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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510930515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477
  • 出版时间:2021-06-01
  • 条形码:9787510930515 ; 978-7-5109-3051-5

内容简介

  唐代诗人刘禹锡在《砥石赋》中说道:“石以砥焉,化钝为利;法以砥焉,化愚为智。”法乃文明基石、治国重器,亦为启迪民智的理性明灯!而书籍则是人们获取法学知识和法律精神滋养的重要载体。在这个知识获取途径呈爆炸式增长乃至于信息泛滥的时代,在浩瀚书海中,如何甄选一本“开卷有益”的法律书籍,就显得尤为重要。  “法衡”系列丛书以法的精神为依归,秉持阐扬法理、衡平世情的基调,特别邀请法学界、实务界学有专长、治学严谨的专家学者,以其深厚学养和专业卓识为读者呈现各自研究领域的真知灼见;以其扎实理论和实务经验深入浅出、平实晓畅撰述法学要义,力求既能开悟法律专业人士,又能惠及更广泛的社会公众。  我们希望,“法衡”系列丛书能以各位专家学者深思精蕴的著述为读者播下智慧的种子,增益法律新知,开拓法学视野,传授思维方法,以此提升学法、用法、执法、司法之能力和水平。愿法治思想深入人心,俾法治精神大力弘扬。

目录

**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三条【合同编调整范围】
第四百六十四条【定义、参照适用】
第四百六十五条【合同相对性原则】
第四百六十六条【合同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无名合同】
第四百六十八条【非合同债的法律适用】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六十九条【不要式原则】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条款】
第四百七十一条【要约、承诺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定义、构成要件】
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
第四百七十四条【要约生效时间】
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撤回】
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撤销】
第四百七十七条【撤销要约意思表示的生效】
第四百七十八条【要约失效】
第四百七十九条【承诺定义】
第四百八十条【承诺通知】
第四百八十一条【承诺期间】
第四百八十二条【承诺期间的起算】
第四百八十三条【承诺生效的效力】
第四百八十四条【承诺生效时间】
第四百八十五条【承诺撤回】
第四百八十六条【迟到的承诺】
第四百八十七条【本不应迟到而迟到的承诺】
第四百八十八条【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八十九条【非实质性变更】
……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章 违约责任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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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合同通则讲义》:  对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可一概而论。应区分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同的民事权利而论其客体。物权关系的客体为有体物(依据法律特别规定空间、权利也可为物权关系的客体);债权关系的客体是债务人的行为,称为给付;人格权的客体为自然人的人格利益,如生命、健康、身体、姓名、肖像、自由、名誉、隐私等;知识产权的客体,是自然人的精神创造物(与有体物相对应而称为无体物);至于传统民法所谓身份权,其权利客体为特定身份关系之相对方当事人。①可见,民事法律关系之客体,或民事权利的客体,具有多样性。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以及义务主体所负担的义务。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例如,在所有权关系中,所有人为权利主体,他所享有的权利,是对客体即所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人之外的一切人均是义务主体,他们所负的义务是不得妨害所有人对所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不作为义务。所有人对所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及义务主体不得予以妨害的义务,即构成所有权关系的内容。而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义务所共同涉及的所有物,即为所有权关系的客体。再如买卖合同关系中,买受人和出卖人都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买受人所享有的权利是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所负担的义务是向出卖人支付价款;出卖人的权利是请求买受人支付价款,所负担的义务是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和支付价款的权利义务,即为买卖合同关系的内容。而交付标的物的行为和支付价款的行为,即为买卖合同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终止)。因民事法律关系之变动,通常产生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变动的结果,有的著作遂将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等同于民事权利的变动。实则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为产生民事权利变动之前提,两者应有区别,不可混淆。其区别如下:(1)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与民事权利的发生不尽一致。如在附生效条件(停止条件)或附生效期限(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民事法律关系虽已发生,但其民事权利须待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方才发生。(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与民事权利的变更亦不相同。例如债权债务关系内容的变更,若属于性质变更或标的物变更,自将导致民事权利性质和内容的变更,但如果仅仅是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的变更或所附条件、所附期限的变更,却并不导致民事权利的变更。(3)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终止),与民事权利的消灭亦不一致。例如在租赁合同关系,租金请求权因清偿而消灭,但租赁合同关系并不随之消灭,须待期限届满方才消灭。尽管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与民事权利的变动,有上述差别,不应混淆,但因民事权利的变动,为民事法律关系变动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因此民事权利的变动为法律上*为重要和*为复杂的问题。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即发生、变更、消灭(终止),绝不是无缘无故的,须有一定的原因。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称为法律事实。所谓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终止)的客观情况。法律事实分为两大类,即自然事实和人的行为。  (1)自然事实,指人的行为之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一切客观情况。自然事实又分为两种:状态和事件。状态,指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例如,人的下落不明、精神失常、时间经过、战争状态等。事件,指某种客观情况的发生。例如,人的出生、死亡,不当得利、混同、继承开始,以及自然灾害发生、战争爆发等。  ……

作者简介

  梁慧星,男,汉族,1944年1月生于四川省青神县汉阳乡梁村。1949年入青神县汉阳中心小学读书,1955年毕业。1956年考入青神中学,1962年毕业。1962年考入四川行政学院(后恢复西南政法学院校名)法律系,1966年毕业。1968-1978年在昆明市农用轴承厂担任劳资干事、工会宣传干事。1978年考入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法专业,1981年毕业,获硕士学位,入该院法学研究所从事民法学研究。1983年评助理研究员;1985-1988年担任《法学研究》杂志副主编;1988年由助理研究员破格晋升研究员;1990年获国家人事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1993年获国务院特殊津贴;1993年担任民法学博士生导师。1988-1999年任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1999-2013年任《法学研究》杂志主编。2006年获评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2019年7月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退休。2001-2007年兼任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2012年起担任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2013年起担任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民商法律学院名誉院长。  1999-2012年担任第四、五、六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2003-2008年担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委员、社会法制委员会委员;2008-2012年担任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主席团成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  主要著作:《民法总论》《为了中国民法》《民法解释学》《裁判的方法》《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读条文学民法》《民事解答录》《中国物权法研究》(合著)、《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附理由》(合著)、《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合著)。主编《民商法论丛》(1994年创刊)、《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100部)、《新时代法学学术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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