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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文件选编:2018

生态环境保护文件选编: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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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11145222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26cm
  • 页数:1142页
  • 出版时间:2020-12-01
  • 条形码:9787511145222 ; 978-7-5111-4522-2

内容简介

  《生态环境保护文件选编2019》主要内容为汇编2019年度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文件、生态环境部与有关部委联合发文,生态环境部令、生态环境部规范性文件、生态环境部公告、生态环境内部情况通报以及各业务司局的公开文件等等。

目录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文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的通知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二、生态环境部有关文件
(一)部令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二)规范性文件
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指南(2019年版)》的公告
(三)公告
关于增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公告
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的公告
(暂行)
关于发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铀矿冶》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关于发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的公告
关于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证明文件(第六批)的公告
关于设立烟台疏浚物和青岛沙子口南疏浚物临时性海洋倾倒区的
公告
关于发布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规程》的公告
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的公告
关于公布《生态环境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公告
关于禁止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林丹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公告
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暴露参数调查基本数据集》的公告
关于发布《水质联苯胺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等三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关于发布“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名单的公告
关于发布《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等六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关于发布《固体废物热灼减率的测定重量法》等三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关于发布2019年全国可继续使用倾倒区和暂停使用倾倒区名录的公告
关于发布《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等三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关于发布《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指南(试行)》的公告
关于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家具制造工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关于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酒、饮料制造工业》和《排污
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畜禽养殖行业》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关于发布《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关于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食品制造工业一乳制品制造工业》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食品制造工业一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
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关于设立盘锦港25万吨级航道一期工程临时性海洋倾倒区的公告
关于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电子工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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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生态环境保护文件选编2019》:  第三十二条信用管理对象的失信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编制单位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或者编制人员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及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在信用平台提交相关情况信息或者及时变更相关情况信息,或者提交的相关情况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两家以上单位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由两名以上编制人员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主持人的;  (四)技术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与建设单位签订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委托合同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控制的;  (六)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附具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并盖章或者签字的;  (七)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将相关资料存档的;  (八)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九)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款所列问题受到通报批评的;  (十)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受到处罚的。  第三十三条实施失信记分应当履行告知、决定和记录等程序。  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信用管理对象存在失信行为的,应当向其告知查明的事实、记分情况以及相关依据。信用管理对象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陈述和申辩。  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信用管理对象在陈述和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进行核实。  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经核实无误的失信行为记分作出书面决定,并向社会公开。失信行为记分决定应当包括信用管理对象基础信息、失信行为事实、失信记分及依据、涉及的建设项目和建设单位名称等内容。  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失信行为记分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决定及有关情况上传至信用平台并记入信用管理对象诚信档案。  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信用管理对象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实施失信记分的告知、决定程序应当与处理处罚相关程序同步进行,并可合并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和失信行为记分决定。  同一失信行为已由其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失信记分的,不得重复记分。  第三十四条 失信行为和失信记分相关情况在信用平台的公开期限为五年。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技术单位和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编制人员,其失信行为和失信记分永久公开。  失信行为和失信记分公开的起始时间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失信记分决定的时间。  第三十五条信用平台对信用管理对象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的失信记分予以动态累计,并将记分周期内累计失信记分情况作为对其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信用管理对象连续两个记分周期的每个记分周期内编制过十项以上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且无失信记分的,信用平台在后续两个记分周期内将其列入守信名单,并将相关情况记入其诚信档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减少对列入守信名单的信用管理对象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复核抽取比例和抽取频次。  信用管理对象在列入守信名单期间有失信记分的,信用平台将其从守信名单中移出,并将移出情况记入其诚信档案。  第三十七条信用管理对象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失信记分达到警示分数的,信用平台在后续两个记分周期内将其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并将相关情况记入其诚信档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对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的信用管理对象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复核抽取比例和抽取频次。  第三十八条信用管理对象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的失信记分实时累计达到限制分数的,信用平台将其列入限期整改名单,并将相关情况记入其诚信档案。限期整改期限为六个月,自达到限制分数之曰起计算。  信用管理对象在限期整改期间的失信记分再次累计达到限制分数的,应当自再次达到限制分数之日起限期整改六个月。  第三十九条信用管理对象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受到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处罚的,失信记分直接记为限制分数。信用平台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将相关情况记入其诚信档案。列入“黑名单”的期限与处罚决定中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期限一致。  对信用管理对象中列入“黑名单”单位的出资人,由列入“黑名单”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出资的单位,以及由列入“黑名单”单位出资人出资的其他单位,信用平台将其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并将相关情况记入其诚信档案。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自列入“黑名单”单位达到限制分数之日起计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对上述信用管理对象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复核抽取比例和抽取频次。  第四十条信用管理对象列入本办法规定的守信名单、重点监督检查名单、限期整改名单和“黑名单”的相关情况在信用平台的公开期限为五年。  生态环境部每半年对列入本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名单和本办法规定的“黑名单”的信用管理对象以及相关情况予以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一条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信用管理对象受到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其相关违法信息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四十二条 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发现的失信行为实施失信记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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