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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510927836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120
  • 出版时间:2020-03-01
  • 条形码:9787510927836 ; 978-7-5109-2783-6

内容简介

  2019年12月,*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公布十八年来完成了全面修改,这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新的《民事证据规定》,对于今后一段肘期民事审判工作的开展,意义重大。《修改决定》共115条,根据《修改决定》重新公布的《民事证据规定》共100条。修改后的《民事证据规定》延续了原《民事证据规定》的体例、结构,包括“当事人举证”“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质证”“证据的审核认定”“其他”六个组成部分,体现了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动态的过程。在“当事人举证”部分,主要补充完善了当事人自认规则;在“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部分,对鉴定的规定进行了补充完善,增加了对鉴定人虚假鉴定处罚的内容,同时增加规定了“书证提出命令”制度;在“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部分,完善了举证时限的操作性规则;在“质证”部分,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和证人作证行为的程序、要求进行完善和补充,对于当事人、证人故意虚假陈述规定了处罚措施;在“证据的审核认定”部分,完善了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规则。其中,保留原《民事证据规定》条文未作修改的11条,对原《民事证据规定》条文修改及增加的89条。本辑收录了*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民事证据规定》答记者问文章及其解读文章,对司法解释重点问题进行了梳理和概要性阐释,以便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

目录

司法解释、司法指导性文件与解读
解读《*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9年12月25日)
关于理解和适用新民事证据规定的几个问题
解读《*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规范民事诉讼秩序促进公正高效司法——*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答记者问
*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12月26日)
解读《*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2019年12月9日)
*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2019年12月13日)
关于发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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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20.2(总第182辑)》:  四、关于书证提出命令  书证提出命令在民事诉讼法上没有规定,是《民事诉讼法解释》创设的制度,是*高人民法院为提高当事人举证能力、扩展当事人收集证据手段所采取的重要措施。在对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施行情况进行调研的过程中,我们发现,由于立法上对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保障不够充分,而法律规定的律师调查权亦未得到充分落实,致使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的手段十分有限,由此导致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不足,特别在证据偏在场合更显得十分突出。这种情况严重影响事实查明的准确性,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和实体权利的实现,是民事诉讼实践中十分突出、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修改决定》在《民事诉讼法解释》**百一十二条对书证提出命令作出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作出了进一步完善。  1.申请书证提出命令的条件。《修改决定》第四十七条通过对申请书内容的规定,明确了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控制书证的对方当人提出书证的条件,包括:其一,作为提出对象的书证应当特定化,即申请人应当明确需要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书证名称或标题或者主要内容;其二,应当明确需要以对象书证证明的事实以及事实的重要性,即在对象书证对要证事实的证明有积极作用,且要证事实本身对于裁判有重要意义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有作出书证提出命令的必要;其三,应当证明书证存在且对方当事人控制对象书证的事实;其四,控制书证的对方当事人提出书证的法定原因或者理由,即《修改决定》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控制书证的当事人的书证提出义务。  2.控制书证的当事人的书证提出义务范围,即书证提出命令客体范围,包括:其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引用过书证,意味着其愿意将该书证公开,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控制人提交该书证;其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此处的利益不仅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的利益,也包括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与其他人拥有共同利益的情形,即只要包括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的利益即可;其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这种权利文书作为书证提出义务的范围,源于实体法上的理由,其既可以基于实体法的规定,如公司法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定作出判断,也可以基于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而发生,如委托人要求受托人交付其保管的文书;其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这些财务资料在正常的经济往来中,能够比较准确地反映出交易的主要过程,或者能够从中推定交易情况,具有较强的证明作用;其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属于兜底性条款,由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根据具体情况审酌确定。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修改决定》规定了书证提出义务范围的兜底性条款,但这种兜底性条款与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书证提出义务一般化不能等同,其目的在于为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逐步探索前四项之外的书证提出义务范围预留空间。在适用中,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举证责任的贯彻,并可以结合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是否处于事件发生或者证据形成过程之外、是否确实存在不能获得有关证据的情形,以及对方当事人是否能够较为容易获取证据等因素,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进行综合判断。  3.不遵守书证提出命令的后果。不遵守书证提出命令,适用证明妨害法理,确定行为的法律后果。对于不遵守书证提出命令的一般情形,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书证提出命令的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通过这种间接强制的方法.对书证控制人课以诉讼法上的后果,以促使其尽可能提出书证。对于恶意损毁书证或者实施其他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情形,由于其行为本身已经构成妨碍民事诉讼,在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的同时,在证据法上也应令其承担更为严重的后果,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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