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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性权利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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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040492545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220
  • 出版时间:2020-11-01
  • 条形码:9787040492545 ; 978-7-04-049254-5

本书特色

《历史性权利的法律问题研究》对历史性权利与诸多相关概念,如历史性所有权、历史性逐渐巩固、历史性水域及既得权等概念进行辨析后,对历史性权利进行了界定,并指出了历史性权利的具体类型(**章);在对历史性权利构成要件的诸多观点进行分析后,指出了历史性权利构成要件与历史性权利特征的差别,提出历史性权利应具备两个要件(第二章);由于国际公约并没有对历史性权利进行明确规定,作者从习惯国际法、条约解释等视角分析了历史性权利的权利来源(第三章);多视角阐释了历史性权利对国际法的影响(第四章);*后作者用大量的篇幅对南海断续线与历史性权利的关系进行了解析,探讨了断续线的合法性及性质定位,分析了断续线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关系(第五章)。

内容简介

  《历史性权利的法律问题研究》以历史性权利的概念界定为基础,分析了历史性权利的类型,阐释了历史性权利的构成要件,并从协定国际法和习惯国际法入手,探讨了历史性权利的权利来源,解析了历史性权利对国际法的影响。同时,该书结合南海断续线这一现实问题,论证了南海断续线的合法性,研究了断续线与历史性权利的关系,探讨了断续线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关系。  《历史性权利的法律问题研究》既涉及历史性权利的基本理论,也关注相关现实问题,适用于从事国际法教学研究的人员及实务工作者研读。

目录

**章 历史性权利的界定及类型
一、历史性权利的界定
二、历史性权利的类型
三、小结

第二章 历史性权利的构成要件
一、关于历史性权利构成要件的不同主张
二、主张历史性权利的原因与历史性权利的构成要件
三、主张国行事的方式与历史性权利的构成要件
四、其他国家对主张国的态度与历史性权利的构成要件
五、小结

第三章 历史性权利的权利来源
一、历史性权利与协定国际法
二、历史性权利与习惯国际法
三、小结

第四章 历史性权利对国际法的影响
一、历史性权利对国际法产生影响的原因
二、历史性权利对国际海洋法的影响
三、历史性权利对领土取得方式的影响
四、小结

第五章 南海断续线与历史性权利
一、南海及断续线概况
二、断续线性质的不同观点
三、南海仲裁案历史性权利实体裁决评析
四、断续线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关系及未来设想
五、小结

参考文献
索引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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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历史性权利的法律问题研究》:  1.中国对历史性权利的态度  断续线是否为历史性权利线,首先,取决于中国对历史性权利的态度。如果中国本身就是否定历史性权利的,认为其不为国际法所承认,那么断续线不会成为历史性权利线。从中国的诸多实践看,中国对历史性权利是持肯定态度的。这种态度首先体现在中国对他国历史性海湾主张的支持。1957年苏联宣布湾口宽度近115海里的大彼得湾为其历史性海湾,中国首先对苏联的主张进行了支持。①  其次,中国有自己的历史性水域(包括历史性海湾)的实践。在12海里领海宽度尚未确定的时期,中国在1958年的《关于领海的声明》中规定,中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在基线以内的水域,包括渤海湾、琼州海峡在内,都是中国的内海。1959年中国在官方出版物中解释了历史性权利主张的合法性,强调某些海湾虽然湾口宽度超过24海里,但是如果该湾对沿海国的国防和经济来说是重要的,且沿海国长期对其反复行使管辖权,那么该湾能被视为历史性海湾。②渤海湾为中国的历史性海湾。渤海湾湾口宽度约57海里,湾口的庙岛群岛将湾口分为8段,*宽处为22.5海里,位于辽东半岛尖端的老铁山和北城隍岛之间。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条第3款的规定:“为测算的目的,水曲的面积是位于水曲陆岸周围的低潮标和一条连接水曲天然人口两端低潮标的线之间的面积。如果因有岛屿而水曲有一个以上的曲口,该半圆形应划在横越各曲口的各线总长度相等的一条线上。水曲内的岛屿应视为水曲水域的一部分而包括在内。”如果按照这种方法,渤海湾处于中国内水范围。如果不采用这一方法,按照历史性海湾的构成要件,即沿海国有效地行使主权及他国的容忍两个构成要件,渤海湾也属于中国的历史性海湾。对此,有史料可证。1864年普鲁士与丹麦交战,普鲁士军舰在大沽口拦金沙外捕获三艘丹麦商船。中国清政府在与普鲁士的交涉中指出“外国持论,往往以海洋距岸十数里外,凡系枪炮之所不及,即为公共之地,其间往来占住,即可听各国自便”,但“此次扣留丹国货物处所,乃系中国专辖之内洋”,“并非各国公共海洋”,因此“系显夺中国之权”。*后,普鲁士释放了两艘丹麦商船,并进行了赔偿。③这一事件证明中国对渤海湾的管辖已得到各国的认可。但中国并未正式主张渤海湾为历史性海湾,而是在1958年《关于领海的声明》中规定:“在基线以内的水域,包括渤海湾……在内都是中国的内海。”需要注意的是,有学者以国家间建交时间来论证渤海湾是否属于长时间以来被他国承认的历史性海湾①,这种论证方式存在不足。一国主张是否“长时间被他国承认”的实践不能以建交为标准,因为虽然建交是国家间对外交往的一种依据,但是,即便不建交,也不影响一国船舶通过渤海湾,他国是否承认渤海湾为历史性海湾,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国船舶通过渤海湾时的通行权利;另外,如前所述,这种“长时间被他国承认”,即历史性权利的产生更需要的是公开地行使主权而不是外国国家对沿海国在某海域活动的获知。对于该问题,实质涉及的是历史性权利的构成要件,具体参见本书第二章历史性权利的构成要件部分。  再次,中国对他国不合理的历史性权利主张进行了反对。如越南曾主张北部湾为其历史性海湾,中国从历史性权利的构成要件等角度进行分析,认为北部湾并不是历史性海湾。⑦这一事例表明中国是肯定历史性权利的,但是某海域是否能够基于历史性权利而成为历史性水域(海湾)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  *后,中国在自己的立法中明确表明了历史性权利主张。1998年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14条明确指出:“本法的规定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的历史性权利。”虽然对该条文的含义需要解释,但不容否定的是,中国确实在立法中明确规定了历史性权利。1999年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2条第1款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域的划分看,这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应该是指中国基于历史性权利主张的海域。这也可以看出,中国主张在专属经济区以外的海域还有历史性权利。  ……

作者简介

  曲波,女,宁波大学法学院、东海研究院教授。吉林大学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大连海事大学法学博士,英国诺丁汉大学访问学者。中国海洋法学会及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会理事。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法学,侧重国际法基本理论及国际海洋法的研究。出版译著1部,专著1部,主编、参编教材6部,在《中国法学》《当代法学》《当代亚太》《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等期刊上发表论文50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等项目10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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