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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513660532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264
  • 出版时间:2020-12-01
  • 条形码:9787513660532 ; 978-7-5136-6053-2

本书特色

适读人群 :本书可作为法官、律师及其他司法实务工作者的工作参考资料,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供参考指引。亦可用于高等学校相关专业的课堂教学或相关研究人员的培训授课。也可为在校法学专业学生提供一个实务视角,以弥补他们缺乏相关实践经验的不足,期待本书为他们的论文写作和学业思考提供实用的方法和思路。图书所讲解案例均为盛廷律师承办的真实案例,每个案例解析后都附有案例索引号,可根据该索引号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判决书原文。数百件胜诉案例精选,涉及征收拆迁各环节,全方面裁判观点解析,14年实战经验汇总,被征收人的维权宝典。

内容简介

本书共分为四篇十六章 ,分别对集体土地征收纠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纠纷、违法建设用地查处纠纷、特殊程序纠纷四个方面予以专题解析,既涉及程序正义,也涉及实体正义,对拆迁实务与理论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总结。篇包含五章共25个案例,分别是集体土地征收必须经省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作出安置补偿方案要依据法定程序和法定期限;征收方作出补偿决定的依据;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依法签订补偿协议;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强拆主体及强拆责任的认定。第二篇包含五章共21个案例,分别为征收决定适用于国有土地且必须依程序作出;因未依法评估导致征收补偿决定不合法;对被征收应全面补偿并给予补偿选择权;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如何确定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强拆主体及强拆责任的认定。第三篇包含三章共15个案例,分别为违法建筑的认定主体;行政机关作出违法建筑拆除决定需遵循法定程序;行政机关拆除违法建筑需遵循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第四篇包含三章共11个案例,分别是制作或保存政府信息公开的机关具有公开相关信息的义务;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中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违法造成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的,行政相对人有权提起国家赔偿。

目录

目录
**篇集体土地征收纠纷
一、集体土地征收必须经省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
1以“村民自治、社区改造”为名,实施集体土地征收被依法撤销
2征地批准后才办理相关林地审批手续,征地批复违法
3行政复议机关对征地批复的行政复议行为不履行法定职责,属于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4集体土地的征收必须取得省政府或国务院的征地批复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权发布拆迁公告
6市政府无权批准征收农村集体土地
二、作出安置补偿方案要依据法定程序和法定期限
7政府批准的安置补偿方案应符合法定程序
8无征地手续作出安置补偿方案批复违法
9超过法定期限发布安置补偿方案实施公告违法
三、征收方作出补偿决定的依据
10直接依据核量表作出的补偿数额违法
11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在存在地上附着物时才能使用
四、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依法签订补偿协议
12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应严格审查被征收人的主体资格
13违背真实意愿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应撤销
14征收补偿协议中补偿对象错误,补偿协议应撤销
15征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计算表,不等于补偿协议
16行政机关应及时履行对被征收人的安置补偿职责
五、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强拆主体及强拆责任的认定
17有证据证明强拆主体的,由该主体承担强拆的法律后果
18村委会实施的强制拆除,应视为政府委托实施的行为
19不能证明房屋由其他主体强制拆除的,由受益主体担责
20多个部门参与强拆,推定实施单位为适格被告
21街道办实施强拆属于超越法定职权
22镇政府不具备强制拆除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资格和职权
23村委会没有实施征地拆迁的职责
24未达成补偿协议,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被确认违法
25行政机关实施强拆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纠纷
一、征收决定适用于国有土地且必须依程序作出
26征收决定内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撤销
27以征收决定的方式征收集体土地违法
28征收决定通告存在程序违法时应确认违法
29没有依法进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的征收决定应撤销
30征收决定及安置补偿方案内容应符合法律规定
31《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未张贴于醒目之处属违法
二、因未依法评估导致征收补偿决定不合法
32评估机构选定不合法,依据该评估报告作出的补偿决定应撤销
33评估报告未依法定程序作出,依据该评估报告作出的补偿决定
应撤销
34评估报告未依法送达,依据该评估报告作出的补偿决定应撤销
35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应保障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申请复核和
鉴定的权利
36评估报告送达前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应撤销
37行政机关要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
证据
三、对被征收应全面补偿并给予补偿选择权
38征收补偿决定未对被拆迁人进行全面补偿应撤销
39未保障被拆迁人补偿选择权的补偿决定应撤销
四、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如何确定征收人与被征收人
40有独立的机关法人主体资格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
补偿工作的征收办应当对与他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行政
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强拆主体及强拆责任的认定
41未经拆迁安置补偿直接收回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违法
42多机关参与强拆,组织者为适格被告
43行政机关要证明强拆行为合法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据
44由于强拆使得拆迁工作得以完成的受益主体推定为强拆主体
45强拆行为的受益主体不能证明其未实施强拆行为的,应对强拆
行为承担责任
46已经做出补偿决定后强拆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篇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查处纠纷
一、违法建筑的认定主体
47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具有认定违法建筑的职权
二、行政机关作出违法建筑拆除决定需遵循法定程序
48行政机关应当适用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对相对人作出处理
49限期拆除决定书错误适用城乡规划法应撤销
50拆除决定未告知拆除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应撤销
51未对被拆除建筑物进行调查和认定,拆除行为违法
52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应撤销
53行政机关未经催告程序直接作出拆除通知书应撤销
54行政机关在催告履行期内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为违法
55拆除违法建设的处罚决定书未按照法定程序送达应撤销
三、行政机关拆除违法建筑需遵循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56行政机关未发布强制拆除公告即拆除当事人房屋的行为违法
57在强制拆除决定的复议或者诉讼期内强制拆除当事人房屋的
行为违法
58行政机关未提供证据证明强拆行为合法的,认定该强拆
行为违法
59行政主体应对其组织实施的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责任
60未告知诉权的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
第四篇特殊程序纠纷
一、制作或保存政府信息公开的机关具有公开相关信息的义务
61已被撤销的主体,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无效
62国土部门和财政部门均有公开国有土地使用出让收支情况的职责
63市、县级政府具有公开征收补偿信息的法定职责
二、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中的法定职责
64行政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公开信息的法定职责
65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无法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66行政机关责令村务公开,应该对公开结果全面跟进
67超过法定期限作出复议决定属于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三、行政机关违法造成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的,行政相对人有权
提起国家赔偿
68违法强拆后行政机关未及时赔偿,可基于价值*大化原则确定
评估时点
69因行政机关强拆行为造成损失无法举证的,行政机关应承担
举证责任
70赔偿请求人有权获得与其他居民同等标准的安置面积补偿,
或等面积的市价补偿款
71非法强拆房屋的,应给予行政相对人相应的房屋租赁费损失

附录一诉讼费交纳标准
附录二盛廷大事记
附录三盛家军来了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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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毕文强,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北京市物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 “大爱清尘”公益基金监事,CCTV《律师来了》人气律师,是中国**例以公民名义提交的立法议案撰稿人。曾先后接受中央电视台“新闻30分”“经济信息联播”等栏目及《中国新闻周刊》《南方人物周刊》等报刊杂志的专题采访。 张合刚,现执业于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主办律师。 对征地、拆迁理论及状况均有深切关注和深入研究,并善于运用法理创造性地解决实际问题。在全国各地接办了大量群体性疑难案件,通过与当地政府协商谈判、行政复议、诉讼等方式,成功地解决了征地、拆迁等纠纷,化解了多起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事件。 马娜,女,法律硕士,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首席主办律师,团队带头人;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联合党支部副书记,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征收和产权保护研究会秘书长。曾荣获“优秀公益律师”,海淀区司法局“服务之星” “优秀共产党员”等称号。 专注于行政诉讼,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房地产业务。自执业以来,办理案件数百起。注重行政法学的理论学习与实务研究、案例研究,擅长诉讼可视化和诉讼大数据分析。编订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案件流程模板”,成为办案指引。 执业以来承办各类纠纷案件数百起,在公司法务、土地纠纷及行政法律事务方面具备丰富的法学理论储备及诉讼、仲裁等实务操作经验。 潘金忠,法律硕士,2007年取得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号:11101200710176245。现为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行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征收拆迁法律服务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市法学会农村法治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物权法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征收与产权保护研究会副会长,海淀区优秀律师,入选北京市法学会“百名法学英才”。 致力于不动产征收、集体资产保护、行政争议解决等法律实务和研究,代理不动产征收补偿、土地使用权争议、矿产资源侵权、建设工程纠纷等民事、行政案件数百起。在房屋、土地、矿产资源、建设工程以及行政诉讼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系统的理论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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