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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公平责任论(精)/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

侵权公平责任论(精)/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

1星价 ¥82.1 (7.6折)
2星价¥82.1 定价¥108.0
图文详情
  • ISBN:9787300291147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371
  • 出版时间:2021-03-01
  • 条形码:9787300291147 ; 978-7-300-29114-7

内容简介

本书是“总-分”结构,编“侵权公平责任总论”是全书的总论,后四编是分论展开。 本书不仅对公平原则的性质做了准确的定位,提出了其适用的条件,防止了其可能被滥用的倾向,同时对侵权法另外的两个归则原则与公平责任的关系作出了精彩的论证与解读。 本书引用的文献和分析的案例截止到2020年年底,期待未来能够更新引用重要参考文献根据《民法典》修订后的近期新版,以期共同推动侵权公平责任领域的研究。

目录



目录

**编 侵权公平责任总论

**章 侵权公平责任导论
**节从《*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的两件侵权公平责任案例
说起
第二节我国侵权公平责任立法的偶然性与必然性
第三节侵权公平责任中“公平”的含义
第四节侵权公平责任的双重属性:侵权责任与公平责任

第二章 大陆法系侵权公平责任研究
**节大陆法系公平责任的源流
第二节德国法对公平责任的完善
第三节大陆法系民法典对公平责任的继受
第四节前社会主义国家的公平责任体系
第五节大陆法系的主要公平责任类型

第三章 英美法系衡平法救济研究
**节英国衡平法发展的五个阶段
第二节英国衡平法的现状与定位
第三节现代英国衡平法救济
第四节与侵权公平责任可能相关的衡平法谚
第五节从“洁手原则”到“追随原则”:侵权公平责任的衡平法
谚路径变迁

第四章 我国侵权公平责任体系的变迁、现状与展望
**节我国侵权公平责任的范围
第二节与“公平原则”相关的侵权责任规范类型化分析
第三节以原《民法通则》为背景的侵权公平责任体系
第四节以原《侵权责任法》为背景的侵权公平责任体系
第五节对《民法典》时代我国侵权公平责任的展望

第二编 行为能力欠缺公平责任论

第五章 被监护人致害公平责任论
**节对我国监护人责任制度核心疑问的解读思路
第二节特殊公平责任定位下原《民法通则》第133条的解读
思路
第三节特殊侵权责任定位下《民法典》第1188
条的解读思路
第四节不同体系定位下原《民通意见》相关条文适用的差别
第五节《民法典》中监护人责任制度的体系定位
第六节我国监护人责任制度的完善建议

第六章 无过错暂时失去行为控制时致害公平补偿责任论
**节《民法典》第1190条的内容与结构
第二节无过错暂时失去行为控制时致害公平补偿责任的确立
过程
第三节无过错暂时失去行为控制时致害公平补偿责任的体系
定位
第四节无过错暂时失去行为控制时致害公平补偿责任的司法
适用
第五节无过错暂时失去行为控制时致害公平补偿责任的理论
构建

第三编 共同意外分担公平责任论

第七章 原《民法通则》第132条公平责任条款的确立过程
**节原《民法通则》第131-133条在内容和体例上的疑点
第二节对原《民法通则》之前民法典起草过程中的相关条文
考察
第三节对原《民法通则》起草时的文献考察

第八章 共同意外分担公平责任论的一般理论
**节解读侵权公平责任的新思路与新概念
第二节共同意外行为与类似情形的对比分析
第三节共同意外分担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与立法空间
第四节共同意外分担公平责任的司法程序与考量因素

第四编 优者负担补偿公平责任论

第九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补偿责任论
**节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则
第二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结构与
疑义
第三节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两个分号
作用的分析
第四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优者
危险负担补偿责任
第五节“受害人故意”免责事由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第2款的影响
第六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具体适用与立法建议

第十章 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补偿责任论
**节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的立法演进
第二节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的适用范围
第三节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中“人”的解读
第四节来源不明高空抛物坠物致害道义补偿责任
第五节高空抛物坠物建筑物管理人责任及其与道义补偿责任的
适用关系
第六节特殊情形来源不明高空抛物坠物致害责任的承担
第七节来源不明高空抛物坠物致害的保险救济设计

第五编 受益人身保护公平责任论

第十一章 无偿个人帮工关系人身保护公平责任论
**节我国侵权法上帮工关系的体系变迁
第二节对“帮工关系”的内涵改造与重新定位
第三节个人帮工关系的概念与类型
第四节无偿个人帮工关系人身保护公平责任的规则设计

第十二章 见义勇为人受损受益人补偿责任论
**节对见义勇为人受损受益人补偿责任的界定
第二节我国见义勇为人受损受益人补偿责任的确立过程
第三节我国见义勇为人受损受益人补偿责任的独立性
第四节对见义勇为人受损受益人补偿责任的优化

参考文献
Sabbatical,上班停课――代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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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二、题目推敲:从“侵权责任公平论”到“侵权公平责任论”早在2003年我复习报考硕士的时候,就对侵权法上的几组问题产生了困惑进而激发了研究兴趣。**组问题是数人侵权责任形态与被侵权人过错。首先是共同危险行为为什么要承担连带责任?读硕士进一步学习之后产生的是更多的困惑,包括连带责任的扩张、被侵权人过错与数人侵权责任的关系、补充责任人是否可以全额追偿、不真正连带责任为什么叫作“不真正”等。这一组问题直接催生了我的博士论文《侵权责任分担论》以及后续的一系列论文。第二组问题就是所谓的公平责任。几乎每本侵权法的教材或者专著都对该问题进行了模模糊糊地介绍,但没有一本书或者一篇文章让我完全信服。我从2007年开始考虑这个问题,后来因为2008年赴美完成我的博士论文《侵权责任分担论》的撰写中断了一年多。我回国工作后,就开始着手研究这组问题。让我万万没想到的是,公平责任这一问题,远比想象的复杂。《民法通则》第132条公平责任一般条款在略作文字修改后作为《侵权责任法》第24条予以规定,在体系定位上有什么差别?《民法通则》第133条被监护人致害责任的两款规定之间的关系,被《侵权责任法》第32条继受后仍然扑朔迷离,再加上该法新增的第33条,二者的关系亟待澄清。《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的见义勇为规则被纳入到《侵权责任法》第23条规定,再被总则化到了《民法总则》第183条,其补偿责任的性质与确定方式,依然悬而未决。《侵权责任法》第35条对个人劳务的规定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雇佣责任和无偿帮工责任规定的关系不甚清晰。而《民通意见》第157条的效力,直接影响到了无偿帮工关系中补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起草过程中关于“重庆烟灰缸”案的争议*终成文化为了高空抛物责任条款,这条特殊的规定可能有正当性吗?《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则得到了《侵权责任法》第48条的引致,但该条第1款第2项那谜一样的结构和“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责任性质,仍然等待着理论上的明确。上述散见的公平责任,有统一的“公平”基础吗?我曾经深感迷惑。如果有统一的“公平”基础,还会有合并同类项的二级公平责任类别结构吗?以《侵权责任法》为核心的公平责任体系,与以《民法通则》为核心的公平责任体系相比,是存在体系变迁效应,还是一脉相承?更为重要的是,还有没有可能和必要创设新的公平责任?如何设计?如何规制?为了寻求可能的统一的“公平”基础,我决定赴英国、去牛津、找本源,对与“公平”*为接近的“衡平”理念进行探索。结果,我失望地发现,国内学术界想当然地认为公平责任可能是一种衡平责任,但实际上与英国法上的衡平责任毫无直接联系。但是,我很幸运地,在与Donal Nolan教授的一次讨论中获得了灵感。当时,Nolan教授听完我对中国法上各种公平责任的介绍后说,其实这些所谓的公平责任之间的联系很松散(too loose)。我回应道,我学习了一下英国法上的衡平法,除了信托法,其他部分也缺乏体系化,也显得loose。Nolan教授表示认可,说因为衡平法都是对普通法的补充,也就是“衡平法追随普通法”,所以显得比较loose。我突然就反应过来了,对啊,我们苦苦追求的统一的“公平”基础,可能并不是传统意义上支撑体系化的统一理念,而可能本来就是一种松散的结构。这种松散的结构本身,并非是不同于侵权责任的另一套体系化的公平责任体系,而是在完全免除侵权责任“不尽公平”之处的一种例外的基于公平的不完全免除责任,是体现为补偿责任的一系列侵权责任的统称。在这样的思路变化指导下,我*终找到了理论突破口,提出了侵权责任与公平责任关系的“追随原则”,构建起公平责任的四个子类型。本书的书名,也从“侵权责任公平论”,改为了“侵权公平责任论”。这一术语顺序上的调整,力图区分出,“侵权‘责任公平’论”是侵权责任构成后对侵权责任的赔偿金额进行的公平调整,包括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自助过当[ 《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的“自助过当”是侵权责任:“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实为不妥。]、好意同乘等情形;而“侵权‘公平责任’论”是侵权责任本应被免除,但在如果完全由受害人承担损害后果“不尽公平”的情形下,例外承担的补偿责任。质言之,“侵权责任公平论”研究的是侵权责任构成后的责任“公平调整”问题,是未来我将撰写的“侵权责任构成论”的一部分,而“侵权公平责任论”研究的是侵权责任不构成后的损害“公平承担”问题。

作者简介

王竹(1981-),男,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四川大学市场经济法治研究所所长,“天府万人计划”天府社科菁英。兼任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侵权法研究所所长、世界侵权法学会执委会秘书长。主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1项、国家社科基金2项、教育部人文社科基地重大项目1项、司法部项目2项。在《法学研究》、TEL、CKLR等杂志发表论文160余篇。独著On the Constitutionality of Compiling a Civil Code of China、《侵权责任分担论》《编纂民法典的合宪性思考》《侵权责任法疑难问题专题研究》,主编《〈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编纂建议稿)附立法理由书》,中译英Tort Liability Law of China,英译中《美国侵权法:实体与程序(第七版)》。荣获教育部人文社科二等奖和三等奖等科研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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