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人所得税实务与案例:2019个税新法规学习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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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BN:9787509217184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574
- 出版时间:2018-10-01
- 条形码:9787509217184 ; 978-7-5092-1718-4
本书特色
【2019个税新法规 配套改革全讲解 以案说法深剖析】
■ 紧扣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内容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新的财税改革热点。本书围绕将居民个人主要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调整和完善应税所得项目、完善综合所得的费用扣除模式、优化调整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税率结构、调整完善涉外个人所得税政策、健全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推进个人所得税配套改革等方面详细介绍了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主要内容。
■ 解析全新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2019个税新法规 配套改革全讲解 以案说法深剖析】
■ 紧扣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内容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新的财税改革热点。本书围绕将居民个人主要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调整和完善应税所得项目、完善综合所得的费用扣除模式、优化调整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税率结构、调整完善涉外个人所得税政策、健全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推进个人所得税配套改革等方面详细介绍了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主要内容。
■ 解析全新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
本书详细介绍了全新个人所得税制度,除系统讲解2019新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外,还对截至2018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个人所得税配套政策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解读,如子女教育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与操作办法、全年一次性奖金和股权激励等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的衔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规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办法、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境外所得抵免办法以及非居民个人所得税处理规定等。
■ 强调综合所得预扣预缴与自行申报
本书重点介绍了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计税范围,提高后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新增的六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保留的“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和企业(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支出等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工资薪金所得累计预扣法等预扣预缴规定,以及年终汇算清缴自行申报,等等。
■ 精解典型个人所得税实务案例
实务中遇到的问题纷繁复杂,如何正确适用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来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即使是专业人员有时都会拿捏不准。本书列举了大量个人所得税处理案例,以案说法,对一些重点、难点问题答疑解惑。例如,对苏宁环球增发税务事件、博皓投资股东借款税案、公司上市前转制折股典型案件、美团股权激励诉案等案例的深入剖析,使股权投资、股份转让、撤资等资本交易领域的个人所得税疑难问题得以解决。
■ 突出个人所得税征纳操作实务
作者在税收管理一线、涉税中介和财税培训中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缴纳中的一些疑难问题有很深的了解,对征纳双方的困惑感同身受。本书对个人所得税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并做了详细的讲解。例如,对于经营所得的费用扣除、网络红包的个人所得税处理、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处理、非货币资产投资分期纳税、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股权激励、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处理、非居民个人应纳税额计算等问题,都从税收政策延续、变化和相关会计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说明和操作讲解。本书还给出了年终奖金的纳税筹划方法,有效解决了增加一元年终奖需多缴数万元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本书特别适合税务干部、企业财务人员、税务经理、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等税收咨询服务人员,高收入者以及财经类相关专业师生等学习和参考。
内容简介
【2019个税新法规 配套改革全讲解 以案说法深剖析】
■ 紧扣很新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内容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新的财税改革热点。本书围绕将居民个人主要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调整和完善应税所得项目、完善综合所得的费用扣除模式、优化调整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税率结构、调整完善涉外个人所得税政策、健全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推进个人所得税配套改革等方面详细介绍了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主要内容。
本书特别适合税务干部、企业财务人员、税务经理、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等税收咨询服务人员,高收入者以及财经类相关专业师生等学习和参考。
目录
**章 个人所得税概述
**节 个人所得税简介
一、所得与所得税
(一)所得
(二)所得税
(三)所得税的产生
(四)所得税的特点
(五)所得税的分类
二、个人所得税的产生
(一)个人所得税及其产生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产生
三、个人所得税的特点与功能
(一)特点
(二)功能
四、个人所得税的类型
(一)综合税制
(二)分类税制
(三)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
五、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与修订进程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诞生
(二)**次修改——统一个人所得税税制
(三)第二次修改——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征税
(四)第三次修改——首次提高费用扣除标准
(五)第四次修改——存款利息征免税授权国务院规定
(六)第五次修改——第二次提高费用扣除标准
(七)第六次修改——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和调整税率
(八)第七次修改——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
第二节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既有个人所得税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将居民个人主要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
(二)取消“其他所得”应税项目
(三)完善费用扣除模式
(四)优化调整税率结构
(五)调整完善涉外个人所得税政策
(六)健全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
(七)一次修法、两步到位
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法的基本要素
**节 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负税人与纳税人
(三)纳税人与纳税单位
(四)按家庭征税存在的问题
(五)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扣缴义务人
(一)扣缴义务人的界定
(二)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二节 征税项目
一、征税对象
二、税源与税目
(一)税源
(二)税目
三、个人所得税征收项目
(一)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
(二)税改前的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
第三节 税 率
一、税率概述
(一)比例税率
(二)累进税率
(三)定额税率
二、速算扣除数
三、个人所得税税率
(一)综合所得的适用税率
(二)经营所得的适用税率
(三)其他分类所得的适用税率
(四)税改前个人所得税税率
第四节 计税依据
一、计税依据概述
(一)计税依据的内涵
(二)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三)收入形式
(四)费用扣除方法
二、外币折算
(一)个人所得税的外币折算
(二)企业所得税的外币折算
三、捐赠支出的扣除
(一)公益慈善捐赠税前扣除政策
(二)捐赠扣除老政策
第三章 综合所得
**节 征税范围
一、综合所得的计征项目
二、工资、薪金所得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二)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
(三)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津补贴
三、劳务报酬所得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二)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
四、稿酬所得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二)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二)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
第二节 扣除项目
一、综合所得的扣除项目
二、基本费用扣除
(一)基本减除费用标准
(二)减除费用标准与起征点及免征额
(三)标准提高对税收的影响
(四)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的动态调整
(五)劳务报酬、稿酬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费用扣除
三、专项扣除
(一)基本社会保险
(二)住房公积金
四、专项附加扣除
(一)六大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二)可以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的所得项目
五、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一)企业与职业年金
(二)商业健康保险支出
(三)税延养老保险支出
(四)其他扣除项目
第三节 专项附加扣除
一、子女教育
(一)扣除政策
(二)扣除时间
(三)扣除信息的报送与留存备查资料
二、继续教育
(一)扣除政策
(二)扣除时间
(三)扣除信息的报送与留存备查资料
三、住房贷款利息
(一)扣除政策
(二)扣除时间
(三)扣除信息的报送与留存备查资料
四、住房租金
(一)扣除政策
(二)扣除时间
(三)扣除信息的报送与留存备查资料
五、赡养老人
(一)扣除政策
(二)扣除时间
(三)扣除信息的报送与留存备查资料
六、大病医疗
(一)扣除政策
(二)扣除时间
(三)扣除信息的报送与留存备查资料
七、办理扣除的时间
(一)办理扣除时间的一般规定
(二)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扣除
(三)没有工资、薪金所得的扣除
(四)年度内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的处理
(五)当年扣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八、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
(一)信息变化与更换工作单位后的信息报送
(二)次年继续扣除的信息确认
(三)扣除资料留存期限
(四)信息报送方式
九、后续核查与管理
(一)享受扣除的核查
(二)违规处理与联合惩戒
第四节 应纳税额
一、应纳税所得额
(一)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劳务报酬、稿酬与特许权使用费的处理
二、税率
(一)综合所得的适用税率
(二)按月换算后综合所得的适用税率
(三)速算扣除数的计算与适用
(四)关于*高边际税率调整的讨论
(五)关于综合所得适用累进税率或比例税率的讨论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非居民个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五节 工资、薪金所得
一、应纳税所得额
二、费用扣除
(一)基本减除费用
(二)附加减除费用
(三)雇佣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薪的费用扣除
(四)境内外分别取得工薪所得的费用扣除
三、应纳税额
四、不含税收入的换算
(一)雇主为雇员负担全部税款
(二)雇主为雇员定额负担部分税款
(三)雇主为雇员定率负担部分税款
(四)雇主为雇员负担超过原居住国的税款
(五)雇主负担税款的简便算法——方程法
五、全年一次性奖金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处理
(二)优惠计税方法的适用范围
(三)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处理
(四)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纳税筹划
(五)税制改革后年终奖的衔接处理
六、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
(一)税制改革前的处理
(二)新税制实施后的处理
七、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一)新税制实施前的处理
(二)新税制实施后的处理
八、内部退养的一次性收入
(一)新税制实施前的处理
(二)新税制实施后的处理
九、提前退休取得的补贴收入
(一)税制改革前的处理
(二)税制改革后的处理
十、特定行业职工工资、薪金所得
十一、补发工资
(一)青海省补发工资等的处理
(二)安徽省补发工资的处理
(三)云南省补发工资的处理
十二、新老税制衔接
第六节 劳务报酬、稿酬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一、劳务报酬所得
(一)应纳税所得额
(二)允许扣除的税费
(三)应纳税额计算
(四)一些特定收入的处理
(五)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处理
(六)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处理
二、稿酬所得
(一)稿酬所得每次的确定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一)应纳税额计算
(二)税费扣除
第四章 经营所得
**节 经营所得概述
一、征税范围
(一)经营所得的征税范围
(二)税改前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二、应纳税所得额
(一)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经营所得的费用扣除
三、税率
(一)经营所得的适用税率
(二)不同组织形式税负分析
四、应纳税额
(一)经营所得应纳税额
(二)税改前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三)经营期不足一年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核定征收
六、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一)减除费用标准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案例分析
七、征收管理
第二节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所得
一、纳税义务人
(一)个体工商户
(二)纳税义务人的确定
二、应纳税所得额
(一)所得额的确定原则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三、收入总额
四、税前扣除
(一)准予扣除的项目
(二)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项目
(三)扣除标准
五、亏损及其弥补
(一)亏损的界定
(二)亏损弥补
六、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资产税务处理原则
(二)存货的处理
(三)资产净值的扣除
七、征收管理
(一)设有多个经营机构的申报
(二)注销前结清税款
第三节 个人独资与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纳税人的界定
(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二)纳税义务人
二、查账征收应税所得的确定
(一)收入总额
(二)扣除项目
(三)特殊事项的处理
(四)有限合伙人投资收益的处理
三、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条件
(二)应纳所得税额与应税所得率的确定
(三)不适用核定征收的行业
四、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一)出资律师所得的税务处理
(二)雇员律师所得的税务处理
(三)非雇员律师所得的税务处理
五、清算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二)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三)清算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六、征收管理
(一)申报期限
(二)纳税地点
七、案例分析
第四节 合伙创投企业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抵扣政策
(一)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抵扣优惠
(二)享受优惠的投资与投资额的界定
(三)投资满2年的界定
二、享受优惠的创业投资企业应符合的条件
第五节 特殊行业个人所得税处理
一、建安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
(一)建筑安装业的界定
(二)应税项目的确定
(三)税务登记与纳税保证金
(四)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
(五)纳税地点
(六)管理与检查
(七)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
(一)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二)纳税地点与税务登记
(三)应税项目的确定
(四)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财产租赁所得
**节 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二、征税范围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二)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
第二节 应纳税所得额与应纳税额
一、应纳税所得额
(一)税费和修缮费的扣除
(二)税前扣除税、费的次序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四)营改增后个人出租房屋计税依据的确定
二、税
率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三节 特殊事项的处理
一、转租财产的处理
(一)转租房屋收入
(二)转租浅海滩涂使用权所得
二、个人出租住房所得的处理
(一)个人出租住房的增值税处理
(二)个人出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三、个人投资设备所得的处理
第六章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节 征税范围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二、征税范围的具体界定
(一)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取得的所得
(二)企业转制中的个人股增值所得
(三)未用于经营的年终未还投资者借款
(四)个体工商户取得的联营利润
(五)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
(六)购买理财产品收益
(七)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
(八)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
第二节 应纳税额
一、应纳税所得额
(一)派发红股和转增资本的税务处理
(二)收购股权后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税务处理
(三)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税务处理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核定征收
第三节 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
一、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
(一)2013年起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
(二)2013年以前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减征50%
二、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
(一)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三)个人持有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的界定
(四)转让股票的认定
(五)相关事项的处理
第四节 盈余积累转增股本所得
一、盈余积累转增股本分期纳税
(一)盈余积累转增股本分期纳税的规定
(二)应税项目的确定
(三)转让股权取得现金的优先缴税
(四)不予追征的适用
(五)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界定
二、征收管理
(一)备案管理
(二)代扣代缴第七章 财产转让所得
**节 财产转让所得概述
一、征税范围
(一)财产转让所得
(二)非货币资产参与定向增发
(三)转让改组改制中取得的量化资产
二、应纳税所得额
(一)财产转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收入
(三)财产原值
(四)合理费用
三、税率与应纳税额
四、营改增对财产转让所得的影响
五、纳税前置
第二节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所得
一、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概述
(一)非货币性资产
(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二、应税项目的确定
三、应纳税所得额
(一)转让收入的确认
(二)资产原值的确定
(三)合理税费的确定
四、纳税人与纳税地点
(一)纳税义务人
五、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
(一)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规定
(二)现金收入优先缴税
(三)分期缴税计划的制定、变更与备案
(四)政策衔接
六、纳税申报
(一)自行申报
(二)申报纳税
(三)被投资企业报告义务
七、备案表及其填报
(一)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二)备案表的填报
八、技术成果投资选择性税收优惠
(一)技术成果投资入股
(二)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三)被投资企业的处理
(四)投资取得股权后上市再处置股票的处理
(五)转增股本或以股权对外投资的处理
(六)递延纳税股权转让的处理
(七)享受递延纳税股权优先转让
(八)递延纳税备案
(九)扣缴义务人的确定
第三节 转让上市和挂牌公司股票所得
一、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得
(一)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得
(二)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所得
二、转让挂牌公司股票所得
(一)个人转让非原始股所得暂免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转让原始股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三)征收管理
第四节 限售股转让所得
一、限售股的概念与分类
(一)股改限售股
(二)新股限售股
二、征税范围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二)扣缴税款转让收入的确定
(三)自行申报纳税收入的确定
(四)成本费用的确定
(五)税目税率的确定
四、征收管理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主管税务机关的确定
(二)对不同阶段限售股采取不同征管办法
五、企业转让限售股所得税处理
(一)纳税义务人的界定(二)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三)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
第五节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
一、纳税人与应税项目
(一)股权与股权转让
(二)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三)应税项目的确定
二、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
(一)公平交易原则
(二)股权转让收入
(三)股权转让收入的核定
(四)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界定
(五)正当理由的界定
(六)股权转让收入的核定方法
三、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的确认
(一)股权原值的确认方法
(二)再次转让股权原值的确认
(三)股权原值的核定
(四)用加权平均法确定股权原值
(五)合理费用的扣除
四、纳税申报
(一)纳税地点
(二)纳税期限
(三)外币折算
(四)资料报送
(五)被投资企业的报告义务
五、以转让资产方式转让股权
六、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所得
七、收回转让股权的处理
八、个人股权交易税务处理综合案例
(一)案例背景
(二)案例介绍
(三)问题与解析
第六节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抵扣所得额
一、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抵扣所得额优惠
(一)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抵扣所得额
(二)投资与投资额的界定
(三)投资满2年的界定
二、初创科技型企业应符合的条件
三、天使投资个人应符合的条件
四、接受投资满2年后上市的处理
五、违规享受优惠的处理
第七节 房地产转让所得
一、住房转让所得
(一)转让收入
(二)房产原值
(三)合理费用
(四)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
(五)核定征收
二、其他房产转让所得
(一)个人转让非住房个人所得税
(二)转让非住房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
三、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得
四、个人转让受赠房产
第八节 其他财产转让所得
一、买卖虚拟货币所得
二、购买和处置债权所得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二)转让债权财产原值的确定
三、个人转让汽车所得
第九节 财产拍卖所得
一、征税项目
二、应纳税所得额
(一)收入额的确定
(二)财产原值及合理费用
(三)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
三、核定征收
四、代扣代缴
五、房屋拍卖所得
第八章 偶然所得
**节 偶然所得概述
一、征税范围
二、每次的确定
三、应纳税额计算
第二节 具体征税项目
一、顾客额外抽奖获奖所得
二、有奖储蓄中奖所得
三、博彩所得
四、有奖发票奖金所得
五、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所得
六、网络红包收入
七、从省级以下政府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章 减免税优惠
**节 法定免征
一、省部级和外国组织、国际组织奖金优惠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优惠
(一)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地方政府债券利息优惠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优惠
(一)免税的津补贴范围
(二)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津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优惠
(一)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免税范围的界定
五、保险赔款免征优惠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免征优惠
七、安家费、退职费、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优惠
八、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优惠
(一)外交代表免纳捐税
(二)领事官员或领馆行政技术人员免纳捐税
(三)驻华机构雇员应按规定纳税
九、国际公约、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优惠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一)居住不超过90日非居民个人境内所得境外雇主支付工资免税
(二)居住一年以上六年以下无住所居民个人境外所得境外支付免税
第二节 法定减征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优惠
(二)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项目
(三)减征幅度与期限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减征
(一)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减征优惠
(二)减征幅度与期限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情形
第三节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优惠
一、破产安置费和解除劳动合同补偿优惠
(一)从破产国有企业取得的安置费优惠
(二)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补偿金优惠
二、军转择业与再就业优惠
(一)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优惠
(二)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优惠
(三)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优惠
(四)失业人员或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优惠
三、奖金个人所得税优惠
(一)见义勇为奖金免征优惠
(二)体彩中奖所得1万元以下免征优惠
(三)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中奖所得免征优惠
(四)单张有奖发票奖金不超800元的免征优惠
(五)举报、协查违法犯罪奖金免征优惠
(六)奖学金的个人所得税优惠
四、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工资、薪金免征优惠
(一)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优惠
(二)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优惠
(三)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优惠
(四)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优惠
(五)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优惠
(六)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优惠
(七)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优惠
五、外籍个人的津补贴优惠
(一)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优惠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优惠
(三)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优惠
(四)外籍人员八项津补贴优惠的清理与过渡
(五)外国派出单位发给包干款项中的非工资优惠
(六)留学生的生活津贴费、奖学金不征税
(七)横琴新区工作的香港与澳门居民税负差额补贴优惠
(八)平潭工作的台湾居民税负差额补贴优惠
(九)前海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税负差额补贴优惠
六、外籍个人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股息红利所得免征
(一)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优惠
(二)湖北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优惠
(三)外籍个人从境内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所得优惠
七、支持住房优惠
(一)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唯一住房免征优惠
(二)符合条件的房屋赠与免征优惠
(三)拆迁补偿款免征优惠
(四)低保家庭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优惠
(五)廉租住房货币补贴优惠
(六)个人出租房屋减征优惠
八、支持金融资本市场发展优惠
(一)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优惠
(二)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优惠
(三)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得免征优惠
(四)个人通过沪港通取得的股票转让差价所得优惠
(五)个人通过深港通取得的股票差价所得优惠
(六)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免税
(七)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优惠
(八)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优惠
(九)证券资金利息所得优惠
(十)“三险一金”存款利息所得优惠
(十一)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优惠
(十二)行政和解金免税优惠
(十三)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优惠
(十四)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优惠
九、社会保险与公积金优惠
(一)按规定缴付的“三险一金”免征优惠
(二)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优惠
(三)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免征优惠
十、从事“四业”所得暂免征收优惠
(一)取消农业税后从事“四业”所得暂免征收优惠
(二)独资与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优惠
十一、支持体育事业个人所得税优惠
(一)支持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优惠
(二)支持青奥会、亚青会、东亚会税收优惠
(三)支持亚沙会税收优惠
十二、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优惠
十三、远洋运输船员伙食费优惠
十四、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工薪优惠
(一)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工薪免征优惠
(二)高级专家的界定
(三)政策执行口径
第十章 税额抵免与纳税调整
**节 境外已纳税额的抵免
一、缓解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一)免税法
(二)扣除法
(三)减免法
(四)抵免法
二、境内外所得的合并与单独计税
(一)税改前居民个人境内外所得分别计税
(二)税改后境内外所得的计税方法
(三)两个以上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所得先分后税
三、境外已纳税额的抵免
(一)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二)境外已纳税额抵免限额
(三)结转抵免
(四)境外所得抵免案例分析
四、境外所得征收管理
(一)纳税申报期限
(二)集中申报纳税与境外代扣代缴
(三)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第二节 纳税调整
一、关联交易纳税调整
(一)独立交易原则
(二)不予纳税调整的正当缘由
(三)纳税调整方法
(四)增加反避税条款的主要考虑
二、受控外国企业纳税调整
三、一般反避税
(一)一般反避税的适用
(二)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与不当税收利益释义
(三)一般纳税调整方法
四、纳税调整加收利息
(一)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加收利息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调整加收利息
五、纳税调整期限
第十一章 股权激励所得
**节 转化科技成果奖励所得
一、认购有价证券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
(一)所得性质的认定
(二)计税方法
(三)取消审批的后续管理
(四)备案和留存备查资料
(五)备案表及其填报
(六)新税法实施后的处理
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奖励所得
(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政策
(二)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界定
(三)取消审核的后续管理
(四)备案表及其填报
(五)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的处理
(六)获奖人转让股权、出资比例的处理
三、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奖励延期纳税
(一)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奖励延期纳税
(二)可享受优惠政策的奖励主体的界定
(三)奖励对象相关人员的界定
(四)应纳税款的计算
(五)备案管理
(六)税款缴纳
四、示范地区股权奖励分期缴税
(一)示范地区股权奖励分期纳税政策
(二)股权奖励的界定
(三)相关技术人员的界定
(四)转让奖励股权的现金收入优先缴税
(五)企业破产尚未缴纳税款的不予追征
五、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股权奖励分期缴税
(一)转化科技成果股权奖励分期缴税
(二)所得项目与应纳税额的确定
(三)转让股权现金收入优先缴税
(四)企业破产尚未缴纳税款的处理
(五)分期缴税的备案
(六)代扣代缴
六、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半计税优惠
(一)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
(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界定
(三)享受优惠的科技人员应符合的条件
(四)备案管理
(五)扣缴申报
第二节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
一、股票期权所得
(一)不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
(二)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
(三)工资薪金所得境内、境外来源的划分
(四)应纳税款的计算
二、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所得
(一)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二)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股权奖励
四、征收管理
(一)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
(二)股权激励优惠计税方法的适用范围
五、延期纳税
(一)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延长纳税期限
(二)延期纳税备案表及其填报
六、新税法实施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的处理
第三节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
一、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概述
(一)我国股权激励总体发展情况
(二)股权激励税收政策的主要内容
(三)调整和完善股权激励政策的主要考虑
(四)政策变化及对纳税人税负的影响
二、股权激励递延纳税及其适用条件
(一)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
(二)股权激励递延纳税的适用条件
(三)股权激励的形式
三、股票(权)期权
(一)股票(权)期权的界定
(二)股票(权)期权递延纳税应符合的条件
(三)符合条件的股票(权)期权递延纳税政策
(四)扣缴义务人的确定
(五)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权)期权所得
(六)美团股权激励计划综合案例
四、限制性股票的界定
(一)限制性股票的概念
(二)符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递延纳税
(三)递延纳税应符合的条件
(四)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处理
(五)新三板挂牌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五、股权奖励
(一)股权奖励的界定
(二)符合条件的股权奖励递延纳税政策
(三)股权奖励递延纳税应符合的条件说明
(四)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股权奖励
(五)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奖励
(六)政策衔接
六、备案与管理
(一)递延纳税的备案
(二)递延纳税备案表及其填报
(三)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及其填报
第十二章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
**节 非居民个人个人所得税概述
一、税收管辖权
(一)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居民身份的确定
(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与所得来源地的认定
二、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
(一)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的划分
(二)居民个人的界定
(三)非居民个人的界定
三、非居民个人的计税方法
(一)非居民个人按月或按次分项计算纳税
(二)无法确定居民个人身份的处理
四、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所得额
(二)适用税率
(三)应纳税额
(四)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处理案例
(五)取消附加减除费用
五、劳务报酬、稿酬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所得额
(二)应纳税额
六、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所得额
(二)适用税率
(三)应纳税额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所得额
(二)适用税率
(三)应纳税额
八、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所得额
(二)适用税率
(三)应纳税额
九、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所得额
(二)适用税率
(三)应纳税额
十、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十一、捐赠支出的扣除
十二、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
第二节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
一、个人所得税所得来源地的判定
(一)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二)来源于境外所得的界定
(三)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四)以折扣认购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
(五)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境内外来源的划分
二、企业所得税所得来源地的判定
三、境内销售货物、劳务或发生应税行为
(一)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
(二)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三)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情形
第三节 境内居住天数和实际工作期间
一、境内居住天数的确定
二、境内工作期间的确定
(一)入境、离境当日按半日计入工作期间
(二)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及接受培训天数的处理
(三)离境休息期间的处理
(四)实际在境内、境外工作期间的界定
第四节 纳税义务的确定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
(一)新税法实施前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
(二)新税法实施后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
二、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居住超过90日但不满183日
(一)新税法实施前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居住超过90日但不满1年
(二)新税法实施后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超过90天不满183天
(三)案例分析
三、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
(一)新税制实施前居住满一年不满五年的纳税义务与应纳税额计算
(二)新税制实施前在华居住满五年以后纳税义务的确定
(三)新税制实施后境内居住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处理
四、董事、高层管理人员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企业高层管理职务的界定
(二)境内企业董事、高层管理人员纳税义务
(三)担任境内董事或高管无住所个人计税公式的适用
(四)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协定或安排条款的适用
(五)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
五、不满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的计算
(一)不满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取得日工资、薪金的换算
(三)境内工作不满全月境内、境外分别支付工薪的处理
(四)来华工作不足一个月取得全月工资、薪金的处理
六、同时兼任境内外职务工资、薪金所得的处理
七、境内无住所个人奖金收入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无住所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
(二)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
(三)来华工作后或离职离华后取得的奖金
(四)数月奖金中不在华履职期间奖金的处理
八、港澳税收居民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受雇所得
(二)执行受雇所得条款相关规定及计税方法
(三)一次取得跨多个计税期间收入
第十三章 征收管理
**节 个人所得税征管
一、纳税人识别号
(一)纳税人识别号的概念
(二)纳税人识别号的提供
(三)纳税人识别号的用途
二、汇算清缴退税
三、协税护税与纳税前置
(一)协税护税
(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提供
(三)纳税前置
(四)联合激励或者惩戒
第二节 代扣代缴
一、扣缴义务人
(一)扣缴义务人的概念
(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三)扣缴义务人的义务
(四)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
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一)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界定
(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项目
三、扣缴申报期限
四、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预扣预缴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累计预扣法
(二)劳务报酬、稿酬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
五、非居民个人劳动所得的代扣代缴
(一)代扣代缴税款方法
(二)非居民个人主要劳动所得适用的税率
六、分类所得的代扣代缴
(一)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二)“每次”的界定
七、扣缴手续费
(一)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
(二)扣缴手续费的处理
八、信息提供与处理
(一)基础信息的提供与报送
(二)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信息、资料的提供
(三)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的反馈
(四)涉税信息与实际不符的处理
(五)留存备查资料与信息保密
九、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一)适用范围
(二)扣缴申报表及其填报
第三节 自行申报
一、自行申报情形
(一)需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情形
(二)纳税申报方式
(三)基础信息表的报送
二、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一)需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情形
(二)纳税申报时间
(三)纳税申报地点
(四)纳税资料的留存备查与报送
(五)预扣预缴与自行申报案例
三、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
(一)申报时间
(二)申报地点
四、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申报
(一)申报时间
(二)申报地点
五、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
(一)申报时间
(二)申报地点
六、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纳税申报
(一)注销中国户籍的纳税申报内容
(二)申报时间
七、非居民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申报
(一)申报时间
(二)申报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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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紧扣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全新内容,突出综合所得预扣预缴与自行纳税申报,系统讲解了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体系,并比较研究了新老个人所得税税制的主要变化,是学习与应用新个人所得税政策难得的一本指导书。
——南京财经大学公共财政研究中心主任、
财政与税务学院院长 朱军
学习吴健老师的《新个人所得税实务与案例》一书,知其理、品其味、识其性、用其道。
——中国财税浪子 王骏
吴健先生不仅税收征管实践经验丰富,而且在税收政策研究方面著述颇丰。本书系统性地介绍了本轮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全新政策,同时辅以丰富的案例对新政策进行了深度解析,内容非常全面实用,值得所有的税务专业人士作为工具书收藏与学习。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合伙人 刘雪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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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吴健
■ 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南京财经大学税务硕士研究生导师、公共财政研究中心研究员,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兼职老师,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后续教育特聘讲师。
■ 省级“稽查能手”,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人才库成员,参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以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办法等重大税收政策制定。
■ 先后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税务师事务所、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副教授)、税务机关(基层分局、地市级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等单位。在企业财务管理、税收征收管理、税务稽查、税政管理、涉税培训等领域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吴健
■ 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南京财经大学税务硕士研究生导师、公共财政研究中心研究员,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兼职老师,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后续教育特聘讲师。
■ 省级“稽查能手”,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人才库成员,参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以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办法等重大税收政策制定。
■ 先后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税务师事务所、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副教授)、税务机关(基层分局、地市级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等单位。在企业财务管理、税收征收管理、税务稽查、税政管理、涉税培训等领域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 编撰图书十余本,如《中国税制》《个人所得税实务:政策解读 实务操作 案例分析》《企业所得税:政策精析、财务处理与实务操作》《个人所得税政策精析》《土地增值税清算实务:政策解读 案例分析 实操指导》《企业所得税优惠实务操作指南与案例解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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