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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刑法:基础理论与研究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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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60993195
  • 装帧:简裝本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307页
  • 出版时间:2017-11-01
  • 条形码:9787560993195 ; 978-7-5609-9319-5

本书特色

本书是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多年硕士生、博士生导师(副教授以上),将自己多年在法学(法律)研究生教学中积累的学术研究成果、经验,按照研究生教学体系与要求,以专题形式撰写而成。
按照法学研究生教学培养方向编写,包括:法理、法史、行政法、刑法、诉讼法、民商法、经济法、环境法、国际法。
按照研究生教学培养方向和教学培养要求,以专题形式,将研究生教学中的重点问题、难点问题、前沿问题等阐释清楚。强调体系化、前沿性、信息量。

内容简介

本书是对外国刑法理论的素描式著作, 本书所述内容重在与中国刑法理论形成对照与互补, 主要内容包括: 刑法的谦抑性与刑事立法的活性化、学派之争及其影响等。

目录

目录

导论 8

一、刑法的概念 8

二、犯罪的概念 10

三、刑罚的概念 12

**章 刑法的谦抑性与刑事立法的活跃化 14

**节 刑法的谦抑性 14

一、刑法谦抑性的概念 14

二、刑法谦抑性的内容 14

三、刑法谦抑性的贯彻 17

第二节 刑事立法的活性化 17

一、刑事立法活性化的主要表现 17

二、刑事立法活性化的社会背景 19

三、刑事立法活性化的刑法应对 21

第二章 学派之争及其影响 24

**节 古典学派的刑法理论 24

一、前期古典学派 24

二、后期古典学派 24

三、古典学派综述 25

第三节 近代学派的刑法理论 26

一、近代学派概述 26

二、近代学派的基本思想 26

第四节 学派之争 27

一、学派之争的要点 27

二、学派之争的平息 27

第三章 犯罪论体系的演进 30

**节 犯罪论体系的概念与类型 30

一、犯罪论体系的概念 30

二、犯罪论体系的类型 30

三、犯罪论体系的优劣 33

第二节 阶层的犯罪论体系的展开 35

一、古典的犯罪论体系 35

二、新古典的犯罪论体系 36

三、目的行为论的犯罪论体系 38

四、现代新古典的犯罪论体系 38

五、目的理性的犯罪论体系 39

第四章 构成要件的概念与理论 41

**节 构成要件的概念 41

一、狭义的构成要件 41

二、广义的构成要件 41

三、其他含义的构成要件 42

第二节 构成要件的理论 42

一、行为类型说 42

二、违法行为类型说 43

三、违法有责行为类型说 46

第三节 构成要件的机能 47

一、罪刑法定主义的机能 48

二、犯罪个别化的机能 48

三、违法性推定的机能 48

四、故意规制机能 49

第五章 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50

**节 行为与实行行为 50

一、行为的意义与机能 50

二、行为学说 51

三、实行行为 55

四、不行为 56

第二节 结果 60

一、结果的概念和地位 60

二、结果与犯罪分类 61

第三节 因果关系与客观归属 64

一、因果关系概说 64

二、条件关系 65

三、条件说 70

四、相当因果关系说 73

五、客观归属论 76

第四节 行为主体与行为客体 83

一、行为主体 83

二、行为客体 84

第六章 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85

**节 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概说 85

一、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的概念与争论 85

二、特殊的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86

第二节 构成要件的故意 89

一、故意的体系地位 89

二、故意的本质 91

第三节 构成要件的过失 94

一、过失的理论 94

二、注意义务 97

三、被允许的危险理论与信赖原则 101

第四节 错误 103

一、错误的概念和种类 103

二、具体的事实错误 104

三、抽象的事实错误 108

第七章 违法性论 110

**节 违法性概说 110

一、违法性的概念 110

二、形式的违法性论与实质的违法性论 110

三、客观的违法性论与主观的违法性论 111

四、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 112

五、可罚的违法性 117

第二节 违法性阻却事由 120

一、违法性阻却事由的概念 120

二、违法性阻却的一般原理 121

三、违法性阻却事由的分类 122

第三节 正当防卫 123

一、正当防卫概说 123

二、正当防卫的要件 124

三、防卫过当、假想防卫与假想防卫过当 131

第四节 紧急避险 134

一、紧急避险概述 134

二、紧急避险的成立要件 138

三、假想避险与避险过当 143

第五节 其他违法性阻却事由 144

一、法令行为与正当业务行为 144

二、被害人承诺 145

三、推定的承诺 150

四、自救行为 150

五、义务冲突 151

第八章 责任论 154

**节 责任论概说 154

一、责任的概念 154

二、道义责任论、社会责任论与法的责任论 154

三、行为责任论、性格责任论与人格责任论 155

四、心理责任论与规范责任论 156

五、责任的要素 157

第二节 原因自由行为 157

一、原因自由行为的概念 157

二、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否定说 158

三、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肯定说 159

四、实行行为开始后陷入无责任能力或限定责任能力情况的处理 164

第三节 违法性意识及其可能性 165

一、违法性意识及其可能性概说 165

二、违法性意识的学说 166

三、违法性的错误 171

四、违法性的错误与事实的错误的界限 172

第四节 期待可能性 173

一、期待可能性概说 173

二、期待可能性的适用范围 174

三、期待可能性的体系地位 176

四、期待可能性的种类 177

五、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 179

六、期待可能性的错误 182

第九章 未遂犯与中止犯 184

**节 未遂犯 184

一、未遂犯的处罚根据 184

二、实行的着手 185

三、未遂犯的处罚 189

第二节 不能犯 190

一、不能犯概述 190

二、不能犯的学说 191

三、不能犯理论争论的实质 196

第三节 中止犯 198

一、中止犯概述 198

二、中止犯的法律性质 198

三、中止犯成立条件 199

第十章 正犯与共犯论 207

**节 正犯与共犯的关系 207

一、正犯与共犯的体系 207

二、正犯的概念与种类 208

三、共犯的概念与种类 210

四、正犯与共犯的区别 212

第二节 共犯的处罚根据论 213

一、责任共犯论 214

二、违法共犯论 214

三、因果共犯论 215

第三节 共犯的本质 218

一、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 218

二、共犯的从属性说与共犯的独立性说 221

第四节 间接正犯 227

一、间接正犯的概念 227

二、间接正犯的正犯性 228

三、间接正犯的类型 230

四、间接正犯的实行着手 238

第五节 共同正犯 239

一、共同正犯的概念与性质 239

二、共同正犯的成立条件 240

三、共谋共同正犯 243

四、片面的共同正犯 247

五、过失的共同正犯 249

六、承继的共同正犯 252

第六节 教唆犯 257

一、教唆犯的概念 257

二、教唆犯的成立条件 258

三、片面的教唆 261

四、未遂的教唆与教唆的未遂 261

第七节 帮助犯 266

一、帮助犯的概念 266

二、帮助犯的成立条件 266

三、帮助犯的因果关系 268

四、中立行为与帮助犯 271

第十一章 罪数论 274

**节 本来的一罪 274

一、本来的一罪的概念 274

二、单纯一罪 274

三、法条竞合 275

四、包括一罪 277

第二节 科刑上的一罪 280

一、科刑上的一罪的概念和性质 280

二、观念的竞合 281

三、牵连犯 284

四、钩环现象 287

第三节 并合罪 288

一、并合罪的概念 288

二、并合罪的处理原则 289
展开全部

节选

第yi章 刑法的谦抑性与刑事立法的活跃化
第yi节 刑法的谦抑性
一、刑法谦抑性的概念
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由于刑法是对犯罪发动刑罚这种强大的国家权力,剥夺犯罪者的自由,所以应尽可能地控制其发动,有抑制地行使、适用刑罚权的原则。” 所谓“谦抑”,即谦让抑制,它意味着国家刑罚权的发动要自我控制。谦抑主义被认为是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刑法为什么要以谦抑主义作为基本原则,这主要是因为人们逐渐认识到刑法的作用存在限界。
刑法对犯罪者科处刑罚,而刑罚意味着国家强制性地剥夺犯罪人重要的法益,是一种严厉的制裁。刑罚虽然可能有效,但其本身就是一种害恶,用之不当其后果极为危险。因此,在判断是否动用刑罚时,应考虑以下事项:
第yi,是否存在被害。如果没有任何一种法律利益受到损害,就不应动用刑罚。即使存在被害,也还需要考虑该被害利益是否严重。例如,通奸行为就意味着对方配偶的利益受到损害,那么是否需要用刑罚来处罚通奸行为,就必须判断这种利益是否具有值得动用刑罚加以保护的性质。
第二,动用刑罚是否会引发严重的副作用。例如,如果将卖淫规定为犯罪,就必须考虑其侵害个人隐私的副作用;如果将打探国家防卫秘密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就必须考虑其侵害报道自由与国民知情权的副作用;如果随意地处罚堕胎行为,那么孕妇将不得不求助于冒牌的医生,结果不仅会危及胎儿,还会危及孕妇的生命。
第三,刑罚以外的民事、行政制裁手段是否足以制止该种行为。如果足以制止,则无需动用刑罚。
第四,刑事制裁的成本。科处刑事制裁意味着警察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监狱等都要付出膨大的人力、物力资源。如果这一成本凌驾于科处刑罚所要维护的社会利益之上,那么原则上就不应当科处刑事制裁。

作者简介

陈家林,男,1975年出生于湖南省郴州市。现为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兼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曾为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学研究科外国人特别研究生和关西大学法学研究科特约研究员。已出版专著3部,发表论文50余篇。教学科研成果曾多次获得省部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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