(上)196

一、 华界的审判机关197

二、 公共租界的审判机关199

第十六章旧上海的审判机关(下)207

一、 法租界的审判机关207

二、 日伪统治时期和抗日战争结束以后国民政府的审判机关210

第十七章旧上海的监狱和其他司法设施213

一、 华界的监狱213

二、 租界的监狱215

三、 抗日战争结束后国民政府的监狱218

四、 其他司法设施219

第十八章旧上海的律师223

一、 旧上海律师执业的法律依据223

二、 上海律师公会226

三、 中国律师230

四、 外籍律师235

第十九章上海小刀会起义军的法律制度238

一、 小刀会起义军的立法238

二、 小刀会起义军的司法243

三、 小刀会起义军法制的特点及局限性245

第二十章上海特别市临时市民代表会议政府的法律制度249

一、 上海工人第三次武装起义和市民代表会议政府249

二、 市民代表会议政府的立法概况251

三、 《上海特别市市民代表会议政府组织条例》的基本内容和

意义254

四、 市民代表会议政府的司法制度257

五、 对市民代表会议政府法制的评价259

第二十一章旧上海的法律教育262

一、 法学院校系科等的设置和经费来源262

二、 思想教育与校纪校规264

三、 课程设置和学习成绩的分等267

四、 教职工与学生272

五、 培养目标和毕业后去向275

第二十二章上海法制的新生277

一、 上海的解放和接管277

二、 上海接管时期的立法概况279

三、 上海接管时期法规的主要内容282

四、 上海接管时期的司法机构和制度285

五、 上海接管时期法制的几个重要侧面288

下编

第二十三章上海的澳门路与公共租界的现代法制295

一、 澳门路是上海公共租界现代法制的产物295

二、 澳门路的上海公共租界现代法制基础299

三、 与澳门路及其现代法制有关的几个问题303

第二十四章上海租界的现代公共卫生立法307

一、 上海租界公共卫生立法的主要内容307

二、 上海租界公共卫生立法的传播与实施309

三、 与上海租界公共卫生立法相关的其他问题312

第二十五章上海租界法制的差异317

一、 上海租界法制差异的主要表现317

二、 形成上海租界法制差异的主要原因322

三、 上海租界法制差异所产生的后果326

第二十六章上海租界与威海卫租借地区域法制的差异331

一、 上海租界与威海卫租借地区域法制差异的主要表现331

二、 上海租界与威海卫租借地区域法制差异形成的主要原因336

三、 值得关注的相关问题341

第二十七章上海租界与上海法制现代化347

一、 上海租界现代法制产生的历史条件347

二、 上海租界现代法制的主要体现353

三、 值得关注的上海租界现代法制的一些方面357

第二十八章上海租界的现代法制与现代社会364

一、 上海租界的现代法制引导、规范了上海租界的现代社会

建设364

二、 上海租界现代法制中的瑕疵370

三、 上海租界现代社会中的病态376

第二十九章上海小刀会起义军及其法制383

一、 上海小刀会起义军法制的革命性383

二、 上海小刀会起义军法制的特点及其局限性386

第三十章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立法390

一、 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立法产生、发展的三个阶段390

二、 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立法的主要特性396

三、 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立法的其他问题401

第三十一章辛亥革命时期的上海华界现代法制406

一、 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现代法制的主要体现406

二、 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建立现代法制的意义410

三、 辛亥革命时期上海华界现代法制的实施、特点与影响413

第三十二章上海特别市市民代表会议政府的《组织条例》419

一、 《组织条例》的主要内容419

二、 《组织条例》的特点421

三、 《组织条例》颁行的意义423

第三十三章上海律师公会与中国现代法制425

一、 上海律师公会是中国现代法制的产物425

二、 上海律师公会随着中国现代法制的发展而发展428

三、 上海律师公会为中国现代的法制事业作出的贡献431

第三十四章新上海**年刑案及其审判435

一、 新上海**年刑案的种类435

二、 新上海**年刑案处理的效果439

三、 新上海**年刑案审判中的一些重要侧面442

第三十五章上海土地改革立法与近郊农村的发展446

一、 上海土地改革立法的主要内容446

二、 上海土地改革立法与中央土地改革立法的关系448

三、 上海土地改革立法与河南省土地改革立法的比较450

四、 上海近郊农村土地改革后的发展454

第三十六章上海社区的法制宣传教育457

一、 上海社区法制宣传教育取得的进步457

二、 上海社区法制宣传教育的新经验459

三、 上海社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存在的问题460

四、 上海社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努力方向461

第三十七章上海高校的**个听证规则463

一、 《听证暂行规则》诞生的背景463

二、 《听证暂行规则》的结构、内容和特色465

三、 《听证暂行规则》的运作效应467

四、 《听证暂行规则》的前瞻470

第三十八章上海领跑中国现代区域法制建设473

一、 上海租界领跑中国19世纪下半叶的中国现代区域法制

建设473

二、 上海华界在辛亥革命时期领跑中国现代区域法制建设477

三、 上海领跑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现代区域法治建设480

四、 与上海领跑中国现代区域法制建设相关的几个重要侧面484

第三十九章上海的现代法制与现代城市发展491

一、 上海是一个先有现代法制,后有现代城市的地方491

二、 20世纪初上海华界的法制和社会也开始了现代化的进程494

三、 近30年来上海的法制与城市发展都呈现出强大的活力496

四、 从上海现代法制与城市发展中所得到的法制启示499

主要参考资料502

附录一上海租界法制研究——王立民教授访谈507

附录二王立民上海法制史主要研究成果一览表519

后记一522

后记二524


展开全部

节选

  《上海法制史(第2版)》:  日伪时期,上海的地方权力机关先后为伪上海大道市政府、伪督办上海市政公署、伪上海特别市政府。1937年12月,在日军的铁蹄下,于浦东成立了伪上海大道市政府,管辖两租界以外的市区中的华界地区。根据《上海市大道政府暂行组织法》的规定,伪上海大道市政府可“公布市法规及发布市命令”。其下设有参事两人,专门“掌理编纂与撰拟市法规”事宜。它也确实制定过法规,颁布过布告。如1938年1月15日颁布了《关于戒严条例紧急布告》,1月29日又公布了《关于限期选举村镇长和街长布告》等。按《上海市大道政府暂行组织法》的设定,政府的所属机关应为八局、三处、一署,但因为该伪政府仅存在4个月,十分短命,故实际仅设置了四局、三处、一科。它们分别是:警察局、财政局、交通局、社会局、秘书处、肃检处、五区联合办事处和教育科。  1938年4月,在日军的扶持下,伪上海大道市政府改组为伪督办上海市政公署,上海的立法权便落入伪督办上海市政公署手中。依据《督办上海市政公署暂行组织条例》的规定,伪督办上海市政公署“于不抵触法令范围内得发布市令,并制定市单行法规”。它也颁布过一些法规,如1938年8月30日《关于劝导儿童入学》的规定和同年10月4日《关于批准施行小学暂行规程》的规定等。伪督办上海市政公署所属的警察局,也有权制定“警察单行法规”。《督办上海市政公署暂行组织条例》还规定:“警察局为执行法律命令或依法律命令之委任,得发布局令,并制定警察单行法规。”但是,它制定的法规“不得与法令相抵触”,另外,还“须呈报市公署核准备案”。现在还能见到这类法规,如1938年5月《市警察局关于报送成立特务队组织办法》和同年7月《市警察局关于拟具人民连坐保结变通办法》等。根据《督办上海市政公署暂行组织条例》的规定:该公署设督办1人,“综理全市行政事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及各机关”。公署下成立秘书处、财政局、警察局、社会局、教育局、工务局和土地局等部门,从事具体事务。  1938年10月,伪督办上海市政公署改称为伪上海特别市政府(1941年1月1日至5月31日曾一度改为伪上海市政府),直至1945年8月日本投降后解散。伪上海特别市政府是督办上海市政公署的延续,但其职能稍有变化。根据《上海市政府组织规则》①的规定,伪市政府只是个行政机关,“掌理本市行政事宜”,“直隶行政院,并受各主管部会之监督指示,处理市政”。似乎已不强调它的立法职能,也无明文规定它可制定法规,这与以往不同。但是,实际上,这个组织规则又没有彻底否认这一职能。它规定,伪市政府可设参事两人,“承市长之命掌理市单行法规或命令之撰议、审查事项”。从现有资料来看,伪上海特别市政府也颁布过一些法规,如1943年9月制定并颁布了《上海特别市清乡地区模范分区实施办法》,1944年6月又发布了《市府关于市民食米取缔暂行办法》等。可见,那个组织规则只是为了掩人耳目,并没放弃立法权。依据《上海市政府组织规则》的设定,伪市政府设秘书处、社会局、财政局、警察局、教育局、土地局、工务局、卫生局及各区公署等机构,处理各方面事务。  以上所述的伪上海大道市政府、伪督办上海市政公署和伪上海特别市政府,均为当时上海的权力机关,集行政、立法于一身,立法是它们的一个重要职能。同时,这些机构又都是傀儡,都得听命于日本侵略者。那时,日军专门在上海设立派出机构,以操纵以上这些伪上海市地方政权。如伪上海大道市政府受日军“军特务部西村班”的指挥,伪上海特别市政府又受“上海特务机关顾问部”的摆布。所以,真正掌握当时立法权的还是日本占领军,伪上海地方政权只是在形式上行使这一权力而已。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旧上海法制的殖民性。  在上海历史上,还出现过两个革命政权,即上海小刀会起义军政权和上海工人第三次武装起义后建立的政权。它们在建立自己的政权机关的同时,也设置了立法机构。关于它们的情况,另有专章叙述,故此处不再赘述。  综上可见,旧上海,特别在1949年以前近百年,政权更迭频繁,行使立法职能的机构同样如此。这决定了旧上海的立法乃至整个法制都显得错综复杂。  ……

作者简介

王立民,1950年生,浙江宁波市人,法学硕士、史学博士。现为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二级)、博士研究生导师和博士后合作导师、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全国优秀教师”,国家精品课程“中国法制史”、国家精品资源共享课负责人,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中国法制史”首席专家。当代中国法学名家,中国哲学社会科学有影响力学者。首届“上海高校教学名师”,上海市领军人才。 曾任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德国帕桑大学和日本青山学院大学的客座教授。曾兼任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现兼任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监狱史学专业委员会顾问、“东方讲坛”特聘讲师、上海市法学会法理法史研究会会长等职。 已出版个人著作《上海法制史》、《唐律新探》、《古代东方法研究》、《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中国法制与法学教育》、《中国租界法制初探》、《法律史与法治建设》和《上海租界法制史话》等。主编三十余部著作,参编近三十部著作。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学术月刊》等刊物上发表论文三百余篇,其中三十余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红旗文摘》、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人大复印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等转载、转摘。主持国家、省部级研究项目十项,其他项目十余项。获教学成果二等奖,省部级学术、教育成果奖项十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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