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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法律案例实证研究:广东法学教育实践基地成果集

典型法律案例实证研究:广东法学教育实践基地成果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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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66829405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23cm
  • 页数:183页
  • 出版时间:2020-11-01
  • 条形码:9787566829405 ; 978-7-5668-2940-5

内容简介

本书以律师日常工作中参与的法律案例为陈述对象, 选取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接地气的法律案例, 在详细描述案件经过的基础上分析了日常生活中一些常见的法律问题, 并给出相关法律意见, 更在每个案例之后, 增加专家点评, 进一步提炼、总结案例, 能给读者尤其是办案律师一定的办案启示, 也便于学生更好地学习和理解相关适用的法律知识, 并提高法律实践技能。

目录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一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法学教育实践基地

民商事案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约责任认定
——M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D市HD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案
“阴阳”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孰是孰非”——杨某诉Z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善意无过失是认定表见代理的关键要素——胡某与建筑公司、建筑公司某分公司、劳务公司、熊某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案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与抵押权人的博弈——某信用社诉某水电有限公司、张某、何某、李某、第三人吕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节能减耗技术服务合同纠纷的是非曲直——M市HY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M市SZ沥青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之诉
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不动产买受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陈某某与梁某某、第三人广东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垫付赔偿款后的无因管理之诉——M市汇通燃料有限公司与黎某新、许某珲、张某全等无因管理之诉
……

刑事案例
行政案例
展开全部

节选

  《典型法律案例实证研究:广东法学教育实践基地成果集》:被告张某、某市水电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能够从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的相对性进行答辩,并追加第三人吕某参加诉讼,组织系列证据证明购买、注销个人独资企业的善意,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被告张某、某市水电有限公司的代理人从抵押登记人手,提出抵押清单附件中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和取水证许可过期等事实,对原告提出处置所有原水电站资产的诉求进行有效答辩,维护了某市水电有限公司的权益。上述诉讼策略显然是成功的,主要观点被法院采纳。本案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其一是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是否可以追溯个人独资企业的后继投资人,金融机构可否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受让人追偿,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来看,显然无法突破合同相对性。其二是依次受让水电站的吕某、张某是否是善意受让人,法院采取综合评价的方式,从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水电站交付、经营现状、工商登记等评价善意受让,维护了市场交易的稳定,有利于本案矛盾纠纷的化解。本案是一起某信用社诉某水电有限公司、张某、何某、李某、第三人吕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案借款人向贷款方借款后,不断转让,*后转让给张某。每次转让都涉及新的法律关系,因此分析该案需要界定及注意以下问题:第~,借款合同属于债权关系,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的借款人是某市二级水电站、何某,贷款方是某信用社。本案原告某信用社按合同约定向某市二级水电站、何某发放了贷款。当时借款方是某市二级水电站、何某,借款金额90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3年4月27日起至2018年4月27日止。第二,某市二级水电站和某市大森林水电站的性质是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责任承担,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当年借款时的个人独资企业是某市二级水电站,其投资人是何某。何某2013年3月份与出让人莫某签订某市二级水电站转让协议时,某市二级水电站的企业性质是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责任承担是无限责任。何某从莫某处购得某市二级水电站后,申请向信用社借款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所以何某应当是本案的借款方,应承担无限责任。尽管涉及的某市二级水电站,经历了2013年何某经营到2015年5月25日何某向第三人吕某转让水电站。2015年7月30日,第三人吕某申请工商局将某市二级水电站名称变更为某市大森林水电站。2016年1月14日,第三人吕某将水电站转让给被告张某,并将股东吕某变更为张某。2016年6月27日,张某向某市工商局申请解散注销某市大森林水电站,清算报告记载:“通知公告债权人情况,企业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工商局依申请注销了某市大森林水电站,并核准成立了被告某水电有限公司。至此该某市二级水电站到某市大森林水电站,属于个人独资企业解散。而新的某水电有限公司,是具有法人性质的公司,按公司法的规定承担的是有限责任。与其之前的某市二级水电站、某市大森林水电站已属于不同的主体,其性质及承担责任都是不同的。第三,第三人吕某、被告张某是依次善意取得某市二级水电站、某市大森林水电站,我们应依据以下几点:(1)某市二级水电站是何某转让给吕某的,吕某转让给张某,其间是否经过合法转让?从本案提供的资料可见是经过工商部门处理的,并有转让协议书,是合法的。……

作者简介

马波,黑龙江人,法学博士,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教授,长期从事环境法、行政法的教学与研究。现为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文法学院院长、茂名市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负责人。担任广东省马波,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东省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等职务。在Advanced?Space?Law、《法学评论》、《法学杂志》等核心刊物发表论文50余篇。主持省部级课题2项,省教研“质量工程”建设项目3项,出版个人学术专著2部。 陈星,湖南人,法律硕士,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主任,长期办理民商事案件,并从事企业、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现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公司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茂名市第九届政协常委、茂名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届立法咨询专家、茂名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茂名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文法学院客座教授。????? 彭华,广东人,法律硕士,茂名市第八批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现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届理事会常务理事、茂名市律师协会名誉会长、茂名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茂名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文法学院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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