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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简牍与秦汉赋役制度研究

新出简牍与秦汉赋役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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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300295114
  • 装帧:简裝本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340
  • 出版时间:2021-08-01
  • 条形码:9787300295114 ; 978-7-300-29511-4

本书特色

秦汉赋役制度包括赋税和“徭戍”两种制度。赋税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按照法律预先规定的标准,强行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占有财源所发生的一种分配关系”,而“徭戍”则是“国家强迫‘编户’从事的一种无偿劳动,是一种以力役形式出现的封建义务性的课派”。这两种制度是秦汉政权赖以存在和巩固的基础。因此,在新出简牍层出不穷的当下,我们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之上深入探讨这些问题,不仅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秦汉社会经济的历史演变,更有助于我们了解秦汉国家政权运行的内在动因。

内容简介

本书利用新出简牍对秦汉时期的土地制度、土地税、商业税、财产税、人头税以及徭役制度等重大问题进行了重新审视。我们认为,秦汉既存在土地公有制,也存在土地私有制;秦汉土地税按所占田亩面积的1/10或1/12税率征收。秦汉时期商业异常兴盛,青岛土山屯木牍显示,当时市租收入是财政收入主项。尤其重要的是,岳麓秦简还抢先发售披露了秦存在征收“訾税(或曰财产税)”的历史真相。关于徭役制度,岳麓秦简抢先发售刊布的《徭律》《戍律》文书为我们重新认识秦汉“徭”和“戍”的真实内涵提供了直接的史料依据,对于律文中的“吏徭”“取庸代戍”“戍者月更”“君子守官”等诸多问题,本书皆给予了重点关注和分析。

目录

**章 绪论
一、关于本课题的选题
二、学术史回顾
三、研究方法
四、史料来源
五、主要观点

第二章 秦汉土地制度与田税征课
**节 秦汉简牍中的《田律》及其立法宗旨
一、秦汉《田律》的关系
二、土地立法
三、农田水利立法
四、畜牧立法
五、农业生态保护
六、农业税立法
第二节 岳麓秦简所见田税及其附加税的征课
一、租禾稼
二、对拖欠田租及“入租贷不给”的规定
三、刍稾税
四、枲税
第三节 长沙走马楼西汉简牍所见“都乡七年垦田租簿”
一、“都乡七年垦田租簿”的内容
二、田租的征收
第四节 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所见“度田”制度

第三章 秦汉商业的发展与商业税的征收
**节 岳麓秦简奏谳文书商业问题探讨
一、秦商品交换
二、市场管理
三、商业纠纷的处理
第二节 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所见商业问题探讨
一、商品交换
二、货币经济
三、商业税的征收
四、商业繁荣的原因

第四章 新出秦简牍与财产税的征收
**节 岳麓秦简中有关“訾税”的史料
第二节 “訾税”征收的对象和范围
第三节 “訾税”征收的具体方式
第四节 对隐匿“訾税”行为的审理程序

第五章 新出简牍与秦汉“户赋”问题探讨
**节 学术史回顾
第二节 “户税”、“户赋”和“户刍”
第三节 “户赋”的军事性质
第四节 “户赋”与立户的关系

第六章 新出简牍与秦汉人头税制度
**节 学术史回顾及问题的提出
第二节 “赋”的含义及演变
第三节 “算赋”其实就是卫宏所言之“赋钱”
一、“算赋”即按“算”征赋
二、“赋钱”才是税目
第四节“口赋”并非“口钱”

第七章 新出简牍与“徭戍”制度
**节 岳麓秦简所见《徭律》分析
一、学术史回顾及问题的提出
二、秦律对“徭徒”档案的规定
三、秦律对“徭徒”工作的范围及身份的规定
四、秦律对“典”、“老”和“士五(伍)”服役的规定
五、秦律对“发徭”的规定
六、秦律对“委输传送”的规定
七、秦律对“兴徭”管理者的规定
八、“奴徭”与“吏徭”
第二节 岳麓秦简所见《戍律》初探
一、“取庸代戍”制度
二、“戍者月更”和“遣戍”制度
三、“缮治城塞”制度
第三节 岳麓秦简课役年龄“小”“大”问题
第四节 青岛土山屯木牍所见汉代“更赋”新探
一、“罢癃钱”和“罢癃卒钱”
二、“更卒钱”、“过更卒钱”和“戍卒钱”
三、木牍所反映的历史真相

主要参考书目
后记
展开全部

节选

**章 绪论秦汉赋役制度包括赋税和“徭戍”两种制度。赋税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按照法律预先规定的标准,强行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占有财源所发生的一种分配关系”,而“徭戍”则是“国家强迫‘编户’从事的一种无偿劳动,是一种以力役形式出现的封建义务性的课派”。这两种制度是秦汉政权赖以存在和巩固的基础。因此,在新出简牍层出不穷的当下,我们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之上深入探讨这些问题,不仅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秦汉社会经济的历史演变,更有助于我们了解秦汉国家政权运行的内在动因。一、关于本课题的选题秦汉赋役制度史是一个古今中外学者热衷探讨的课题。学者们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真可谓汗牛充栋,不胜枚举。因此,倘若想在此领域有所创新和建树,从地下出土简牍着手,不失为一良策。可喜的是,近几年来,里耶秦简2002年8月9日,《中国文物报》发表了《龙山里耶出土大批秦代简牍》一文,即刻引起了学界的极大关注。经过数年的整理,湖南文物考古研究所分别于2012年和2017年公布了《里耶秦简》(壹)、《里耶秦简》(贰)、岳麓秦简、北大秦简、肩水金关汉简、地湾汉简、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等相继出土和刊布,为我们深入探讨秦汉赋役制度提供了直接而鲜活的史料依据。这些新出简牍材料涉及赋役者众多,其学术价值和研究意义巨大。一是可以丰富秦汉赋役制度史研究的史料基础。在继《张家山汉墓竹简》《尹湾汉墓简牍》《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等之后,秦汉新出简牍又大量陆续刊布,如《里耶秦简》(壹贰)、《岳麓书院藏秦简》(壹陆)、《肩水金关汉简》(壹伍)、《地湾汉简》、《长沙尚德街东汉简牍》、《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壹肆)等。在这些新出简牍中,蕴含着丰富的秦汉赋役制度史研究的新史料。兹举两例,如《里耶秦简牍校释》(**卷)载:“迁陵?五年?(垦)田舆五十二顷九十五亩,税田四顷□□Ⅰ户百五十二,租六百七十七石。(率)之,亩一石五;Ⅱ户婴四石四斗五升,奇不(率)六斗。Ⅲ81519启田九顷十亩,租九十七石六斗。AⅠ都田十七顷五十一亩,租二百?一石。AⅡ贰田廿六顷?四亩,租三百?九石三。AⅢ凡田七十顷廿廿二亩。●租凡九百一十。AⅣ六百七十七石。B81519背”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卷),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345346页。这条史料可以使我们清晰地认识到秦税簿文书的形式和性质,也为我们探究秦田税征收的方式及税率问题提供了直接的证据。同时,里耶秦简中有些史料也透露了秦田亩附加税的征收方式。就秦“訾税”征收问题而言,新出秦简显然填补了秦“訾税”问题研究的史料空白。我们知道,在以往的传世文献及出土材料中,未见一条涉及秦“訾税”问题的史料。可喜的是,岳麓秦简披露了一份有关“匿訾”案件的法律文书。如《岳麓书院藏秦简》(叁)“识劫案”载:“●问:匿訾(赀)税及室、肆,臧(赃)直(值)(简130)各过六百六十钱,它如?(辞)(简131)。”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壹叁)释文修订本》,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8年,第153154页。通过对这个“匿訾”案件的了解,我们可以还原秦“訾税”征收的若干历史真相,为探究我国古代财产税的历史起源意义重大。二是可以深化秦汉赋役制度史的研究。秦汉赋役制度史是古今中外学者热衷探讨的问题,研究成果异常丰富。但由于史料阙如,有些问题一直争论不休。如秦的“徭戍”制度究竟如何?有哪些主要内容?由于云梦秦简只公布了一条秦《徭律》,极大地限制了中外研究者的视野。可喜的是,岳麓秦简*近又披露了7条《徭律》新史料具体史料,请参见本书第七章“新出简牍与‘徭戍’制度”,此不赘引。,这些史料填补了秦徭制研究的史料空白。至于“戍”制,新出《岳麓书院藏秦简》(肆)公布的3条《戍律》新史料,同样填补了以往秦汉徭役制度研究的史料空白。谢桂华曾说,汉代存在“以庸代戍”制度,但秦是否也存在相同的制度,因史料缺乏,不敢妄言谢桂华:《汉简和汉代的取庸代戍制度》,载氏著《汉晋简牍论丛》,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146168页。。庆幸的是,《岳麓书院藏秦简》(肆)披露的3条《戍律》史料解决了这一历史悬案。如《岳麓书院藏秦简》(肆)载:“●戍律曰:下爵欲代上爵、上爵代下爵及毋(无)爵欲代有爵者戍,皆许之。以弱代者及不同县而相代,勿许。(简182/14141)【不当相代】而擅相代,赀二甲;虽当相代而不谒书于吏,其庸代人者及取代者,赀各一甲。(简183/1298)”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第128页。陈曼曼认为:“此字(‘者’)应该是‘耆’。从字形上来看,此字下部所从应为旨,与简183‘者’字作不同。从文意上来看,‘以弱代者’不通,《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简136:‘大啬夫、丞及官啬夫有罪。居资赎责欲代者,耆弱相当,许之。’其中‘耆弱相当’可与此句对勘,‘耆’即为强之意,以弱代强以及不同县而相代,不许。文意更加通畅。”参见陈曼曼:《读〈岳麓书院藏秦简(肆)〉札记一则》,简帛网站,2018年8月4日。根据上下文意,笔者认同这一解释。同时,另外两条史料分别就“戍者月更”、戍卒请假制度及戍卒的工作范围等问题做了全面而系统的法律规定。这些新史料无疑将成为我们深入了解和剖析秦“戍”制的**手材料。再如,2019年7月,彭峪等在《山东青岛土山屯墓群四号封土与墓葬的发掘》一文中披露了汉哀帝时期的两份官文书,即《堂邑元寿二年要具簿》《元寿二年十一月见钱及逋簿》参见彭峪等:《山东青岛土山屯墓群四号封土与墓葬的发掘》,《考古学报》2019年第3期。。这两份文书首次揭示了汉代“更赋”的主要内容,为我们重新认识汉代徭役制度与“更赋”的关系提供了全新的史料依据。诸如此类的新史料还有很多,此不赘举。可见,这些新出简牍史料,使原本歧义纷争的问题得以解决,推动了秦汉经济史研究的进一步发展。三是可以为当代国家财经制度改革提供历史经验借鉴。从广义上讲,赋役制度指的就是税收制度,是国家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对财富(包括活劳动)进行分配的制度,它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三个特征。秦汉时期,为了确保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必须建立军队和刑狱机构,设立行政机关,兴修水利工程等,这些都需要巨大的财力支持。因此,赋役就成为了保障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经济基础。秦汉赋役制度既有可借鉴之处,亦有值得汲取的经验教训。如在赋税征收上,秦汉税率一直比较稳定。在秦代,据北大秦简《田书》记载,其税田率为“十二税一”如北大秦简《田书》载:“广十五步,从(纵)十六步,成田一?。税田廿步,三步一斗,租六斗六升泰半升。”通过计算,此税田比例也为十二税一。韩巍:《北大秦简〈算书〉土地面积类算题初识》,载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主办《简帛》(第八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2942页。但岳麓秦简也有材料证明,秦税田比例为“什一”的例证,具体情况见本书第二章第二节。。在汉朝,自汉景帝实行“轻徭薄赋”政策以来,田租税率基本稳定在三十税一。在徭役征发方面,有些制度性规定也是值得借鉴的。如秦简牍载:“(徭)律曰:岁与(徭)徒人为三尺券一,书其厚焉。节(即)发(徭),乡啬夫必身与典以券行之。田时先行富(简244/1241)有贤人,以闲时行贫者(简245/1242)……”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第149150页。本段《徭律》释文以陈伟厘定为准。参见陈伟:《秦简牍校读及所见制度考察》,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197页。这条材料说明,国家为了确保农业生产,在征发人力从事国家项目建设时,实行“田时先行富有贤人,以闲时行贫者”的政策,这体现了秦律对活劳动进行分配的人性化。但是,在有些时期,尤其是王朝后期,统治者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实行超经济强制政策,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农民纷纷破产流亡,严重影响国家对赋税的征课和徭役的征发。如反映西汉晚期哀帝时期的一枚木牍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个问题。青岛土山屯西汉木牍《元寿二年十一月见钱及逋簿》载:“元寿二年十一月见钱及逋薄●凡逋钱二百?五万五千七百?一”参见彭峪等:《山东青岛土山屯墓群四号封土与墓葬的发掘》,《考古学报》2019年第3期。这枚木牍反映了哀帝元寿二年(前1)堂邑县窘迫的财政状况。在县钱库中,现钱只有33272钱,而拖欠未征缴的税款却达到了2455741钱具体情况请参见本书第七章第四节的相关内容。。同时,简牍也反映了西汉晚期百姓所承担的赋役负担已相当沉重。正如《管子??权修》所说:“取于民有度,用之有止,国虽小必安;取于民无度,用之不止,国虽大必危。”[清]戴望:《管子校正??权修》,载国学整理社《诸子集成》(五),北京:中华书局,1954年,第7页。因此,在当今国家财经体系现代化建设过程当中,我们应该充分借鉴古人的历史经验,做到“取于民有度,用之有止”。只有这样,社会经济才能发展,国家政权才能稳定。……

作者简介

朱德贵,1964年生,江西省上饶市弋阳人,北京大学历史学博士,黑龙江大学哲学博士后,现为哈尔滨商业大学经济史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税收法律研究基地(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基地)国家税法史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中央财经大学中国财税史研究院特聘专家、四川文化艺术学院特聘教授,同时兼任中国商业史学会常务理事、中国财政学会财政史专业委员会理事,主要从事经济史的教学和研究工作。曾出版《汉简与财政管理新证》等学术专著6部,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主持或参与***和省厅级科研项目10余项,荣获省、厅级科研奖励共计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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