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302583059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225
- 出版时间:2021-07-01
- 条形码:9787302583059 ; 978-7-302-58305-9
本书特色
刘哲作品 法治启蒙的另一种可能认罪认罚全面铺开; 本书一一释疑解惑认罪认罚全面铺开 本书一一释疑解惑
内容简介
《认罪认罚50讲》的基本定位为实务型教材,旨在为司法实务工作者普及“认罪认罚”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具体应用。本书共分基本问题、推进与运行、审查与判断、处理与裁量、审判与监督五章。既有对基本概念的全新辨析,又有司法规律的归纳提炼,既有对办案处理的具体建议,也有对宏观管理的反思检讨。本书坚持渐进化的认罪认罚演进策略,坚持系统化的认知视角,主张人性化的司法理念,通过具体而微的讨论辨析,厘清当下剧烈变革的刑事诉讼体系,将理论与实务以内部视角做很紧密之结合,集结成册,以其有利于指导实践,为深入研究提供基础性参考。
目录
目 录
**章 基本问题 / 001
认罪认罚与从宽 / 002
认罪认罚与“两个基本” / 007
认罪认罚与不确定性 / 013
认罪认罚的终极价值 / 020
单位犯罪能不能做认罪认罚? / 025
重罪案件的认罪认罚 / 030
第二章 推进与运行 / 041
认罪认罚应该怎么抓? / 042
理性地面对认罪认罚 / 047
认罪认罚的规模与结构 / 051
认罪认罚的精髓 / 056
认罪认罚的内生性动力 / 059
认罪认罚并不是功利主义 / 062
认罪认罚的下半场 / 066
为什么不愿意用速裁程序? / 071
认罪认罚的长期主义 / 074
VIII
第三章 审查与判断 / 077
认罪认罚是否存在投机心理? / 078
认罚的真实性 / 083
事实不清,何谈认罪认罚? / 086
刑事违法性的实质考察 / 089
被害人的利益如何维护? / 093
具结书应该写什么、可以写什么? / 096
具结书的双向有效应 / 102
辩护人拒绝签具结书还能否适用认罪认罚? / 105
具结书应由嫌疑人和辩护人各留存一份 / 109
辩护意见是否影响具结书的效力? / 112
法律帮助的“批量化”与“个别化” / 117
第四章 处理与裁量 / 127
为什么不敢取保? / 128
是不是缓刑也没戏了? / 131
只认不起诉,算不算认罚? / 135
法定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就不是一个劲儿 / 140
前科的“株连”效应 / 143
司法更要讲诚信 / 146
为什么刑事和解也是法定减轻情节? / 149
不同诉讼阶段的量刑建议梯度 / 153
被告人未实际履行退赃退赔协议,还算认罚吗? / 157
拒不赔偿是否属于不认罚? / 160
幅度刑量刑建议与量刑预期 / 164
量刑建议要有终局意识 / 167
IX
第五章 审判与监督 / 171
简化示证后不再认罪认罚的,可否要求重新详细示证? / 172
庭后认罪认罚怎么办? / 175
庭后动议调整量刑建议怎么办? / 179
审判阶段拟调整量刑建议但被告人不认可,是否属于认罪认罚? / 183
认罪认罚反悔后是否需要转为普通程序? / 187
不采纳量刑建议加重处刑,判决中不提认罪认罚,行不行? / 191
如何建议调整量刑建议? / 195
认罪认罚的留所服刑 / 198
认罪认罚的抗诉 / 207
因调整量刑建议上诉,不宜抗诉 / 213
抗诉到底抗什么? / 216
撤回上诉了,要不要撤回抗诉? / 220
后记 / 224
节选
《认罪认罚50讲(刘哲作品)》: 实践中,量刑问题*重要的因数是法官,量刑建议只有法官认可才能作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只有几种特殊情况除外,如果确实需要在量刑建议之外判处刑罚的,应当首先要求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但很多法官对量刑建议不太适应,认为这是侵夺了他们的刑罚裁量权,因此会故意不在量刑建议的幅度内判,这显然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要求。《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一般应当采纳”的意思就是刑罚裁量权向检察机关的让渡,对这一点法官的理解没错。但是这是立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力,是立法将刑罚裁量权在检法之间重新进行了调整,因此法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这也是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关系。立法权代表全国人民的根本意志,它对刑事诉讼的权力构架进行的重新调整,司法机关以及司法官个人不能因为自己不理解,或者不符合自己的意愿就不去执行。司法官应该带头执行法律的规定。 刑罚裁量权的调整有着深层的法治考量:首先是从整个刑事诉讼流程的角度提高诉讼效率,检察官把法官的活干了,法官就更加轻松了,可以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更加复杂的案件上,而不是死死抓住量刑权不放。刑事诉讼法是用检察官工作量的增加来节约一审法官、二审法官甚至重审法官的时间。其次,量刑建议的采纳率是认罪认罚协商的基础。只有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在极大概率上能够被判决所兑现,检察官在认罪认罚程序上的威信上才能树立起来,说话才有人信,而这正是认罪认罚的关键,尤其是重罪案件的认罪认罚。试想,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考虑认罪认罚的时候,还在担心法官会不会采纳量刑建议,那他一定会犹豫,甚至在认罪供述上有所保留,这样一方面可以获取检察官比较轻缓的量刑建议,同时还要保留一些“猛料”给一审法官,从而迫使法官在量刑建议幅度之下量刑,甚至还要留一些给二审法官,从而在上诉不加刑的保护之下,把量刑宽缓的便宜占尽。只要个别被告人能够在任何环节上成功,都会给看守所中的其他被告人树立一个负面的模板。只是因为法官固执于量刑裁量权,就会给整个刑事诉讼带来无穷的麻烦,同时还会减损整个司法机关的公信力,让被告人以为司法机关里有很多可以各个击破的法律空子。 在这个问题上,检察机关一方面需要加强和法院的沟通协调,使法院深化对认罪认罚大局的认识,严格落实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充分尊重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检察机关也要提升量刑建议的能力)。另一方面,对于完全无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故意违反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在量刑建议幅度之外判处刑罚的,检察机关应当敢于提出抗诉,上级检察机关原则上应当予以支持,在量刑畸轻畸重的判断上可以适当放宽,从而维护检察机关和整个司法机关的威信以及刑事诉讼法的权威。对于那些因为个人徇私而枉法裁判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进行侦查。通过大数据进行量刑采纳情况分析,确定出重点法官,可以帮助检察机关有针对性地排查线索。对于那些被告人认罪认罚之后又单方面撕毁具结书无正当理由上诉的,应该果断提出抗诉,二审检察机关应该提出更重的量刑建议,促使二审法院依法采纳并改判,从而维护认罪认罚的严肃性。 至于前文提到的运输毒品案件,辩护人之所以提出了非法持有毒品的罪轻辩护意见,主要是因为签署具结书的值班律师与出庭的指定辩护人不是同一人,导致人为产生认识分歧。这也暴露出值班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分离的制度性问题。这里有援助费用支付以及两个制度沟通协调的问题,但是根本上是因为没有一个统一的制度进行统一的安排,因此有必要予以整体考虑,促使值班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合一,一个案子跟到底。 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是认罪认罚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制约认罪认罚制度落实的重要瓶颈。因为一般的认罪认罚案件都以具结书的签订为要件,只有几种特殊情况可以免除,但这些案件的数量非常有限。也就是说,一般来说没有律师见证签具结书,认罪认罚就办不了。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看守所要设立值班律师工作站,但很多地区还没有落实。有些地区落实了,但是由于看守所以安全为由拒绝值班律师进入看守所(因为值班律师没有委托书不能直接进入看守所),这也使得很多值班律师工作站名存实亡。但是检察官有切实的需要,就只能提讯之后再约。又由于无法保证值班律师随叫随到,甚至值班律师人就在看守所外,也不可能马上进去,这又需要单独协调,往往要耽误几天的时间。以至于为了一个认罪认罚,检察官从本来提讯一次,变成至少提讯两次以上,极大提高了诉讼成本。因此,建立值班律师进入看守所的绿色通道,共同推动在看守所设立认罪认罚三方专门会见室就成为破解重罪案件认罪认罚难的重要途径。 ……
作者简介
刘哲,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首批入额检察官。 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以来一直参与认罪认罚的推进、指导和政策研究工作,参与设计的《捕诉一体和认罪认罚版审查报告模板》被高检院推广,设计的单位犯罪认罪认罚实务考题,被第七届全国十佳公诉人业务竞赛吸纳为认罪认罚环节的考题之一。曾受邀在全国检察机关第十一期优秀公诉人高级研修班,全军检察机关公诉工作会议暨新修改《刑诉法》培训班,河北、山西等省级检察机关,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围绕认罪认罪相关内容授课。 著有:《检察再出发》《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法治无禁区》《司法观》《法律职业的选择》《司法的长期主义》《司法的趋势》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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