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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565334498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21cm
  • 页数:314页
  • 出版时间:2019-04-01
  • 条形码:9787565334498 ; 978-7-5653-3449-8

本书特色

★《家事法研究学术文库》(丛书)由西南政法大学外国家庭法及妇女理论研究中心主任、民商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陈苇教授担任主编。此套丛书作为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的平台,主要遴选出版婚姻家庭继承法研究领域具有前沿水平的博士学位论文和学术论著,每年拟出版1-3本。本学术文库丛书旨在通过出版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研究领域新学术著作,推出一批婚姻家庭、继承法学领域前沿理论和实务问题研究的新作,促进我国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研究朝着更深、更广的方向发展,以更多的优秀研究成果为我国民众处理婚姻家庭继承问题提供参考,为国家完善立法、改进司法服务。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重要组成部分,本书在借鉴法国、德国、日本、瑞士、俄罗斯、英国、美国七个国家相关立法经验以及我国学者建议稿观点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体系、监护的设立与类型、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的监督与终止等几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建议,以期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编纂提供参考。 ——董思远

内容简介

本书通过阐释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一般理论、历史沿革, 考察与评析法国、德国、日本、瑞士、俄罗斯、英国、美国七个国家相关制度的规定, 并对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进行考察与评析, 分析其存在的不足, 借鉴国外立法的经验和我国学者建议稿的研究成果, 进而提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建议, 以期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编纂提供参考。

目录

前言
自序
引言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四、创新与不足

**章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一般理论考察
**节 监护制度的基本问题探讨
一、监护概念探讨
二、未成年人监护的对象探讨
三、亲权与非父母监护的关系探讨
四、监护的性质探讨
第二节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原则
一、儿童*大利益原则
二、尊重儿童真实意愿原则
三、国家公权力适当干预原则
第三节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未成年人监护的设立与类型
二、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职责与责任
三一未成年人监护的监督
四、未成年人监护的终止
第四节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功能
一、补充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不足
二、社会保障职能

第二章 中外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历史沿革
**节 外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古代外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历史沿革
二、近代外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历史沿革
三、现代外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二节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我国古代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历史沿革
二、我国近代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历史沿革
三、我国现代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三节 中外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变革趋势
一、监护立法理念的变革
二、监护性质的变革
三、监护人性别的变革
四、公权力干预的变革
……

第三章 国外亲权制度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考察与比较评析
第四章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之考察与评析
第五章 我国亲权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学者建议稿考察与比较评析
第六章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之完善建议

参考文献
后记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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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研究》:  (2)法定监护。  其一,监护监督机构指定监护,以监督主体为分类依据,可以分为法院选任监护、行政监督机构指定监护和亲属自治组织指定监护。关于法院选任监护,德国、日本、英国、美国采此立法例。在这四个国家当中,对于不处于父母监护下并且父母未在生前为其指定监护人的未成年人,法院直接通过个案审查为其确认监护人,而没有规定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为此,可以看出这些国家并不存在亲等越近就越适合作为监护人的法律推定(这是我国设立法定监护制度并且将近亲属纳入法定监护人范围的法理基础),血缘关系只是法院指定监护人考察的因素之一,法院选任监护人,应当根据监护人的经济能力、身体健康状况以及与被监护人的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关于法院如何启动该类监护,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由未成年人、父母、其他近亲属、监护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启动,日本、英国、美国采此立法例;第二,由法院依职权主动为未成年人选任监护人,英国、美国采此立法例;第三,由行政监督机构向法院申请启动,德国采此立法例,其行政监督机构为少年局。关于行政监督机构指定监护,俄罗斯、瑞士采此立法例。俄罗斯的行政监督机构为未成年人住所地的监护和照管机构;瑞士的行政监督机构为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关于亲属自治组织指定监护,法国采此立法例,该国亲属自治组织为亲属会议。  其二,机构监护,法国、德国、瑞士、俄罗斯、英国采此立法例。  机构监护是监护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发展的历史上,家庭监护曾主要甚至在一定时期内是唯一的监护形式,家庭从过去到现在一直被认为是未成年人的庇护所,天然承担着对其监护的职责。随着社会的变迁、时代的发展,家庭成员间的关系渐渐松动,原来具有私法色彩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逐渐溢出家庭自治的范畴,公权力开始介入家庭领域,*显著的现象是,一些国家通过设立公力机构和社会机构替代家庭成员履行监护职责,国家监护和社会监护以机构监护的形态出现。虽然国家和社会承担监护职责在短期内会增加国家和社会的负担,但是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是社会建设的接班人,因此,从长远来看,未成年人的利益与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是一致的,维护其合法权益就是对国家未来利益的保障。因此,国家负责承担未成年人监护的职责存在充分的理由与激励,机构监护符合国家与社会的长远利益。  关于执行监护职责机构的名称:德国为少年局;法国是社会救助儿童的公共行政部门;俄罗斯的机构包括监护和照管机关与教育、医疗、居民服务等机构;瑞士是未成年人保护机构;英国是接受照顾令的地方当局。  关于机构监护的对象,可以分为两类:**,需要监护人的非婚生子女,此为德国少年局的监护对象,对于非婚生子女,一般由其母亲行使照顾权,除非父母双方表示共同行使照顾权,当该非婚生子女不在父母照顾权之下,由少年局作为其监护人;第二,不在父母监护之下的未成年人,父母、亲属会议或监护监督机构都没有为其指定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并且没有适合作为监护人的自然人。法国公共行政部门的监护,德国家事法院选任少年局或社团作为监护人的监护,俄罗斯监护和照管机构的监护,俄罗斯教育、医疗、居民服务等机构的监护,瑞士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监护,英国地方当局的监护针对这类对象。  ……

作者简介

  董思远,男,1988年生,福建南平人,福建工程学院法学院讲师,2018年6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其在《民商法学》《河北法学》《西南政法大学学报》《家事法研究》《福建江夏学院学报》《牡丹江大学学报》《宜春学院学报》《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等期刊、学报上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此外,参撰2016年《中国法律年鉴》、2017年《中国法律年鉴》的“婚姻家庭继承法”稿件的撰写;参与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项目《我国妇女儿童权益法律保障情况实证调查研究》,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WTO安全例外条款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陈苇,女,1987年于西南政法学院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留该校任教至今。主要研究方向为婚姻家庭继承法、妇女儿童老人权益保护。2003年12月至2004年12月,其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公派出国留学,作为访问学者到澳大利亚悉尼大学法学院进修外国家庭法一年。现任西南政法大学外国家庭法及妇女理论研究中心主任、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家庭法国际学会副主席和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重庆市妇联法律顾问,重庆市儿童工作资源中心专家,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小组成员。  代表性成果包括:独著、主编、主持翻译的《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版、第二版)《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当代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中国大陆与港、澳、台继承法比较研究》《当代中国民众继承习惯调查实证研究》《外国继承法比较与中国民法典继承编制定研究》《改革开放三十年(1978~2008)中国婚姻家庭继承法研究之回顾与展望》《中国继承法修改热点难点问题研究》《我国防治家庭暴力情况实证调查研究》《21世纪家庭法与家事司法:实践与变革》《中国妇女儿童权益法律保障情况实证调查研究》《中国遗产处理制度系统化构建研究》《当代中国民众财产继承观念与遗产处理习惯实证调查研究》《加拿大家庭法汇编》《澳大利亚家庭法(2008年修正)》《美国家庭法精要》(第五版)《澳大利亚法律的传统与发展》(第三版)等著作、译作;在《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中国法学》以及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Law,Policy and the Family;The International Survey of FamilyLaw等中外学术刊物发表中英文学术论文80余篇。此外,已主编出版《家事法研究》学术论文集刊6卷(2005年卷至2010年卷)和“家事法研究学术文库”著作20余部;应邀与美国、意大利学者合作撰写美国法学院比较家庭法英文教材1部:Practical Global Family Law——United States,China and Italy(2009年4月在美国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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