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构建研究:基于立法利益衡量理论

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构建研究:基于立法利益衡量理论

1星价 ¥33.6 (6.0折)
2星价¥33.6 定价¥56.0
暂无评论
图文详情
  • ISBN:9787521824193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174
  • 出版时间:2021-04-01
  • 条形码:9787521824193 ; 978-7-5218-2419-3

内容简介

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是近年来我国立法和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本书以我国政府职能转变、食品安全治理创新为背景,通过运用立法利益衡量理论,结合保险学、经济学、法学、公共管理学等相关学科的理论和分析方法,对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主要理论问题进行了分析,并紧密联系我国实际,对其制度规则的设计和构建进行了全面阐述,提出了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责任保险的制度架构。从学术价值的角度看,本书对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产生和发展的背景、“试点”的总体情况进行了分析,在内容上弥补了既有研究的不足;同时,本书将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与政府职能转变、社会治理创新有机结合起来,并通过立法利益衡量理论及相关学科的理论运用,强化了对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构建过程中的利益和利益关系分析,实现了强制责任保险在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上的创新。从实践价值的角度看,本书理论联系实际,对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制度规则进行了研究,并对其制度构建和立法发展路径进行了深入分析。这不仅能为相关“试点”的继续深入开展提供有益借鉴,而且能为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发展提供有益借鉴。

目录

**章 导论
**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意义
第二节 文献综述
一、国内研究现状
二、国外研究现状
三、对研究的总体述评及展望
第三节 研究目的及方法
一、研究目的
二、研究方法
第四节 本书主要结构

第二章 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法理解析
**节 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含义和特征
一、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基本含义
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主要特征
第二节 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基本功能
一、加强受害第三人保护
二、提高投保人的食品侵权责任风险管理能力
三、推动保险业健康发展
四、以市场化的方式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第三节 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负面效应分析
一、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逆向激励问题
二、对食品业发展和简政放权的负面影响问题
三、对消费者进行投保成本转嫁的问题
第四节 推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基础条件
一、为特定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所必需
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实践和经验积累
三、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
四、完善的制度规则和立法体系
第五节 本章小结

第三章 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实践检视和反思
**节 我国推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背景
一、我国推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经济背景
二、我国推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政治背景
三、我国推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背景
四、我国推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社会背景
第二节 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实践检视
一、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试点”的总体状况
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试点”的共性特征
三、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发展面临的问题
第三节 对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实践的反思
一、关于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管制和自治问题
二、关于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先实践后完善立法”问题
三、关于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发展的财税支持问题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四章 立法利益衡量: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构建的一个视角
**节 立法利益衡量理论的主要内容
……
第五章 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及其相关主体的利益衡量
第六章 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制度规则设计
第七章 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立法体系的完善
第八章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展开全部

节选

  《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构建研究:基于立法利益衡量理论》:  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在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食品侵权责任风险管理手段的同时,亦可能带来投保人的逆向激励问题。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企业在市场中对于经济利益的追求始终大于它的公益考量,一旦有了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企业很有可能会愈发无视其社会责任,导致更多的食品安全事件或使食品安全存在更大的隐患(沈建华,2014)。  对此,本书认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推行并不会导致这一结果的发生。一方面,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仅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仍将由侵权人自行承担。而作为强制保险,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通常较低,在食品侵权损害后果难以预判的情况下,理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可能因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存在而无视食品安全责任风险;更何况,因被保险人故意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通常都不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声誉机制、道德、法律、社会责任等,仍将对投保人行为构成强有力的约束。抛开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因素,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必将对企业形象造成严重损害,并对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甚至可能造成企业的破产倒闭,因此,在企业经营信息日趋公开透明的情况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并不足以成为导致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盲目自信、侥幸心理或不法动机的主要因素。而与之相反的是,作为一种市场化的责任风险管理手段,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可以通过特定的制度规则设计,形成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正向激励,促使其不断提高责任风险意识、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减少和避免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以获得对自身利益*大化的经济社会效果。  二、对食品业发展和简政放权的负面影响I闭题  在食品业推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必将对该行业的发展产生一定影响。对此,有学者认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推行,对企业来说,又增加了一道门槛,与当前的简政放权思路似乎有矛盾;参加保险不仅可能增加企业负担,而且提高了市场准入的门槛(马晓华,2015)。  如果仅就投保将增加企业成本支出而言,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确可能提高特定食品行业和领域的市场准入门槛,并增加特定食品企业的创业和创新成本。但从根本上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是否会导致整个食品业的准入门槛提高,并对食品业发展造成负面影响,仍主要取决于其具体的制度设计。如果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制度设计得当,其对食品业准入门槛的影响将较为有限,并且从利弊两相权衡的角度看,其对食品业发展所带来的影响未必是弊大于利。对于初创期的食品企业来说,即使其承担了投保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定义务,亦不意味着其需要付出高昂的投保成本,因为作为公益性保险,强制责任保险的费率水平通常较低,大幅度增加企业创立成本和创业创新成本的可能性较小。  再从简政放权的角度看,政府简政放权的目的在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激发企业和市场发展活力。但是,简政放权并不等同于“一放了之”。政府在推动简政放权的同时,必然将“放”“管”“服”有机结合起来,做到放权不放手、监管不缺位、优质服务相配套。而推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意义不仅在于加强受害人保护,而且在于转变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使更多的主体得以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因此,该制度的推行本身便是简政放权的重要体现。尽管该制度在形式上表现为“强制”,但却在实质上赋予和保障了市场主体直接参与特定企业食品安全监管的权利。同时,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推行,并不能免却政府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政府仍将对食品安全承担主要的监管责任。此外,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推行,必将带动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重大变革,促使政府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强监管和优化服务。据此,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与政府简政放权的思路并不矛盾。  ……

作者简介

何锦强,云南师范大学MBA教育中心教师,金融学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导,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曾先后任职于交通银行、云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富滇银行等金融机构,现兼任执业律师、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特聘专家,并被湛江仲裁委员会(国际仲裁院)、北海仲裁委员会(国际仲裁院)等仲裁机构聘为仲裁员,被云南省委组织部聘为领导干部选拔与测评专家。 共主持和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科研项目和其他省厅级以上重点和一般项目16项;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20余篇,其中,包括以独撰或**作者身份发表的CSSCI来源期刊、中文核心期刊和EI检索论文13篇,有1篇论文同时被人大复印资料《金融与保险》全文转载;另出版教材1本。共获得中共中央组织部颁发的科研奖2项,分别为二等奖和三等奖;获得云南省委组织部颁发的科研奖二等奖1次;获得厅级教学成果二等奖1次、“红云红河园丁奖”三等奖1次、其他校级奖励1次。

预估到手价 ×

预估到手价是按参与促销活动、以最优惠的购买方案计算出的价格(不含优惠券部分),仅供参考,未必等同于实际到手价。

确定
快速
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