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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11146571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116
  • 出版时间:2021-03-01
  • 条形码:9787511146571 ; 978-7-5111-4657-1

本书特色

本书将企业部分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整理汇编成册,将企业所涉及的环境违法行为以漫画形式予以表达。本书中的环境违法案例涉及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从企业所关心的违法要点来详细阐述违法行为和相应会受到的处罚。本书可使企业了解其所关心的日常生产中会出现的违法行为和违法“高压线”的所在之处,让企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守法意识,提高法制观念。

内容简介

本书的主要内容分为行政篇、民事篇和刑事篇三个部分。部分是行政篇,涉及的案例包括行政处罚案例、行政许可案例、行政强制案例、行政诉讼案例,违法情形涉及超标排放、逃避监管、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未批先建等方面。第二部分是民事篇,主要探讨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和行政处罚与民事责任的关系问题,涉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第三部分是刑事篇,涉及污染环境罪事实的认定与法律适用问题,旨在通过案例来分析环境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与刑事的衔接。  每个案例包括基本案情、案件启示、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法条链接等。“基本案情”中所选案例均为真实案例,来源包括生态环境部门系统上传的案例以及很高人民法院、很高人民检察院、地方法院和检察院公布的典型案例,这些典型案例都是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及争议的案例。“案件启示”是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的警示与提示,对企业如何守法进行指引和教育。“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案例涉及的诸如案件法律适用性、事实认定、案件争议焦点等关键问题。“法条链接”是对案例中涉及的相关法条的援引。 编者从数百个案例中精心挑选出12个典型案例汇成本书并对其进行深入评析,希望本书既可以成为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的指导用书,也可以成为引导企业良性守法的教育用书,还可以成为环境法律爱好者了解和学习生态环境相关法律的窗口。

目录

**部分 行政篇
案例一
给排水管理站连续超标排放氨氮、总氮等水污染物被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
案例二
树脂公司因恶臭气体超标排放引发信访举报的行政处罚案
案例三
汽车制造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行政处罚案
案例四
鸿达建陶厂砖窑技术改造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与验收行政处罚案
案例五
港口服务有限公司违法设置入海排污口查封、捆押案
案例六
建设单位夜间施工作业噪声超标行政处罚案
案例七
德科公司因环境影响评价许可项目选址相邻权受侵犯行政诉讼案
案例八
利津县人民检察院对利津县环境保护局怠于履行职责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

第二部分 民事篇
案例九
省政府诉化工企业碱液未经处理直排长江水体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案例十
中国绿发会诉玻璃制造企业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民事公益诉讼案

第三部分 刑事篇
案例十一
宝勋公司非法倾倒、处置酸洗污泥污染环境案
案例十二
环境保护局联合人民检察院办理清洗防腐公司暗管偷排重金属离子溶液污染环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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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企业生态环境典型案例图解手册》:  本案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包括已经发生和必然发生的下列费用:  (1)本案发生在长江靖江段的污染事件经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评估,认定造成环境损害1731.26万元。  发生在新通扬运河的污染事件造成的环境损害虽未经评估,但与长江靖江段污染事件发生于同一时期且所倾倒的危险废物均为海德公司产生并且两地水体同属Ⅲ类水质。向新通扬运河倾倒的废碱液数量更多,且倾倒区域系低洼河网地区,水流速度慢,污染物稀释速度低。新通扬运河的环境容量远不及长江靖江段,同样的污染物倾倒进新通扬运河所造成的损害要大于长江靖江段。因此,采用类比方式计算的生态环境损害不会高于实际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并不损害海德公司的合法权益。  (2)案涉污染事件造成了服务功能损失。  长江靖江段有水生动物161种,鱼类148种,重要鱼类59种,且有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中华鲟、江豚和胭脂鱼,这里还有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案涉污染事件发生在长江禁渔期,系长江水体生态环境*为敏感、生物*为脆弱时期。数十吨pH为13.6的高浓度废碱液倾倒进长江后,仅2014年5月9日的污染行为就形成了长达20千米的污染带,其污染行为对长江中鱼类繁殖和幼体生长必将造成严重损害,且短期内难以恢复。虽然案涉污染行为发生在禁渔期,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给出的评估报告表明未发现长江渔业受到损失,但不能证明未发生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新通扬运河是当地重要的饮用水水源和农业灌溉、养殖水源,也是南水北调工程的主要通道,且有证据证明污染事件已经造成了鱼类的死亡。案涉污染事件造成了该区域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且短期内难以得到恢复,海德公司应当赔偿相应的服务功能损失。  (3)按照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的50%确定服务功能损失是合理的。  案涉污染事件由非法倾倒废碱液所致。倾倒行为均发生在午夜,倾倒地点偏僻,污染行为具有突发性和隐蔽性,污染区域难以精确测量,因此无法及时收集证据对服务功能损失进行精确评估。综合考虑海德公司多次故意跨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过错程度严重;所倾倒的危险废物pH极高,污染物成分复杂,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十分严重且难以迅速恢复。在长江生态环境已经十分脆弱、长江大保护已经成为全民共识的情况下,海德公司在生态环境极其敏感和脆弱的长江禁渔期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影响十分恶劣。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在对长江靖江段环境污染事件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时采取了保守的计算方法确定生态环境损害,按照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的50%确定的服务功能损失数额合情合理。  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意义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办发[2015]57号),并在吉林等7个省(直辖市)部署开展改革试点,取得了明显成效。  本案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探索确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后,人民法院*早受理的省级人民政府诉企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宣示了江苏省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依法治理生态环境的决心,展示了江苏省人民政府与相关民事主体平等参加诉讼,主动接受司法裁判、维护司法权威的鲜明态度,引发了社会和企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关注,对生态环境损害类案件的判决具有示范作用。目前沿江密集分布的化工企业违规排放问题已经成为威胁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安全的重大隐患。加强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司法保障,要着重做好水污染防治案件的审理,充分运用司法手段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推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助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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