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包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理解与适用(2019)

- ISBN:9787510225024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467
- 出版时间:2020-12-01
- 条形码:9787510225024 ; 978-7-5102-2502-4
内容简介
*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对促进检察机关严格公正司法,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具有重要意义。2016年1月施行的《*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指出,*高人民检察院就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制定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是司法人员办理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2019年4月施行的《*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提出,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办理类似案件,将指导性案例纳入业务培训,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规范司法办案的作用。 同时,*高人民检察院还发布了为数不少的事实上对法律适用活动产生重大乃至决定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意见”“办法”等。为帮助读者准确理解和适用*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及司法文件,以指导司法实践,我们特别编辑出版了《*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理解与适用(2019)》,该书全面收录了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高人民检察院及*高人民检察院与*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制定发布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36个、*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两批8个。 为了便于读者收集整理,我们每年出版一册,敬请期待。
目录
*高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部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2019年1月2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2019年1月8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9年1月30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9年2月1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
(2019年2月20日)
*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
(2019年2月25日)
《关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理解与适用
*高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2019年2月26日)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理解与适用
*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2019年4月4日)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9年4月9日)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9年4月9日)
《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阐释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9年4月9日)
……
二、指导性案例
节选
《*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解释 指导性案例理解与适用(2019)》: **条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大司法过程中对贫困当事人的救助工作力度,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现根据中央政法委、财政部、*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就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贫困当事人,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属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当事人: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入、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应当注重发挥司法人文关怀作用,依法开展对贫困当事人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主动帮助其解决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改善生活环境。 扶贫部门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应当将贫困当事人列为重点对象,突出问题导向,优化政策供给,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和扶贫部门坚持应救尽救、分类施策、精准发力、合力攻坚原则,依托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帮助贫困当事人尽快摆脱生活困境,协同相关部门全面落实扶贫脱贫措施,提高救助效果和脱贫攻坚成果的可持续性。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贫困当事人的,应当立即启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程序,指定检察人员优先办理,并在办结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案件情况、给予救助情况、扶贫脱贫措施建议等书面材料移送扶贫部门。 人民检察院发现被救助人可能属于贫困人口但未建档立卡的,应当在办结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扶贫部门提出进行贫困识别的书面建议,并同时移送有关材料。 第六条 对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可能属于贫困人口线索,扶贫部门通过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进行比对核实,属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应当进一步加大脱贫攻坚力度,细化实化帮扶措施,保障各项扶贫政策精确落实和相关工作精准到位,并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反馈有关情况。 可能属于贫困人口但未建档立卡的,扶贫部门应当按照建档立卡标准和规定程序进行贫困识别,识别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依照前款规定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并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反馈有关情况。 第七条 扶贫部门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发现贫困当事人的,应当作为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线索,在五个工作日内移送人民检察院。 对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或者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贫困当事人,扶贫部门应当立即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先行救助,救助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扶贫部门移送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线索,应当立即启动救助工作程序,指定检察人员优先办理,并在办结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扶贫部门反馈案件办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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