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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近代中外交涉史料丛刊:外交辩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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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32596034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175
  • 出版时间:2020-07-01
  • 条形码:9787532596034 ; 978-7-5325-9603-4

本书特色

叙述晚清事迹较为详尽,展示地方交往诸多细节。 丰富晚清地方对外交流实践的图景。

内容简介

  蔡钧,光绪初年通过捐纳进入仕途,常年在广东、福建、两江等地,被委派处理对外案件等,至任苏松太道。本书为1905年刻本,内容为蔡钧在靠前各地与西人打交道,处理教案、经济纠纷、刑事案件等的文字汇编,叙述较为详尽,展示诸多细节。

目录

总序
整理凡例
前言
外交辩难序
外交辩难序
外交辩难序
外交辩难序
外交辩难序
自序
英法各国通商始末考

卷一
杜截私船闯关之弊
辩明不撤六厂
会商厦门日国濮领事与地方官争夺民人叶燕满巨款一案
办理福州美商波不律轮船平潭触礁一案
办理芜湖教案

卷二
办理建宁大洲地方乡民拆毁医馆凌辱教士案
奉委赴镇江会同黄道商办黄如雨一案
致驻镇美领事函录存
办理栖霞紫金两山教士避暑节略

卷三
译录会审信隆租船案担律师为被告申辩各词
大清钦差南洋大臣委办信隆控案承审官前署常镇
通海道蔡堂谕
武宁轮船管轮向信隆行控追薪资断偿英刑司堂判
香港英臬司判语

卷四
告驻沪英美法领事整顿租界巡捕无礼事
记禁米出口过严遭谤事附创建吴淞验疫医院
婉辞法总领事荐用法人为中国捕头
译录光绪二十四年闰三月初十日《字林报》论修筑马路事
记德国亨利亲王过沪以欧洲各国款待藩王世子例不用
黄轿疆臣亦不出境远迎
记力拒法人要索四明公所冢地功败垂成致扩充公共租界事
记力拒各国扩充宝山县租界为人泄言事
庚子之变力请江督保全南洋事略
记坚阻印兵至沪登岸不果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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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外交辩难/近代中外交涉史料丛刊》:  濮曰:“今日未备盛馔,不敢留餐。明日午正务请光临小酌,借以畅谈。”  钧曰:“办公不在一餐,既承宠召,明日当趋陪。”遂辞回寓。  初八日,午正,赴濮领事午餐。闲谈毕,偕至公事房。钧曰:“我不能久在此间,不过三五日即需回省,此案宜速日了结。况我办理外交已十余年,遇事皆面商一二次,即可了结。”  濮曰:“贵道性情何其急也。此案自夏初迄今,与厦门道台往返商办不妥。嗣又经彭提台来我处商酌,未能妥协。贵道娴熟西律,亦非面商一二次所能了结。”  钧曰:“我之办事向来如此。”  濮曰:“厦门道说我贪财爱宝,竞尔形诸公牍,实属无理。”  钧曰:“凡银钱之案,我向不愿经手办理。虽涓滴归公,廉洁自持,亦不能免人嫌议。今厦门道台言贵领事贪财爱宝,亦因外间议论沸腾之故。”  濮曰:“此等妄论谣言,殊属可恨。”  钧曰:“贵领事初无凭据,即擅将叶畴遗款收入公署,无怪人言啧啧。我亦闻人说贵领事将此银据为己有,但我不信贵领事敢吞没此款也。”  濮曰:“此等荒诞之言,只可以欺愚人。我亦闻地方官欲收回此款充公,亦有言据为已有之说。”  钧曰:“我国法律*严,如地方官贪赃至一百二十金者,即为满贯,律以死罪,何敢妄为?所以往往交涉事件,多由奸商居间,播弄是非,必使各国领事与地方官不和,从中图利。凡中国人教或充西国通事人等,大半俱非善类,遇事借领事为护符。奈领事中多为所朦,一味无理袒护,至启我地方官轻视之心。此实自取之道,于人何尤?”  濮曰:“我却不信小人之言,每于教民、通事人等言及交涉之事,我惟付之妄言妄听而已。”  钧笑曰:“果如此,则此案不致纠缠数月之久不结也。我想小人之言,贵领事虽云妄言妄听,不全信以为实,究未免疑信参半,莫若拒绝不听,方为*妙。譬如我之用人办事,坚持定见,虽至亲如兄弟,亦不为其所摇,故遇事始无犹豫之见。”  濮曰:“贵道所言甚善。”  钧曰:“彼此面商已两次矣,贵领事应如何办法,请明以示我。”  濮曰:“不过数日前始详请公使,实要静俟公使示谕,方能定夺。若贵道早数日来,我尚有商办之权,何致费如此周折。”  钧曰:“我如何能久俟贵国公使来信?凡事亦可变通,不能如此固执。”  濮曰:“变通之法如何?”  钧曰:“贵领事可电告公使,言我来此办理此事。想贵公使无不乐从,自不向总署商办,何用久候批示?”  濮迟迟答曰:“甚善。此时我之详文尚未到京,贵道与我公使相好,电去必不向总署商办,我即遵示发电。”  钧曰:“时已申正,告谢回寓。”  濮曰:“明日两点钟回拜贵道何如?”  钧曰:“明午拜访各国领事,恐有失迎。”  濮曰:“如此则改初十两点钟拜访。”  钧曰:“甚好。”遂辞回寓。  初十日,未正,濮来拜会。寒暄毕,濮曰:“前晚已发电,昨得公使复电,以贵道来厦办理此件,甚为欢快。”  钧曰:“既如此,我等可以速日了结,今日即可定议。”  濮曰:“今日专来拜访,不必谈公事。请贵道晚间到公署,将一切开议商定何如?”  钧曰:“善。但办事不可过于迟延,方不致多生枝节。”  濮曰:“贵道既来办理此事,无不妥速,晚间在公署专候。”遂辞去。  戊正二刻,往拜濮领事。寒暄毕,钧曰:“此案究竟作何办理,请即定议。”  濮曰:“此案情节虚实,此中大有道理。从前我未查明,尚欲作四股分*为平允。前日接小吕宋提督来文,查得味申的及弟妹三人均在小吕宋,且叶燕满并非叶畴之子。既非叶畴之子,何以分钱?殊觉不近情理。”  钧曰:“前言我等不近情理,我想贵领事更无情理矣。”  濮曰:“何则?”  钧曰:“叶畴本中国人,银已带回中国。按《公法》一百二十四条,为我自有之权利。贵领事擅自将叶畴遗款收存,又包庇我国奸商,侵我地方官办理之权,试问情理何在?且今日提讯叶燕满,及传同叶畴同回之叶杰。再三审讯叶杰,以叶畴每年尚纳身税,即今春回华,仍将春季身税交纳,岂有既为吕宋籍人亦纳身税者乎?”  濮良久答曰:“叶畴即未人我国籍,但其子味申的等实已入籍。即在我处呈控,我领事有保护之权,应当代为争拒。”  ……

作者简介

  张晓川,上海徐汇人,历史学博士,现为湖南大学岳麓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晚清史、中国近现代学术思想史、近世中西交通史,在《民族研究》《近代史研究》《文献》等杂志发表论文若干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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