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务公开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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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BN:9787510223136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223
- 出版时间:2019-08-01
- 条形码:9787510223136 ; 978-7-5102-2313-6
本书特色
《警务公开基本原理》从警务公开的历史、实施现状、问题、对策等方面对我国警务公开做了全方位梳理观察。全书包括警务公开的概述、实施评估与完善、立法模式、范围与例外、程序与方式,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公开、重要案件发布、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行政事务公开,侦查监督案件公开,警务公开媒介渠道等内容。
内容简介
作者以警务公开的发展脉络为线索,对警务公开的历史演进做纵向、深入的分析。既有对警务公开成果的总结,又有对当前警务公开实施过程中不足的反思。同时,紧扣司法改革的时代主题,对警务公开的各种实践样态进行了描述、评估,进而就如何完善提供了路径选择。
目录
**章 警务公开概论
一、警务公开改革40年
二、警务公开的价值与意义
三、警务公开为什么是一个特殊问题
四、中国警务公开改革的实施机制
第二章 警务公开的实施评估与完善建议
一、对公安机关基本情况公开的评估
二、对公安机关执法公开的评估
三、对警务公开的调研报告
四、中国警务公开的完善建议
第三章 警务公开的立法模式
一、域外各国警务公开的立法模式
二、域外各国警务公开立法的特点
三、我国警务公开的立法现状评估
四、我国警务公开的立法展望
第四章 警务公开的范围与例外
一、警务公开应当*大限度公开
二、警务公开信息的基本类型
三、特殊执法信息的公开
四、公安机关执法信息公开的例外
五、*大限度公开原则的实现
第五章 警务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一、对社会公众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二、向特定对象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三、刑事执法信息公开对象的权利救济
四、我国警务公开程序和方式的完善
第六章 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公开改革
一、刑事立案公开的改革历程
二、立案公开的实践模式
三、立案公开的未来发展趋势
第七章 公安机关重要案件信息发布制度
一、什么是重要案件信息
二、重要案件信息发布的规范状况
三、公安机关重要案件信息公开的实践
四、公安机关重要案件信息发布的完善
第八章 公安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
一、公安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的范围
二、公安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应当公开
三、公安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的现状
四、公安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的对策
第九章 侦查监督案件公开审查
一、侦查监督案件公开审查的内涵和意义
二、侦查监督案件公开审查制度规范评估
三、侦查监督案件公开审查开展情况审视
四、侦查监督案件公开审查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五、侦查监督案件公开审查制度的完善建议
第十章 公安机关行政事务管理信息公开
一、公安机关行政事务管理信息公开的范围
二、公安机关行政事务管理信息公开的历程
三、公安机关行政事务信息公开的现状
四、公安机关行政事务管理信息公开的完善建议
第十一章 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公开网络平台建设
一、刑事执法信息应当通过网络公开
二、公安机关执法网络平台建设的沿革
三、公安机关刑事执法网络平台建设的现状
四、公安机关刑事执法网络平台建设的完善
第十二章 犯罪现场进行新闻报道的限度
一、犯罪现场报道的意义及其边界
二、警方允许下的犯罪现场报道
三、未经警方允许的犯罪现场暗访报道
四、不当犯罪现场报道的防治
第十三章 媒体报道涉罪人员姓名的规则
一、诉讼期间涉罪人员姓名公开是大势所趋
二、判决后犯罪人姓名是否公开有两种模式
三、各国媒体报道涉罪人员姓名规则的特点
四、域外做法对我国报道涉罪人员姓名规则的启示
节选
(三)地方公安机关警察队伍信息公开的评估 公安机关公开警察队伍信息的直接依据是《公安部政务公开工作办法》《执法公开规定》,两者规定,应公开的警察队伍信息包括“领导成员信息;民警姓名、警号和监督举报电话;公安民警招考录用、辞退条件、程序,表彰奖励条例、办法”。上述信息可以归为两类:一是在职警员信息,包括领导信息与民警信息;二是警察队伍培养信息,包括录用、辞退、奖励条件与办法等。公安机关公开两类队伍信息,主动将自身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可以促进队伍建设,提升执法公信力;群众也可以借助公示的信息便捷地找到解决问题的人员与部门,破解了“问路无门”的困局,是重大的惠民、便民举措。 从网络调研与实地走访情况来看,警察队伍信息公开主要依托**平台——官网,绝大部分信息都是通过该平台向社会发布,如领导信息、警察队伍培养信息;民警信息则主要通过办公场所的公示栏与街道、社区的公示牌公示。从效果方面评估,队伍信息公开既取得了一些成效,又存在一些突破空间。 **,少数公安机关的领导成员信息公布不完整,民警信息更新不及时。浏览十余家省级公安机关网站时发现,绝大部分网站都能全面公布党委成员的信息,包括,姓名、相片、所任职务,部分省级公安机关甚至能够完整地公布党委成员的履历信息,如广东省公安厅。当然,网络调研时,我们也发现部分省级公安机关公布主要领导信息不完整,仅公布了公安局长的任职信息,如北京市公安局,①其他主要领导人的任职与分工情况无法从网站得知。 与领导成员信息不完整相比,民警信息更新不及时也许是更为普遍的问题:一方面,民警信息粘贴于办公场所、街道、社区等地,当民警流动频率较高时,公安机关没有太多的精力更新分布范围较^的民警信息;另一方面,部分公安机关更新民警信息的意识不强。比如湘北某单位传达室中粘贴着片区民警的姓名及联系方式,片警信息常年没有更新。这应当不是个例。 第二,大部分公安机关的队伍培养信息公布较完整,但重正面、轻负面信息。规范性文件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公布警察队伍培养信息,主要是一些办法、条件、程序等文本信息,实际操作中,调研的十余家省级公安机关均对这些范围作出了突破,主动公示了拟录用人员信息、拟奖励、表彰人员信息,如,在官网中,海南省公安厅专设公安英模板块,弘扬公安干警的英雄事迹。但是,我们很难看到省级公安机关网站上公示了拟处罚或者处罚人员信息,即使媒体已经报道某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涉嫌违纪被调查,该网站也只是将领导信息撤除,没有在官网对调查事件作出回应,甚至部分省级公安机关直接将处罚信息列为内部公开信息。①从获取信息全面性的角度观察,除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及个人隐私外,公权力机关应当将涉及自身的正面与负面消息公之于众,不能选择性地发布信息。 二、对公安机关执法公开的评估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是指公安机关将执法过程中形成的立案、侦查、侦查终结等刑事案件信息通过一定方式向公众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多渠道公布的执法信息是执法办案过程中的阶段性结论,如立案决定、逮捕决定,详细的案件信息不需要也不能向特定对象告知。当然,执法信息无须等量地向公众或者特定对象公布,公安机关公开执法信息时需要选择信息范围与公开对象,基于选择的复杂性,执法公开已然成为知情权、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等私权与公权激烈博弈的“战场”,是警务公开中*核心、*棘手的环节。司法实践中,部分公安机关与民警固守“不公开就不会影响侦查”的想法,没有将执法信息便捷地向社会或特定对象公开,导致执法公开的效果受到影响,没有满足人民群众对执法信息的需求,也不符合《执法公开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下文将以信息公开对象为划分标准,评估执法公开的实施状况。 (一)向特定对象公开执法信息实施状况的评估、 公安机关向特定对象公开执法信息的直接依据是《办案公开制度》与《执法公开规定》,两者规定,应向报案人、举报人、控告人、被害人等特定对象公开的执法信息包括“命案工作进展;刑事案件立案、破案、移送起诉等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期限”。规范性文件要求向特定对象公开执法信息的方式包括告知书、通知书、政府网站、信息屏终端或者电话、手机短信等。客观地说,刑事执法环节,公安机关作出的阶段性结论已被两部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涵盖,严格遵照执行执法信息公开事项,执法公开可以获得良好的效果。 ……
作者简介
高一飞,湖南桃江人,1965年出生。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司法改革专业委员会委员,兼职律师。2003年8月至2004年8月任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助理。2004年12月至2005年12月在美国丹佛大学美中合作中心从事博士后研究。 现已出版专著《媒体与司法关系研究》《上帝的声音——陪审团法理》等共22部,主编、参编著作、教材18部,在《法学研究》《新闻与传播研究》《中外法学》等国内外学术期刊发表论文360多篇。主持的省部级以上课题有: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4项(其中重点项目1项)、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3项、中国法学会重点项目1项、*高人民法院重大理论课题2项、*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2项、重庆市社科基金委托项目1项。获得省部级科研奖5项。 在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科学文献计量评价研究中心”公布的《高校人文社科学者期刊论文排行榜(2008-2018)》中的“法学类”排名中排第28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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