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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与重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与重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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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21619324
  • 装帧:一般轻涂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197
  • 出版时间:2021-06-01
  • 条形码:9787521619324 ; 978-7-5216-1932-4

本书特色

学习指引 总结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与修改要点 精准梳理 根据2021年6月10日公布的安全生产法修改决定,详细对照安全生产法条文 逐条解读 对安全生产法逐条进行解读,轻松把握条文重点 使用便捷 双栏对照,条文增、改、删一目了然 配套法规 收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重要法规

内容简介

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公布施行,2009年和2014年进行了两次修正,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对安全生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安全生产法将于2021年进行修改完善。安全生产法将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与重点解读》一书根据近期新公布的《安全生产法》,制作新旧对照表,并对每条内容做重点解读,方便读者参照新旧法和重点解读有针对性地进行学习。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学习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与重点解读表

**章总则

**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工作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义务】

第五条【单位主要负责人主体责任】

第六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七条【工会职责】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有关标准】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协会组织职责】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中介机构】

第十六条【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

第十九条【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一条【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二条【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履职要求与履职保障】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九条【技术更新的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条【特种作业人员从业资格】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第三十二条【特殊建设项目安全评价】

第三十三条【特殊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查】

第三十四条【特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

第三十五条【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六条【安全设备管理】

第三十七条【特殊特种设备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淘汰制度】

第三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监管】

第四十条【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备案】

第四十一条【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安全要求】

第四十三条【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十六条【安全检查和报告义务】

第四十七条【安全生产经费保障】

第四十八条【安全生产协作】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项目、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

第五十条【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事故抢救职责】

第五十一条【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五十二条【劳动合同的安全条款】

第五十三条【知情权和建议权】

第五十四条【批评、检举、控告、拒绝权】

第五十五条【紧急处置权】

第五十六条【事故后的人员救治和赔偿】

第五十七条【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和服从安全管理】

第五十八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义务】

第五十九条【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的报告义务】

第六十条【工会监督】

第六十一条【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验收】

第六十四条【审批、验收的禁止性规定】

第六十五条【监督检查的职权范围】

第六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配合义务】

第六十七条【监督检查的要求】

第六十八条【监督检查的记录与报告】

第六十九条【监督检查的配合】

第七十条【强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十一条【安全生产监察】

第七十二条【中介机构的条件和责任】

第七十三条【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第七十四条【违法举报和公益诉讼】

第七十五条【居委会、村委会的监督】

第七十六条【举报奖励】

第七十七条【舆论监督】

第七十八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九条【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与信息系统】

第八十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体系】

第八十一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与演练】

第八十二条【高危行业的应急救援要求】

第八十三条【单位报告和组织抢救义务】

第八十四条【安全监管部门的事故报告】

第八十五条【事故抢救】

第八十六条【事故调查处理】

第八十七条【责任追究】

第八十八条【事故调查处理不得干涉】

第八十九条【事故定期统计分析和定期公布制度】

第六章法 律 责 任

第九十条【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责任】

第九十一条【监管部门违法责任】

第九十二条【中介机构违法责任】

第九十三条【资金投入违法责任】

第九十四条【单位主要负责人违法责任】

第九十五条【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

第九十六条【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法责任】

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违法责任

(一)】

第九十八条【建设项目违法责任】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违法责任

(二)】

**百条【违法经营危险物品】

**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违法责任

(三)】

**百零二条【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违法责任】

**百零三条【违法发包、出租和违反项目安全管

理的法律责任】

**百零四条【同一作业区域安全管理违法责任】

**百零五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违法责任】

**百零六条【免责协议违法责任】

**百零七条【从业人员违章操作的法律责任】

**百零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服从监督检查违法

责任】

**百零九条【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违法责任】

**百一十条【单位主要负责人事故处理违法责任】

**百一十一条【政府部门未按规定报告事故违法

责任】

**百一十二条【按日连续处罚】

**百一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违法责任

(四)】

**百一十四条【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

**百一十五条【行政处罚决定机关】

**百一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百一十七条【用语解释】

**百一十八条【事故、隐患分类判定标准的制定】

**百一十九条【生效日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2021年6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年6月10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

的说明

(2021年1月2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1年6月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2021年6月10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2019年2月17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14年7月29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年4月9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19年7月11日)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2019年4月16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201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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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学习指引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后,安全生产法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对安全生产进行第三次修正,此修改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以来,对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法治保障作用。当前,新的发展阶段、发展理念和发展格局对安全生产提出了更高要求,亟需认真总结近年来安全生产领域实践经验和事故教训,不断健全安全生产法治体系。修改安全生产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的迫切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促进实现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是防范化解重大安全生产风险、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的有力保障。 一、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共7章,119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监管体制。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等作为立法目的。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原则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责任。对安全生产规划、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标准制定、安全生产宣传,以及服务机构职责、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先进技术推广和奖励机制等作出规定。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一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资金投入,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履职要求和能力建设。二是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劳动防护、安全教育培训等安全保障义务。三是生产经营单位技术运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四是有关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等。五是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管理。六是重大危险源管理、安全风险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危险作业管理。七是安全生产有关的资质管理。八是事故抢救责任和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三)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一是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权益、安全生产有关事项知情权、建议权,以及批评、检举和控告权,紧急处理权。二是发生事故后从业人员的救治和赔偿,从业人员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等义务。三是工会对建设项目、经营单位日常工作和事故隐患的监督权力,以及依法参加事故调查的权利,以及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一是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检查、审批、审查、验收、行政执法等权力。二是生产经营单位对监管部门的配合义务。三是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履职要求。四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有权采取的强制措施。五是承担安全生产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履职要求。六是举报处理制度、安全生产公益诉讼制度。七是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八是违法行为信息库建设、联合惩戒、曝光等制度。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一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建设。二是事故报告、应急救援、事故调查、责任追究、事故统计等制度。 (六)法律责任。分别规定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关中介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等主体及其人员实施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一是明确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的含义;二是明确事故划分标准、危险源辨识标准、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制定。三是本法实施日期是2002年11月1日,每次修正不改变整部法律的实施日期。 二、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改要点 2021年安全生产法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完善工作原则要求 一是明确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法律上贯彻落实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要求,加强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作用。 二是进一步强调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三是增加规定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责任。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一是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 二是强化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完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范围。 三是强化安全生产预防措施。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四是加大对从业人员关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五是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明确规定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六是明确新业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要求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此外,针对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危险物品有关建设项目施工单位非法转让施工资质、违法分包转包等突出问题,作出专门规定。 (三)加强监督管理力度 一是完善政府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是加强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规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地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通过推行网上安全信息采集、安全监管和监测预警,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三是完善事故调查后的评估制度。要求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是增加安全生产公益诉讼制度。规定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四)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一是提高罚款额度。在已有罚款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了对各类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 二是新设按日连续处罚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三是加大对严重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关闭力度,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对有关负责人实施职业禁入。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严重违法情形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四是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力度。规定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五是加大社会监督力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归集、共享、应用和公开,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强化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创建于1989年6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也是中国*大的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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