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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作为常识的制度化(青蓝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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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21610307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256
  • 出版时间:2020-07-01
  • 条形码:9787521610307 ; 978-7-5216-1030-7

本书特色

本书的研究视角和核心命题为揭示法律规范性的基础提供了一个崭新的、深入规范理论内部的理解,为思考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基本方向提供了新思路。

内容简介

本书在深入地思考了现代规范理论中很为重要的两个代表人物,即凯尔森和哈特的思想后,总结出了规范理论中很为根本的原理:法律规范作为意义,该意义生发自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常识性判断和相应的常规性实践。法律规范作为一种特殊的意义形式,它正是从对这种原生于人们生活世界中的重要意义进行制度性转化而来的。至于这种制度性转化的模式,哈特认为是由一群接受过高度职业训练、具备充分专业知识的官员——法官,在他们日常工作中通过集体认知和集体实践来予以实现的。可是,本书在经过细致地考察后指出,哈特的理论是具有重大缺陷的。因为,法院和法官本身就是一种意义建构下的制度性存在,并且他们只能负责部分常态会的运作。这意味着,在此之前必然还有一个过程,是对共同体进入法律阶段后的意义建构进行总设定的。这一过程,只能是主权者通过他的认知和实践,以立宪的方式将人们原先生活当中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初步转化进入到法律体系当中。基于上述思路,本书对哈特的理论进行了深入的反思和提出了相应的批判。这些反思和批判主要是澄清了“霍布斯-奥斯丁”这一法政理论传统的主要观点,指出主权者并非是相哈特所说的那样是外在于法律体系的实体,而且是事实性的权力。相反,主权者是基于共同体成员的价值共识才出现的,是共同体政治同一性和法律同一性的体现。也正是主权者的存在,才使得共同体能够走出自然状态,安享文明社会带来的生活。换言之,主权者才是让共同体摆脱只能依靠事实性的强力生活的状态,进入到以客观意义为基础的秩序生活。为此,本书提出了把常识制度性转化为法律制度的二级模式。级是对共同体进入到法律阶段后的意义建构所进行的整体设定。在这一级设定中,主权者通过他的认知和实践,把生活世界中重要意义和相应价值以宪法的形式转化进入到法律框架当中。然而,此时包含在宪法当中的意义还是十分抽象和宽泛的,因此主权者同时将特点的非常不错和功能分配给特定的个人或机构,让他们实现对相关意义的具体化及在生成。这些个人和机构是实现法律体系和生活世界之间的动态平衡的常态机制,是二级设定的主体。

目录

导论:以“常识”为视角的规范性研究

第1章 法律规范作为一种意义

1.1 规范与行为的意义

1.2 通过语句把握对象之意义

1.3 重解“法律规范作为意义”

1.4 小 结

第2章 常识与法律规范的生成

2.1 哈特法学思想中的日常语言哲学探源

2.2 哈特的法理学:意义理论与法律理论

2.3 小 结

第3章 主权者与法律作为常识的制度化

3.1 官员实践与法律对常识的制度化

3.2 主权者与法律对常识的制度化

3.3 哈特模式的终结及主权者作为生活世界之意义创设者

3.4 小 结

第4章 法治:一种相互理解的秩序状态

4.1 以常识理性作为立法活动的基本指引

4.2 尊重常识与司法的内在道德

4.3 小 结

结 语

参考文献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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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叶一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比利时安特卫普大学法学院联合培养博士,中山大学粤港澳发展研究院副研究员,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理事,广东省法学会港澳基本法研究会理事。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立法学、宪法、港澳基本法知识背景,长期从事法理学、立法学、港澳基本法等问题研究。在《政法论坛》《政法论丛》《中国法律评论》《北大法律评论》等核心刊物发表论文十余篇,并参与多项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成果撰写工作。主持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委员会科研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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