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包邮刑事法律文件解读 总第175、76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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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BN:9787510927904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246
- 出版时间:2020-03-01
- 条形码:9787510927904 ; 978-7-5109-2790-4
内容简介
《刑事法律文件解读2020.1、2(总第175、176辑)》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专辑》,收录了《*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童建明通报修订的相关情况》《*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就修订后的答记者问》以及*高人民检察院相关人员撰写的多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重点解读文章,便于读者在实践中学习适用。
目录
*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童建明通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修订的相关情况(2019年12月30日)
*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就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答记者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重点解读——落实司法责任制,实现放权与监督有机统一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重点解读——检察官办案中发现非法证据应当依法排除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重点解读——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管辖与内部分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重点解读——完善监察机关移送案件强制措施衔接机制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重点解读——完善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优化检察资源配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重点解读——新时代检察机关侦查办案机制与质量评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重点解读——检察机关办理群众来信“件件回复”工作机制与要求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重点解读——检察机关有义务保障犯罪嫌疑人及时获得法律帮助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重点解读——注重引导说理完善补充侦查机制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重点解读——从初查到调查核实:立案审查工作机制的完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重点解读——以精准化量刑建议落实认罪认罚从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重点解读——做好提前介入工作 完善程序机制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重点解读——如何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权益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重点解读——认罪认罚后反悔的评价与处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重点年解读——缺席审判制度的程序适用与检察监督
节选
《刑事法律文件解读2020.1、2(总第175、176辑)》: 第四十三条人民检察院收到在押或者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将申请材料转交法律援助机构,并通知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材料。 第四十四条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作为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查明拒绝的原因。有正当理由的,予以准许,但犯罪嫌疑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9币为其提供辩护。 第四十五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告知人民检察院,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后通知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应当及时登记辩护人的相关信息,并将有关情况和材料及时通知、移交办案部门。 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对办理业务的辩护律9币,应当查验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对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应当查验其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第四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办案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十七条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应当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移送起诉,审查起诉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改变管辖、提起公诉的,应当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第四十八条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以外的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或者申请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的,由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在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人民检察院许可律师以外的辩护人同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通信的,可以要求看守所或者公安机关将书信送交人民检察院进行检查。 律师以外的辩护人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或者申请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予许可: (一)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的; (二)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的; (三)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有事实表明存在串供、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危害证人人身安全可能的。 第四十九条辩护律师或者经过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及时安排,由办案部门提供案卷材料。因办案部门工作等原因无法及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人说明,并自即日起三个工作日以内安排辩护人阅卷,办案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人民检察院应当为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设置专门的场所或者电子卷宗阅卷终端设备。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在场协助。 辩护人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取复印、拍照、扫描、刻录等方式,人民检察院不收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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