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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510224003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220
  • 出版时间:2020-07-01
  • 条形码:9787510224003 ; 978-7-5102-2400-3

内容简介

  《清末民国检察专著集注丛书》(以下简称“本丛书”)由“日本法学四博士”讲义口授,张一鹏笔述《检察讲义》,郑言笔述宣统版《检察制度》,张智远、王枢、王炽昌笔述《检察制度详考》,熊元翰编辑《检察制度》,张跃鸾述《检察实务》、毛家骐编著《检察官办案实用》、陈则民等著《废检察制度之运动》、庄作铭著《检察制度之研究》、陈刚编著《刑事审检实务》等清末民国检察专书,以及与本丛书相关的检察法律集注、编校而成。与此同时,它属开放性丛书,可随时增补。  而“日本法学四博士”何许人也?日本冈田朝太郎、松冈义正、小河滋次郎、志田钾太郎“法学四博士”是也(如下图1所示)。  冈田朝太郎(1868-1936年):日本近代著名法学家、刑法学家。1906年9月29日至1915年9月应清政府重金礼聘,来华出任修订法律馆调查员,并兼任京师法律学堂教习。曾参与《大清刑律》《大清刑事诉讼律》《大清法院编制法》等法律草案的起草。  松冈义正(1870-1939年):日本近代著名法学家、民法学家、民事诉讼法学家。1906年受清政府重金聘任来华,任京师法律学堂教习,并讲授民法总则、物权、债权、亲族法、相续法(即继承法),民事诉讼法和破产法。  小河滋次郎(1861-1925年):日本近代著名法学、监狱学家。1908年受清政府重金聘任来华,担任修订法律馆顾问,并帮助清廷完成改善狱制任务,同时在京师法律学堂讲授监狱学。  志田钾太郎(1868-1951年):日本著名民商法学家。1908-1912年来华,在修订法律馆协助清政府起草商法-《大清商律草案》。同时,在京师法律学堂讲授商法总则、会社法(即公司法)、有价证券、船舶(即海商法)和国际私法等课程。

目录

**章 检察厅之组织
本论
第二章 法国检察制度之沿革
第二节 分合
**节 经过
**章 刑事诉讼之方式与检察制度
绪论

**编 刑事法与检察制度
编纂义例
郑言序
蒋士立序
简介
凡例
第二节 检察官之监督
**节 (检察)事务章程
第三章 (检察)事务章程及监督
第五节 裁判之执行
第四节 公诉之实行
第三节 公诉之提起
第二节 公诉之准备
**节 概论
第二章 检察厅之权限
第五节 检察厅书记课
第四节 检察官之代理官及补佐员
第三节 检察官之任免
第二节 检察官之定员、官等及俸给
**节 检察厅之配置
……
第二编 民事法与检察制度
第三编 行刑法与检察制度
第四编 检察制度与对外关系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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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检察制度(宣统版)》:  在中国新主义,则于公诉提起前,搜取其提起及实行所必要之材料起见。此两者间所存之一大区别也。故由中国之主义言之,预审者不论于其实质、于其形式,全系搜查处分之继续。只因其在许用强制处分之时期,故有预审之名耳。乙、预审中检察官之权限  搜查之结果有罪之嫌疑根据既深,认为应提起公诉时,由检察官开始预审处分。既开始预审处分时,关于嫌疑人之呼出、勾引、勾留、讯问、检证、差押、搜索,证人、鉴定人、通辩人之讯问等尔来。检察官之权限,与法国主义之预审判事相等,不可不带强固之强制力。  **,嫌疑人之呼出、勾引及勾留。保全嫌疑人(保全者,维持现状之谓,非保护也)之方法有三:呼出、勾引及勾留是也。  其中之呼出无强制力,不过催其到场之命令而已。原则上用书面,名之日“呼出状”。因此,到场之嫌疑人应即时或其日之间讯问之,以决其有监禁之必要否。对于受呼出而不到场之嫌疑人,或行再度之呼出或发勾引状勾引之。《日本改正刑事诉讼草案》第43条于下记各项之情形,不行呼出,直许勾引:一则嫌疑人系无一定之住居者时;二则嫌疑人有湮灭罪证之虞时;三则嫌疑人系逃亡者时及有逃亡之虞者时。是固当然之规则,中国亦不可不采用之。  勾引状不仅有强制的引致嫌疑人之效力,且有于一定之时间监禁嫌疑人之效力,其时间通例甚短(日本现行法48小时)。此监禁不过于其间调查有否勾留之必要,故不必置长时间也。  嫌疑人任意赴厅或因呼出并勾引赴厅时,讯问之而发现有前段列记之情形时,得发勾留状勾留之。因勾留状之监禁,其日期无限制。  呼出状、勾引状、勾留状,记载嫌疑事件嫌疑人之氏名、住居、其他必要事宜,主任检察官及检察厅书记署名、捺印。但呼出状之外,嫌疑人之住居不分明时,不记载之;氏名不分明时,记载容貌、体格及其他之征表。  呼出状送达之、因勾引状及勾留状之引致,司法警察吏执行之。执行之际,或被勾引、被勾留之人有请求时,以令状示之,引致于示定之检察厅或监禁于监狱。  【案】送达乃诉讼法专门之学。送达有一定之规则,呼出状之送达应照诉讼法一定之办法。腕力,人民亦可以腕力拒绝之。  不法之勾引、勾留,本人可不受司法警察之执行。盖官吏之处置未常不适法,而必令人民之自知其勾引、勾留之无不法不当也。  嫌疑人之所在不分明时,由高等检察长命其管辖地内之检察官,使发勾引状搜查勾引之。而受此命令之检察官,得造成多数之勾引状分给多数之司法警察吏。受勾留之嫌疑人,按法律所定之情节,得准保释(由嫌疑人之亲族请求之)或责付(由裁判所许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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