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566829856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200
- 出版时间:2020-10-01
- 条形码:9787566829856 ; 978-7-5668-2985-6
内容简介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强调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特别是2015年我国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我国设区的市都享有地方立法权,全社会参与国家和地方立法的积极性普通提高,人们开始主动了解立法权、立法程序等知识,同时,各级地方立法主体大量需求立法人才。高校法学专业选修《立法学》课程的学生越来越多,但是,由于我校侨校特色,内招生与外招生使用同样的教材,导致很多外招生因不熟悉我国的立法体制,感到学习理解困
目录
**编 立法原理
**章 立法概念
**节 立法概念及分类
第二节 立法学概念
第三节 法的形式
第二章 立法原则
**节 立法原则概述
第二节 我国立法的指导思想
第三节 我国法定的立法原则
第二编 立法制度
第三章 立法主体
**节 立法主体概述
第二节 立法机关
第三节 其他立法主体
第四节 我国的立法主体
第四章 立法权限
**节 立法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立法权的分类与关系
第五章 立法体制
**节 立法体制的概念与分类
第二节 我国的立法体制
第六章 中央立法
**节 中央立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我国中央立法的分类
第七章 地方立法
**节 地方立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我国地方立法的地位和作用
第三节 一般地方立法
第四节 特别地方立法
第八章 授权立法
**节 授权立法概述
第二节 授权立法的分类
第三节 我国授权立法的发展与完善
第三编 立法过程
第九章 立法准备
**节 立法预测
第二节 立法规划
第三节 立法决策
第十章 立法程序
**节 立法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立法程序的**阶段:提出法案
第三节 立法程序的第二阶段:审议法案
第四节 立法程序的第三阶段:表决和通过法案
第五节 立法程序的第四阶段:公布法律
第十一章 立法评估
**节 立法评估概述
第二节 立法评估的主体与对象
第三节 立法评估的标准与方法
第四节 我国立法评估制度概况
第十二章 立法完善
**节 法的修改和补充
第二节 法的废止
……
第四编 立法技术
附录
节选
《立法学简明教程》: 二、授权立法的特征 授权立法是国家立法制度中重要的一环,授权立法的现象目前在我国也相当常见。与职权立法相比,授权立法极具独特性。 1.授权立法具有从属性 如果说职权立法是一种原生性立法,那么授权立法就是一种派生性立法。授权立法的受权主体其本身依据宪法及宪法性法律的规定具有一定的立法权,但是对于授权立法的立法权,其立法权并非来源于其自身的职权立法权,而是来源于国家立法机关的授权,是从属于授权主体的立法权,受权主体要对授权主体负责,完成授权主体所交付的立法任务。 2.授权立法具有限制性 授权立法的限制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授权立法有明确的立法权限范围,受权机关在接受授权时,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立法。并且,授权立法还受时限、事项和程序的多重限制。另一方面,授权主体为国家立法机关,而受权主体则为行政机关或位阶低于授权主体的下级立法机关,受权主体在进行立法活动时要接受授权主体的监督,受其限制。 3.授权立法具有灵活性 国家立法机关所享有的立法权具有高度的稳定性,且随着时代的发展,需要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不断增多,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任务相当的繁重。在这种情况下,授权立法就比较灵活和简便,既可以应对某些随时可能出现的突发性事件,也可以缓解国家立法机关繁重的立法任务压力。 三、授权立法的主体 授权立法的主体包括授权主体和受权主体(或称为被授权主体)。授权主体是指将自己所享有的立法权授予其他国家机关行使的国家机关。①一般而言,授权主体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必须是依法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第二,授权的“权”应当属于其法定的立法权。受权主体是指接受授权主体的授权进行立法活动的国家机关。②受权主体必须是与授权立法事项具有相关性的,且能够独立完成授权立法的国家机关。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授权主体主要是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而受权主体则具有相对多样性,包括国务院、各省市以及经济特区所在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四、授权立法的范围 授权立法必须要有明确的范围才能确保授权立法的内容不会产生混乱以及立法权不被滥用,保障国家立法权的主导地位。根据我国现行《立法法》的规定,关于授权立法的范围的规定主要有三种。 1.对国务院的授权立法范围 根据《立法法》第九条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专属立法权的事项,在尚未制定法律的情况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授权国务院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制定行政法规。具体而言,对国务院的授权立法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点内容: (1)授权立法的事项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专属立法权,即《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立法事项内容。 (2)授权立法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且不具备制定为法律的成熟条件,这是授权立法的前提条件。 (3)授权立法的事项必须是《立法法》所允许授权的事项,即排除了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 2.对经济特区的授权立法范围 我国现行的《立法法》并未就经济特区授权立法的具体范围进行规定,仅在第七十四条规定了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与国务院授权立法范围相同的是,经济特区的授权立法事项也应当排除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国家专属立法权事项。 3.试点性授权立法范围 根据《立法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例如2013年8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规定试点期限为三年。这是一种试点性,也是一种暂时性的授权立法,授权部分地方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可以进行暂时的调整。这一类的授权具有明确的试点时间,且试点的目的就在于为某项制度的改革丰富和积累经验,故其范围仅限于行政管理等领域的某项特定事项。 ……
作者简介
高轩,法学博士,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教授,暨南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副主任,广东省立法工作骨干人才。主要从属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宪法学、比较宪法学、立法学、港澳基本法、侨务法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 冯泽华,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港澳法学、行政法学、立法学、文化法学的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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