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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510224621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242
  • 出版时间:2020-10-01
  • 条形码:9787510224621 ; 978-7-5102-2462-1

内容简介

  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出台一系列政策举措,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检察机关在*高人民检察院带领下,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按照“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工作思路,充分运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找准服务“三农”工作的切人点、着力点和落脚点,依法打击扰乱农村生产生活秩序、侵害农民人身财产权益的各类坑农害农犯罪,促进完善农村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助力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努力为农业农村改革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要求,在“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即将完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胜利在望的关键时期,更好地推进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三农”工作,*高人民检察院围绕涉农检察工作主题发布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彰显了涉农检察的力量。同时,为进一步发挥指导性案例的示范、带领作用,加强对涉农检察领域共性、普遍性法律问题的归纳整理,我们将调研过程中收集的有关材料、调研报告以及典型案例等予以汇编,并对相关信息进行技术处理后出版。希望借此推动各级检察机关更加重视涉农检察工作,进一步把服务“三农”工作作为服务大局、保障民生的重要内容,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农民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内涵更丰富、更高水平的需求。

目录

一、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
刘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王敏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案
南京百分百公司等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诉拖市镇政府不依法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二、指导性案例解读
《*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解读
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问与答

三、调研报告
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脱贫攻坚战实践探索研究
新时代脱贫攻坚背景下开展涉农检察工作研究
当前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问题研究
历史遗留、基层乱象与证据收集瑕疵等冲突下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问题调查报告——以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为例
检察机关预防和打击涉农领域黑恶势力犯罪的认识与思考
乡村振兴战略视野下民事检察的价值与路径
公益诉讼服务“三农”发展的新探索——以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开展农村土地丢荒检察监督为例
基层涉农检察工作的难点、成因及对策——以四川省宜宾市检察机关涉农检察工作为样本
……

四、涉农检察典型案例(刑事)
五、涉农检察典型案例(民事)
六、涉农检察典型案例(行政)
七、涉农检察典型案例(公益诉讼)
展开全部

节选

  《涉农检察指导性案例实务指引》:  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改造,改变被占土地用途,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针对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四组证据予以证明:  一是现场勘测笔录、《测量技术报告书》《非法占用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意见》、现场照片78张等,证明紫薇庄园园区内存在非法占地行为,改变被占土地用途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  二是合作社土地租用合同,设立、变更登记材料,转让意向书,合作社大棚改造工程相关资料,延庆镇政府、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延庆分局提供的相关书证等证据,证明合作社土地使用权受让相关事宜,以及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刘强擅自对园区土地进行非农建设改造,,并拒不执行行政处罚。  三是司法鉴定意见书、案件相关银行账户的交易流水及凭证、合作社转让改造项目的参与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证明刘强是紫薇庄园非农建设改造的实际建设者、经营者及合作社改造项目资金来源、获利情况等。  四是紫薇庄园宣传材料、租赁合同、大棚房租户、池杰、李祥彬证人证言等,证明刘强修建大棚共196个,其中东院136个,西院60个,每个大棚都配有耳房,面积约10至20平方米;刘强将大棚改造后,命名为“紫薇庄园”对外宣传,“大棚房”内有休闲、娱乐、居住等生活设施,对外出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被告人刘强对公诉人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认罪。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表了公诉意见,指出刘强作为合作社的实际建设者、经营者,在没有行政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对园区内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改造并对外出租,造成严重危害,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人提出:1.刘强不存在主观故意,社会危害性小。2.建造蔬菜“大棚房”符合设施农业政策。3.刘强认罪态度较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具有自首情节。4.起诉书中指控的假山、鱼池等设施,仅在测量报告中有描述且描述模糊。5.相关设施已被有关部门拆除。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刘强从轻处罚。  公诉人针对辩护意见进行答辩:  **,刘强受让合作社时指使司机刘广歧代其签字,证明其具有规避法律责任的行为,主观上存在违法犯罪的故意,刘强非法占用农用地,造成大量农用地被严重毁坏,其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  第二,关于符合国家政策的说法不实,农业大棚与违法建造的非农“大棚房”存在本质区别,刘强建设的“大棚房”集休闲、娱乐、居住为一体,对农用地进行非农改造,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政策。该项目因违法建设受到行政处罚,但刘强未按照处罚决定积极履行耕地修复义务,直至案发,也未缴纳行政罚款,其行为明显违法。  第三,刘强直到开庭审理时才表示认罪,不符合自首条件。  第四,测量技术报告对案发时合作社建设情况作了详细的记录和专业说明,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均证实了蔬菜大棚改造的实际情况,另有相关证人证言也能证实假山、鱼池存在。  第五,违法设施应由刘强承担拆除并恢复原状的责任,有关行政部门进行拆除违法设施,恢复耕地的行为,不能成为刘强从轻处罚的理由。  法庭经审理,认为公诉人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2018年10月16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刘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刘广岐在明知刘强是合作社非农建设改造的实际建设者、经营者,且涉嫌犯罪的情况下,故意隐瞒上述事实和真相,向公安机关做虚假证明。经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追诉,2019年3月13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以包庇罪判处被告人刘广岐有期徒刑六个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广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本案中,延庆镇规划管理与环境保护办公室虽然采取了约谈、下发《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和《限期拆除决定书》等方式对违法建设予以制止,但未遏制住违法建设,履职不到位,北京市延庆区监察委员会给予延庆镇副镇长等3人行政警告处分,1人行政记过处分,广积屯村村党支部给予该村党支部书记党内警告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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