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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合理性的理性:论法律证成

作为合理性的理性:论法律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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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21612349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420
  • 出版时间:2021-03-01
  • 条形码:9787521612349 ; 978-7-5216-1234-9

本书特色

★本书是法学方法论领域的重量级著作,而法学方法论研究在中国已成为“显学”,受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广泛重视。 ★本书由国内著名学者舒国滢及青年学者领军人物雷磊主编,并由舒国滢老师专门为本书撰写长篇序言。 ★奥利斯 阿尔尼奥在本书中提出了比较完整系统的法律论证合理性理论,由于他在现代法律论证理论上的贡献,他被视为现代法理论领域**出的人物之一。本书正是其有名的代表作。

内容简介

本书讨论的焦点在于对法律适用和学术解释结论的证成。 在作者看来,法治涉及可预见性和结论的实质可接受性。可预见性必然建立在理性行为的基础上。在法律解释中,这意味着遵循理性商谈的模式。当且仅当结论与法律相一致并且同时满足一定道德标准时,结论才是可接受的。从而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而对此法律实证主义往往是无视的。作者试图运用诠释学、新修辞学、理性商谈理论以及维特根斯坦的后期语言哲学的基本预设将这些因素联系起来。其得出的是有关法律解释理性的可接受性的理论。

目录

作为合理性的理性:论法律证成

目录

丛书总序 / 1

奥利斯 阿尔尼奥的法律解释之证成理论(代译序) / 1

前言 / 1

**章导论

1 研究的起点

1.1 常规案件与疑难案件

1.2 决策者的困境

1.3 论证成裁决的责任

1.4 法律主义(Legalism)反对反法律主义

2 法律规范内容的科学研究进路

2.1 学者与法官

2.2 法教义学与社会科学

2.3 法教义学与法律实践

3 法教义学的概念:一个更精确的表述

4 探究角度与基本难题

第二章法的本体论

1 总论

2 法教义学解释的本体论

3 法律规范的效力

3.1 弗罗布莱夫斯基的三种进路

3.2 体系效力

3.3 法律规范的实效性

3.4 法律规范的可接受性

第三章法教义学的解释方法论

1 基本概念

1.1 两种研究的策略

1.2 规范陈述与解释陈述

1.3 规范的概念

2 解释与解释理论的一般特征

2.1 作为诠释过程的解释

2.2 法教义学解释的特殊性质

3 法律渊源与法律解释指令

3.1 论法律渊源的概念

3.2 法律渊源的清单

3.3 法律渊源的分类

3.4 法律解释的指令

4 解释立场的证成:结构化分析

4.1 分析的起点:关于解释结果的分歧

4.2 解释的范围:法律秩序的缝隙与冲突

4.3 商谈程序

4.4 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

4.5 外部证成程序的结构

4.6 证成程序的一个范例

4.7 法律规范的体系化与解释之间的关系

第四章解释陈述的可接受性

1 唯一正确答案的原则

1.1 术语上的澄清

1.2 唯一正确答案学说的几个范例

2 可接受性与理性

2.1 解释立场之证成的普遍前提条件

2.2 理性可接受性的概念

2.3 为什么要是理性的?

2.4 理性商谈的普遍条件

2.5 解释与评价

2.6 知识、确定性与生活形式

2.7 受众与生活形式

结语

缩略语

参考文献

索引

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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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丛书总序 法治不止于宏观之“道”,也需要微观之“技”。自晚清修律以降,中国在国家层面对泰西之法移植与转化从未止息,学界经受“欧风美雨”之思想洗礼亦未有片刻歇息。时至今日,框架性法律已逐渐齐备,“民主”“法治”“权利”等大词至少在话语层面上具有了不容置疑的正当性。然而,对于建成真正之法治国家而言,相较于顶层设计与道路选择,以及法治理念与价值的宣扬,亦需要(甚或更需要)以一种微观法治或具体法治的姿态切入法律实践,“在具体的细节上,以逐步进行的工作来实现‘更多的正义’”(拉伦茨语)。因而,当我们念兹在兹于古罗马法学家杰尔苏(Celsus)的“法是善良与衡平之技艺”这一格言时,不仅要仰望“善良与衡平”的星空,更要脚踏实现善良与衡平之技艺的坚实道路。法学方法论,正在于铺就这样一条技艺之路。 我们这个时代需要方法。法律文本如何有效地与案件事实进行对接,进而具体化为双方当事人,乃至整个社会共同体(尤其是法律共同体)都能接受的正当裁判的依据;价值观念如何以“看得见”和“说得出”的方式转化为个案正义;依法裁判与个案正义、合法性与合理性、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如何均衡和协调,都有赖于一套成熟与规范化的方法。“像法律人那样思考”并非意指法律人群体垄断一套特殊的话语和知识,而更多在于掌握一套专门的解释、论证以及实现规范背后的特定价值追求的方法。 我们需要持续推进方法的研究。中国学界在总体上仍未达到一种可称之为“方法论全面觉醒”的地步。从**本中文方法论专著——梁慧星教授的《民法解释学》(1995年)算起,方法论研究至今不过二十余年的时间。虽然在新世纪的**个十年颇有蔚为大观的局面,但尚有大量的西文法学术语未能统一地转译为汉语,一些基本概念的含义还不够清晰,理论发展脉络也不够明确。部分研究在中西的语境之间来回穿梭,臆想多于考据,数量高于质量,误解与疑虑丛生。近年来,至少在法理学内部,研究总体上又开始趋冷,似乎相关主题已无可深入,方法论研究看起来“已然终结”。这其中除去一系列外部环境的影响之外,一个重要的内在原因可能在于,我们对于西方原典的引介尚显不足,对于方法论诸主题、进路、理论资源的了解还不够全面,故而不知拓展的方向何在。但事实上,对于从发生学的意义上基本属于舶来品的法学方法论,我们依然处于观摩、学习的阶段,中国法学仍然没有走出“法律科学的中国表达”时期。 我们需要更全面地引介方法论学说。文明互鉴是世界历史发展的共同趋势和潮流所向,法学理论亦不例外。近十数年来,已陆续有一些法学方法论方面的译著在大陆出版,其中有一些堪称经典,如阿列克西的《法律论证理论》(2002年,新版2019年)、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学生版2003年,学术版2020年)、恩吉施的《法律思维导论》(2004年)、菲特丽丝的《法律论证原理》(2005年,新版2018年《法律论辩导论》)、《萨维尼法学方法论讲义与格林笔记》(2008年)、菲韦格的《论题学与法学》(2012年)、考夫曼的《法律获取的程序》(2015年)、佩策尼克的《论法律与理性》(2015年)、克卢格的《法律逻辑》(2016年)等。但这些作品显然无法完全满足国内学界的研究需要,而脱离了西方学术的整个传统,片段式的“截取”与“解读”也使得我们不了解方法论谱系的传承和不同进路的发展。在将某些“经典之作”奉为经典之时,前不见“古人”,后不见“来者”,左不知“同道”,右不明“对手”,缺乏问题意识和对理论发展之全貌的洞察。 本译丛意图更加系统全面地介绍法学方法论领域的代表性作品,以促进国内学界对该领域的研究。它在整体规划上选择这样一些主题或者说系列:首先,大体以二十世纪之前和之后为界点,将之前的著作归为“法学方法论学说史系列”。二十世纪之后依照理论进路的不同,分为“传统法学方法论系列”“法律诠释学系列”与“法律论证理论系列”。此外,二十世纪关于(法律)“规范与逻辑理论”的研究突飞猛进,颇有建树,可自成一专题。当前欧洲各大学法学院流行的“法学方法论教材”也可以独自成立一个专题。总计六个系列。当然,只有当译丛出版书目渐多,系列划分之概览才会渐清。此一志业,实有待学界同仁合力谋之。 *后要强调的是,方法论绝非仅仅是个技术问题,它同样与特定的法治价值相关。诚如德国法学家吕特斯所言,法律的方法问题本身就是宪法问题。西方,尤其是德国方法论学说体系的成熟很大程度上就来自于其法治国(Rechtsstaat)精神的成熟。只有在这一背景的关照下,才不会导致“方法论上的盲目飞行”。如此,方法论研究同样也将具有促进制度反思、弘扬法治观念的意蕴,此即所谓“技可进乎道矣”。因此,我们的信条是:拥有了方法,大致能够明确达致远方的通途。 舒国滢 雷磊 2020年11月

作者简介

[芬兰]奥利斯 阿尔尼奥(Aulis Aarnio),1937年生,芬兰坦佩雷大学荣休教授,曾任赫尔辛基大学民法学教授、世界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大会荣誉主席,主要关注领域为民法学(尤其是继承法)、法理论与法哲学。法哲学代表作主要有《论法律推理》(1977)、《法律的观点:法哲学六篇》(1978)、《法学的思维方式:法学研究理论导论》(1979)、《法理学的哲学视角》(1983)、《作为合理性的理性:论法律证成》(1987)、《理由与权威:论法教义学的动态范式》(1997)、《法教义学研究论集》(2011)等。 译者简介: 宋旭光,深圳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哲学与法律论证理论。曾出版专著《理由、推理与合理性:图尔敏的论证理论》、译著《当代德语法哲学》,并在《法制与社会发展》、《环球法律评论》等杂志上发表论文和译文三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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