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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产经营、生活法律问题解答与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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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10929502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312
  • 出版时间:2020-11-01
  • 条形码:9787510929502 ; 978-7-5109-2950-2

内容简介

《乡村振兴:基层干部法治素养与能力建设丛书》包括《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拆违法律问题解答与实例》《农村土地流转法律问题解答与实例》《农村生产经营、生活法律问题解答与实例》及《生态资源环境保护法律问题解答与实例》四卷,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江必新、浙江省不错人民法院院长李占国担任主编,由*高人民法院、浙江省不错人民法院有关庭室的领导和法官以及相关部委的有关科室人员为组成作者团队。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依托*高人民法院丰富的案例资源和对涉农案件的司法大数据分析,全面、客观、科学地梳理了乡村振兴、美丽乡村建设中矛盾纠纷的主要类型、多发点以及法律风险点,并采用一问一答形式,结合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分析,对人们普遍关心的涉农法律问题进行通俗易懂的解答,提示存在的法律风险。对于全面提升基层干部的法治素养和依法办事能力,提高基层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办案能力具有指导和帮助作用。

目录

**章 农村生产经营、生活法律纠纷概述
**节 农村生产经营、生活法律纠纷的成因
一、社会成因
二、经济成因
三、法治成因
四、文化成因
第二节 农村生产经营、生活法律纠纷的特点
一、农村生产经营纠纷的特点
二、农村生活法律纠纷的特点,
第三节 农村生产经营、生活法律纠纷的类型
一、农村生产经营纠纷类别
二、农村生活法律纠纷类别
第四节 农村生产经营、生活法律纠纷的处理原则
一、农村生产经营纠纷的处理原则
二、农村生活法律纠纷的处理原则

第二章 农业合同法律纠纷
**节 导读
一、农业合同纠纷的概念,
二、农业合同纠纷的类别
三、农业合同纠纷的处理原则
第二节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问题1:村委会与农户订立农业承包合同后,又口头约定将承包期限延长至特定期限的,该口头约定是否有效?
问题2:没有约定承包期限的土地承包合同,发包人能否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土地?
第三节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问题1:种植方按照约定种植作物成品后,回收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回收、支付义务,是否构成违约?如果构成,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
问题2:在种植、养殖回收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种植方与回收方的混合过错导致种植物无法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时,种植方的损失应当如何承担?
问题3:在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签订后,回收方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种植方能否主张解除合同,并请回收方退还尚未使用的资金?
第四节 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
问题1:在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农机作业主体的服务质量问题导致农作物损失的,作为服务对象的村民是否有权主张赔偿损
失?如何认定服务质量存在缺陷?
问题2:在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作业不当造成农作物损失的,作业方与服务对象均有过错的,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
第三章 农村借贷法律纠纷
第四章 农村房屋法律纠纷
第五章 农村婚姻家庭法律纠纷
第六章 农村继承法律纠纷
第七章 农村相邻关系法律纠纷
第八章 其他涉农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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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农村生产经营、生活法律问题解答与实例》:  特点决定着事物的内在规律。农村生产经营及农村生活的特点决定了相关法律纠纷的固有属性、类型及其处理方式。从活动属性来看,农村居民的各类社会关系可分为农村生产经营关系与农村日常生活关系。两类关系的特点不尽相同。  一、农村生产经营纠纷的特点  一是具有时节性特点。农村生产经营是根据时节进行的。论语中有“四时行焉,百物生焉”,就是说百物是根据不同的时节而生的。农村生产经营受时节影响很大。因此,农村生产经营纠纷也呈现时节性特点。例如,播种时节,涉及种子的合同纠纷就增多;施肥时节,涉及化肥的合同纠纷就增长;收割时节,涉及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的纠纷就显现。  二是呈现群体性特点。农村生产经营的单位是户,因此牵涉农村生产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往往不是个别的,而是具有普遍性的。例如,农资合同纠纷中农户买到的是假种子,那么周边许多农户也很可能如此。由此,涉农纠纷往往呈现群体性的特点。这类纠纷虽然起诉主体不多,但更多利益攸关的农户在诉讼门槛旁边关注、等待。一旦这类纠纷处理不得妥当,就会伤害到农民们的切身利益,引发群体性事件。  三是涉及民生性特点。农村生产经营牵涉主体众多,涉及纠纷面广。而且农业生产事关千万农户的生活来源。因此,这类纠纷具有民生性特点。审理这类纠纷时,应高度重视村民生产、生活资料的保障,发挥纠纷化解的民生保障功能。  一、农村生活法律纠纷的特点  一是具有乡土性特点。农村生活法律纠纷具有鲜明的乡土性特征。纠纷缘由往往不大,可能是一些不起眼的小事,但往往与农村社会的宗族、血缘、地缘、长老等“乡土”因素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二是具有熟人性特点。农村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因此,农村生活法律纠纷往往带有熟人性的特点。即熟人之间因生活交往产生纠纷矛盾。这种特征给纠纷带来两极化的结果:要么都是熟人,碍于情面,不愿争吵;要么就是“仇人见面,分外眼红”。能够产生纠纷的熟人也只能是后者。因此,农村生活法律纠纷的当事人往往是为了“争口气”“争面子”也要“把官司打到底”。  三是具有连锁性特点。农村生活法律纠纷往往具有“多米诺骨牌效应”。起因是“鸡毛蒜皮”的小事,但是一旦处理不好,纠纷双方往往会越闹越大,发展成为涉及面广的大事。例如,两户邻居之间的吵架会深化为两个宗族之间的械斗,民事纠纷可能升级为刑事犯罪等。因此,农村生产、生活纠纷要“防早”“防小”“防升级”。  第三节农村生产经营、生活  法律纠纷的类型  各类农村法律纠纷的特点各不相同,但其中又包含一部分共同点。以各共同点为视角,农村生产经营、生活法律纠纷可分为以下两大类型。  一、农村生产经营纠纷类别  农村生产经营的种类决定了农村生产经营纠纷的类别。从生产方式区分,农业分为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从经营对象来分,农村生产经营分为农业、林业、牧业、渔业。从生产链来看,农村生产经营分为农业、涉农工业(乡镇企业)、涉农服务业(涉农技术服务、金融服务等)。  从上述分类可知,农村生产经营纠纷的类别也可作如下区分:(1)与农业生产类相关的法律纠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林业承包合同纠纷、种植或养殖回收合同纠纷;(2)与涉农工业相关的法律纠纷:乡镇企业承包经营纠纷;(3)涉农服务业法律纠纷: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涉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农村小额借贷及民间借贷纠纷;(4)涉及农业生产资料法律纠纷:农药、化肥、种子的产品责任纠纷。  二、农村生活法律纠纷类别  农村居民权利的种类决定了农村生活法律纠纷的类别。总的来说,村民享有人格权、身份权、财产权。具体来看,村民享有的人格权分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村民享有的身份权分为亲属权、监护权、继承权等。村民享有的财产权分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此外,村民还享有政治资格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农村生活中,当村民的民事权利等受到侵害时,就会产生农村生活法律纠纷。从权利属性来看,农村生活法律纠纷分为以下几类:  1.人格权纠纷: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以及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纠纷等。  2.身份权纠纷:(1)配偶权纠纷类,包括离婚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同居关系纠纷;(2)亲属权纠纷类,包括分家析产纠纷、继承纠纷、遗赠纠纷、抚养纠纷、赡养纠纷、收养纠纷、分家析产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等。  3.物权纠纷:包括所有权纠纷,如相邻关系纠纷、共有权确认纠纷、共有物分割纠纷、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  4.债权纠纷:侵权之债(损害赔偿纠纷);合同之债纠纷,包括劳动争议纠纷、产品责任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无因管理纠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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