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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含产品质量法)注解与配套(第五版)

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含产品质量法)注解与配套(第五版)

1星价 ¥19.6 (7.0折)
2星价¥19.6 定价¥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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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21613629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328
  • 出版时间:2020-11-01
  • 条形码:9787521613629 ; 978-7-5216-1362-9

本书特色

适用导引对相关法律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 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中的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并根据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之后择要收录与其实施相关的配套规定,便于读者查找、 应用。

内容简介

为了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开始推出“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深受广大读者的认同与喜爱。随后,应广大读者的要求,我社陆续扩充本丛书品种,目前第五版为46种,成为法律工作者办案运用和公民法律学习的有力助手。本套丛书主要包括注解、应用及配套三部分。注解部分对主体法中的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应用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并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解答;在主体法律文件之后择要收录与其实施相关的配套规定,便于读者查找和应用。本分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册。

目录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章总则

**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本法调整对象——消费者】

1消费者明知其所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能否要求食品销售者或者生产者十倍赔偿?

2公交车乘客是否属于消费者而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3单位是否为消费者?

第三条【本法调整对象——经营者】

4如何认定经营者?

第四条【交易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

第六条【全社会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原则】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安全保障权】

5不明身份第三人闯入酒店对消费者伤害的责任由谁承担?

6游泳者因机械性窒息死亡,游泳环境不符合安全标准,经营者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知情权】

7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情况和信息的义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8化妆品经营者没有确切说明包装日期上的含义,是否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9免费体验期结束后,电信服务提供者是否可以强行扣费?

第九条【选择权】

10将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数字电视付费节目费捆绑是否涉及侵权?

第十条【公平交易权】

11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体现在哪些方面?

第十一条【获得赔偿权】

12作为求偿权主体的消费者范围是什么?

13经营者销售过期食品,消费者是否有权请求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10倍赔偿?

14经营者对消费者有哪些附随义务?

第十二条【成立维权组织权】

第十三条【知识获取权】

第十四条【受尊重权及信息得到保护权】

15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监督权】

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经营者义务】

16销售者承诺“假一赔十”,所售商品为冒牌货,经营者是否应按其承诺赔偿?

第十七条【听取意见、接受监督的义务】

17经营者接受消费者监督的方式有哪些?

第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

18旅行社应当承担什么安全保障义务?

19旅行社通过第三人协助履行合同义务的,安全保障义务由谁履行?

20出租车承运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什么?

第十九条【对存在缺陷的产品和服务及时采取措施的

义务】

21经营者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的义务是指什么?

第二十条【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

22航空公司对因机场名称标识不明的机票导致旅客迟延旅行的,承担什么责任?

第二十一条【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23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须符合哪些要求?

第二十二条【出具发票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质量担保义务、瑕疵举证责任】

24事先约定免除质量担保义务的协议是否无效?

第二十四条【退货、更换、修理义务】

第二十五条【无理由退货制度】

25“七日”期间如何计算?

第二十六条【格式条款的限制】

第二十七条【不得侵犯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义务】

26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特定领域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27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有哪些行为?

28经营者违反本条义务的,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第四章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 三 十 条【听取消费者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各级政府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抽查检验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行政部门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的职责】

29人民法院应当采取的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的措施有哪些?

第五章消费者组织

第三十六条【消费者协会】

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的公益性职责】

30消费者协会的公益性职责包括哪些?

第三十八条【消费者组织的禁止行为】

第六章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九条【争议解决的途径】

31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第 四 十 条【消费者索赔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企业变更后的索赔】

第四十二条【营业执照出借人或借用人的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展销会、租赁柜台的责任】

32柜台承租方的经营行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虚假广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投诉】

33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34投诉具有哪些情形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条【消费者协会的诉权】

第七章法 律 责 任

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承担责任的情形】

35如何理解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

36经营者违反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第四十九条【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 五 十 条【侵犯人格尊严的弥补】

第五十一条【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37经营者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有哪些?

38精神损害赔偿的受偿主体包括哪些?

39消费者购物虽未遭受经济损失,但因人格受到侮辱并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销售者是否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造成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预付款后未履约的责任】

40保健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是否无效?未消费的预付服务费是否应予退还?

41因经营者违约,消费者是否有权主张退还部分服务费?

第五十四条【退货责任】

第五十五条【惩罚性赔偿】

42板木材质家具作为实木家具出售是否构成商业欺诈?

43销售者网上销售商品有价格欺诈行为,但商品质量合格的,消费者是否有权请求销售者“退一赔三”和保底赔偿?

44销售者以普通石榴玉石手镯冒充翡翠手镯出售,消费者是否有权请求销售者向消费者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三倍赔偿?

45经营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前销售已公告召回的汽车,消费者是否有权请求退还所购汽车,并由经营者退还购车款并赔偿三倍的购车款?

46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销售药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消费者是否有权要求经营者加倍赔偿?

47金融消费者保护类诉讼中如何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规定?

第五十六条【严重处罚的情形】

第五十七条【经营者的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

第五十九条【经营者的权利】

第 六 十 条【暴力抗法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的参照执行】

第六十三条【实施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章总则

**条【立法目的】

1合格产品需要有哪些基本的要求?

第二条【适用范围】

2哪些产品不在《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内?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何对建设工程中使用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

第三条【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4国家关于鼓励提高产品质量的措施主要有哪些?

第四条【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5产品责任保险有哪些特征?

6如何确定销售者、生产者法律责任?

第五条【禁止行为】

7如何认定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

第六条【鼓励推行先进科学技术】

8如何区分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9强制性标准的种类有哪些?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本法的施行】

第八条【监管部门的监管权限】

第九条【各级政府的禁止行为】

第十条【公众检举权】

10我国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监督检举主要作了哪些规定?

11如何处理公众检举的关于产品质量的问题?

第十一条【禁止产品垄断经营】

12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实施哪些妨碍商品在地区间自由流通的行为?

13地区封锁行为的表现有哪些?

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十二条【产品质量要求】

14如何判断产品质量是否合格?

15如何界定处理品和劣质品?

第十三条【工业产品质量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16申请认证的条件有哪些?

17企业的质量体系通常包括哪些构成要素?

18企业是否必须办理企业质量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

第十五条【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制度】

19为什么抽查样品时必须随机抽取?

20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为什么不准向企业收费?

第十六条【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违反监督抽查规定的行政责任】

21监督抽查中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如何处理?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

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设立条件】

22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设立须具备哪些条件?

第二十条【产品质量检验、认证中介机构依法设立】

23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检验机构和认证机构包括哪些?

第二十一条【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机构必须依法出具检验结果、认证证明】

第二十二条【消费者的查询、申诉权】

24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哪些质量问题?

第二十三条【消费者权益组织的职能】

25消费者协会主要有哪些公益性职责?

第二十四条【抽查产品质量状况定期公告】

第二十五条【监管机构的禁止行为】

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节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要求】

26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内在质量与外在说明不符的,已经构成产品瑕疵应该怎么办?

27何为不合理的危险?

第二十七条【产品及其包装上的标识要求】

28在委托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标识标注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29产品标识所显示的生产者不是产品的实际生产者的,消费者能否起诉要求销售者支付双倍赔偿?

第二十八条【危险物品包装质量要求】

30特殊产品的包装应该符合怎样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禁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 三 十 条【禁止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1伪造和冒用的区别是什么?

32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应负何种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33如何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它与商标有何不同?

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的禁止行为】

第二节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三十四条【保持销售产品质量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禁止销售的产品范围】

第三十六条【销售产品的标识要求】

第三十七条【禁止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4生产者、销售者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九条【销售者的禁止行为】

第四章损 害 赔 偿

第四十条【销售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35承担产品合同责任主要有哪些条件?

第四十一条【人身、他人财产的损害赔偿责任】

36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其他免责或者减轻责任事由主要有哪些?

第四十二条【销售者的过错赔偿责任】

37如何理解销售者的过错?

第四十三条【受害者的选择赔偿权】

38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如何确定制造者、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的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人身伤害的赔偿范围】

39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40缺陷产品导致人残疾,可以得到哪些赔偿?

41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在赔偿范围之列?

4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侵害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时,如受害人提出的赔偿计算标准与现行的赔偿计算标准不同时,应如何计算?

第四十五条【诉讼时效期间】

第四十六条【缺陷的含义】

第四十七条【纠纷解决方式】

4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何调解产品质量纠纷?

44如何确定产品质量纠纷的当事人?

第四十八条【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对产品质量检验的规定】

第五章罚则

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

第 五 十 条【假冒产品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生产、销售淘汰产品的行政处罚规定】

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伪造、冒用产品产地、厂名、厂址、标志的行政处罚规定】

第五十四条【不符合产品包装、标识要求的行政处罚规定】

45如何对“三无”产品定性处罚?

第五十五条【销售者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第五十六条【违反依法接受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义务的行政处罚规定】

第五十七条【产品质量中介机构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规定】

第五十八条【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的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虚假广告的责任承担】

第 六 十 条【生产伪劣产品的材料、包装、工具的没收】

第六十一条【运输、保管、仓储部门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二条【服务业经营者的责任承担】

46将法律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第六十三条【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依法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行政责任】

第六十四条【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

第六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六条【质检部门的检验责任承担】

第六十七条【国家机关推荐产品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八条【产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九条【妨碍监管公务的行政责任】

第 七 十 条【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限】

第七十一条【没收产品的处理】

第七十二条【货值金额的计算】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十四条【施行日期】

配 套 法 规

1消费者权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2020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节录)

(201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节录)

(2019年8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节录)

(2018年10月26日)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2020年11月3日)

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

(2004年3月12日)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1995年8月25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4月24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节录)

(2003年12月26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

问题的解释

(2001年3月8日)

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规定

(1995年12月1日)

2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节录)

(2019年4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17年11月4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

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4月5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1年2月23日)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2019年3月2日)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2008年10月9日)

邮政业用户申诉处理办法

(2020年9月8日)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2015年10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2019年11月30日)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2019年11月21日)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2020年10月23日)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2013年1月11日)

3价格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997年12月29日)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2001年11月7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2015年6月15日)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2000年10月31日)

实用附录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式样

投诉登记表(文书式样一)

举报登记表(文书式样二)

投诉/举报转办通知书(文书式样三)

投诉/举报分送情况告知书(文书式样四)

投诉受理决定书(文书式样五)

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文书式样六)

投诉调解通知书(文书式样七)

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文书式样八)

投诉调解书(文书式样九)

举报立案告知书(文书式样十)

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文书式样十一)

投诉/举报处理结果报告书(文书式样十二)

二、消费损害赔偿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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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第二十六条【格式条款的限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注解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时的具体义务包括提示说明义务和禁止使用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的义务。本条第1款列举了10项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提示说明义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这10项,实践中可以根据具体的交易类型和合同性质进行判断,只要是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对其基本权利可能造成影响的内容,经营者都应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并按照其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对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必须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对于何种方式构成本法规定的“显著方式”,存在一定的客观标准,需要考虑普通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必须足以明显引起普通消费者的注意。发生纠纷后,经营者应当对已尽以“显著方式”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经营者违反上述义务,如该提示说明的未予提示说明,或者未以“显著方式”按照要求提示说明,则视为经营者未就上述内容向消费者履行告知和说明义务,该条款不构成合同内容;但是消费者主张构成合同内容的,应当允许。 本条第2款规定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主要是指经营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单方制定的对消费者明显不利的条款,其范围可能涉及合同的缔结、变更、履行及合同的解释方法和争议的处理机制等各个环节。 违反本条第1款规定与违反第2款规定的法律后果不同,经营者违反本条第1款提示或者说明义务,仅是视为未履行告知和说明义务,所涉条款不构成合同内容,对消费者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消费者主张适用的除外,因此,性质上属于可撤销条款;而违反本条第2款,则是因直接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范,性质上属于自始无效条款。 配套 《民法典》第496条;《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指引》第9条 第二十七条【不得侵犯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义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注解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即经营者不得自己或者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或以不文明、不礼貌的语言,损害消费者名誉,诋毁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本条将“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作为经营者的一项义务设定下来,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人格权。 经营者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有些经营者由于不注意对自己经营的商品采取适当的保安措施,动辄以商品失窃为由,搜查消费者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给消费者造成了极大的侵扰,增加了心理负担。为了保证消费者在购物时能有一个宽松的环境及愉快的心情,本条将“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作为经营者的一项义务规定下来,以保护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实施检查或者搜查,只能由被法律赋予这种权力的执法机关依照严格的法律依据和程序来执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进行。经营者如发现其商品失窃,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由有关部门依法对嫌疑人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必要的搜查。 经营者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目前,有些经营者法制观念淡薄,随意限制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甚至扣留、殴打消费者,干扰了消费者正常的工作、生活,影响恶劣。为了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本条将“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作为经营者的一项义务设定下来,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权。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受我国宪法、法律的保护,除了有关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有权对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应用 26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应当赔偿精神损害;除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外,还要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行政责任等。 配套 《民法典》第1183条 第二十八条【特定领域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注解 根据本条的规定,负有更高程度信息披露义务的特定经营领域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另一类是“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即金融消费领域。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有关经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如经营地址、联系方式;二是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信息,如价款、数量、质量等;三是有关风险警示、民事责任等信息。 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销售金融商品或者提供金融服务时,有关风险警示的信息披露对于金融领域的消费者而言,尤为关键。本条规定的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列举的“证券、保险、银行”,只要是向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均属本条调整范围,其他经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也在范围之列;此外,这里的金融服务应采广义解释,既包含金融机构向消费者销售基金等金融产品,也包括金融机构提供存款、贷款和保险等金融服务。金融消费的领域,既涵盖金融产品也包括金融服务。 配套 《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第5条 第二十九条【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注解 本条是关于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应履行义务的规定。 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应从源头上强化对收集、使用消费者信息的经营者行为的规范,本条从三个方面对经营者在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的应尽义务作了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原则。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应用 27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有哪些行为?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1)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2)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3)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前述消费者个人信息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活动中收集的消费者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 28经营者违反本条义务的,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所列义务,经营者除应向消费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还可能涉及相应的行政责任。根据本法第56条第9项的规定,可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网络安全法》第64条规定,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三十条【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法律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中国法制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2019年2月改制为中国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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