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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伦理学名著讲解丛书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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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伦理学名著讲解丛书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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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100068468
  • 装帧:6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620
  • 出版时间:2010-08-01
  • 条形码:9787100068468 ; 978-7-100-06846-8

本书特色

★“书稿采用文本解读的方法,力求全面、系统、准确地把握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思想精髓、理论内容和逻辑思路,揭示并分析其所包含的丰富内容。章句鳃说之细致、确切、通明,是前所未见的,读到难处真有顿开茅塞之感。”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宋希仁 ★“书稿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和历史辩证法的方法论原理,以现代性理性反思与启蒙的新视角,深入细致地解读了黑格尔的主要代表作《法哲学原理》一书,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解读新见,是一部相当成熟而有新意的文本解读型哲学思想再创造专著。” ——清华大学教授万俊人

内容简介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导读》是国内一部系统讲解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专门著作。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导读》采用文本解读法,取循文而行的形式,以自由精神及其定在为灵魂,以法权人格、自由意志精神、伦理秩序为核心,把握《法哲学原理》的思想精髓、理论内容与逻辑体系;并以《法哲学原理》为理论平台,以对话、反思、诘问,试图澄清法哲学、道德哲学、政治哲学等领域的一系列相关基础理论问题。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导读》不拘泥于具体字句表达,而重在把握其思想内容与价值批判精神;不停留于字面分析,而以之为思想资源,在哲学层面思考当今时代的一些重大问题。

目录

引言
第1讲 黑格尔哲学体系中的《法哲学原理》
一、黑格尔的思辨哲学体系
二、如何认识社会、国家现象
1.两类规律:自然规律与自由规律
2.实然与应然
三、作为时代精神的哲学

第2讲 基础概念:自由、意志与法
一、自由
1.作为圆圈运动开端的自由
2.作为法的合理性根据的自由
二、精神与意志
1.精神:思维与意志
2.意志的单一性
三、真实的意志
1.“自然的意志”:自在的意志
2.“个人的意志”:“反思的意志”或有限的意志
3.“真实的意志”:自在自为的意志
四、法:“自由意志的定在”
1.法的本质
2.法的普遍与独特
3.法的体系

第3讲 自由的基础:财产权
一、人格与人格权
1.人格
2.人格、人、主体
3.人格权
二、所有权:自由意志定在的基础
1.所有权:扬弃人格的纯粹主观性
2.物的占有
3.财产:自由意志的定在
三、私人所有权
1.“私人所有权”与“共同所有权”:对私人所有权的辩护
2.私人所有:生命、财物
四、私人所有权实现
1.占有
2.使用
3.转让
……

第4讲 契约:共同意志
第5讲 法的正义:不法与惩罚正义
第6讲 道德:自由意志的内在定在
第7讲 目的、意图、幸福
第8讲 善与良心
第9讲 伦理与美德
第10讲 家庭
第11讲 市民社会概述
第12讲 私人利益及其实现
第13讲 国家:公共政治生活与自由实现

尾言:自由精神与否定性辩证法
主要参考文献
索引
2010年版后记
2019年版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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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黑格尔导读》:  为什么说“意志是特殊的思维方式”?  意志是有目的的思维。意志作为一种特殊思维方式首先意味着它是一种思维方式。一般的思维是对象性的,通过去除对象的感性东西将其变成我的思想。这是我对于对象的认识与思想,在我的这种主观认识中消解自我与对象的对立。这种一般意义上的思维是关于人在观念中形成对于事物的认识与思想。但是人的意志并不满足于这种对象性的认识及其一般的观念与思想,而是要基于观念与思想来设定一种现实的存在,是要基于这种对象性认识来能动地调整自我与对象的关系。人的这种认识总具有某种目的性,意志总是要表现出自身的特殊性,并将这种特殊性内容以目的的方式呈现出来。“实践的态度从思维即从自我自身开始。它首先显得跟思想是对立的,因为说起来它自始表示一种分离。在我是实践的或能动的时候,就是说,在我做一件事情的时候,我就规定着我自己。而规定自己就等于设定差别。但是我所设定的这些差别,那时依然是我的,各种规定属于我的,而我所追求的目的也属于我的。”  意志是有对象化冲动要求的思维。意志不同于思维就在于:它不满足于一般地对于对象的认识,不满足于停留于一般的观念与思想,而是要将这种观念思想变为现实的存在,它内在地具有变成现实的冲动力。这就是黑格尔所说意志“把自己转变为定在的那种思维,作为达到定在的冲动的那种思维”之意思。这样,也就不难明白黑格尔所说思维与意志的区别是“理论态度”与“实践态度”之区别。理论态度只是将对象变为人的观念与思想,在这种观念与思想基础之上,人才有可能形成自己的目的与要求。实践态度则是观念中的目的性及其实现之冲动。意志具有行动、做之冲动。意志的现实化就是存在。这样,思维与意志就不是彼此对立不相容的东西,思维是意志的一个内在环节。  思维与意志统一于实践、行动、做。这有两方面的意思:一方面,“理论的东西本质上包含于实践的东西之中……没有理智就不可能具有意志。反之,意志在自身中包含着理论的东西。”动物有活动,但是动物没有意志和目的性,因而,动物的活动只是本能。另一方面,人的实践活动创造了现实的认识对象。“人不可能没有意志而进行理论的活动或思维,因为在思维时他就在活动。被思考的东西的内容固然具有存在的东西的形式,但是这种存在的东西是通过中介的,即通过我们的活动而被设定的。”思维的内容本身就是由意志活动所规定。一般说来似乎事物都是存在的——无论我们是否承认或认识它都是存在着的,然而,就其现实性而言,如果事物没有纳入人的认识视野,或者人们对其根本熟视无睹时,这些事物就是“无”。只有纳入人的活动对象、成为人的一种目的性探究指向时,事物对于人而言才是真实存在的。在此意义上,人的意志活动创造了自身的思维对象。  实践统一思维与意志,实践是人的主体性存在方式。当我们说意志是自由时,就是在说实践是自由。黑格尔以绝对精神的思辨方式揭示了人的自由存在、实践本体论之意蕴。实践不仅仅是简单地做,它是思维、意志的统一,是人的自由存在方式,是理论态度与实践态度的统一。  2.意志的单一性  意志是自由的,但意志如何才是自由的?怎样的意志才是自由的?意志的自由应当具有普遍性,但这个普遍性是否内在地包含特殊性?什么样的意志才可能是真实的意志?黑格尔通过意志的单一性,对此做了阐释。  意志必定是单一、每个具体成员的。因为只有单一、具体社会成员的意志,才是“我”的,才有意志可言。意志总是每个具体人的,意志总体也只是全体成员意志的集合,不能离开每一个成员的具体意志而言。然而,如果意志仅仅只是“我”的、个别人的,那么,这种意志就是绝对排除他人意志的纯粹主观性的意志,这种纯粹主观性意志失缺普遍性,因而不能被称为真实的意志。这就如自由一样,它总是要通过无数“我”的自由具体呈现,如果“我”的自由拒斥了其他“我”的自由,那么,“我”的自由亦是偶然、不真实的。真实的单一意志不是绝对无差别的同一意志,也不是各不相关、纯粹偶在的“自我”的意志,而是在“我”的单一、特殊意志中具有他人的意志。因而,真实的单一意志具有普遍性,是普遍意志特殊存在的意志。黑格尔关于意志发展三环节的论述,以思辨方式表达了  ……

作者简介

  高兆明,哲学博士。南京师范大学道德教育研究所、哲学系教授。曾进过工厂、插过队、做过医生。曾先后就读于南通医学院医疗系、南京工学院(东南大学)哲学与科学系、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主要研究领域为道德哲学、政治哲学、科学哲学、社会转型期伦理问题。正式出版学术著作20部,主要有:《道德失范研究:基于制度正义视角》《心灵秩序与生活秩序:黑格尔(法哲学原理)释义》《道德文化:从传统到现代》《政治正义:中国问题意识》《制度伦理研究:一种宪政正义的理解》《伦理学理论与方法》《中国市民社会论稿》《社会失范论》《社会变革中的伦理秩序》《道德生活论》。并在《中国社会科学》、《哲学研究》等刊物正。式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0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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