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521621211
- 装帧:70g轻型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444
- 出版时间:2021-10-01
- 条形码:9787521621211 ; 978-7-5216-2121-1
本书特色
“八五”普法实用问答丛书根据《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编写,帮助读者在日常工作与生活中,维护法治,遵守社会秩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习惯。 精选实用法律问题 贴近生活,聚焦热点,问题实用 法官、律师专业解答 结合法律实践,专业释法,简明易懂 提升公民法治素养 轻松学习法律知识,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内容简介
在建设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下,遇到问题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正在慢慢成为公民的习惯。法律普及任重而道远,在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之际,我们组织编写了这本《公民常用法律知识实用问答》,就是要从公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出发,通过很直接易懂的问答的形式,在必要的时候以具体案情为例,为公民提供必要的法律知识。本书内容包括民事基本法律常识、婚姻家庭关系法律常识、继承法律常识、物权流转法律常识、合同法律常识、侵权责任法律常识、房屋征收法律常识、物业管理服务法律常识、劳动就业法律常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常识、商事法律常识、治安管理、刑事犯罪法律常识、行政法律基础知识、诉讼法律基础知识等。
目录
**章民事基本法律常识
1 完全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法律上有哪些区别?
2 未成年人从事哪些民事活动具有法律效力?
3 未成年人从事哪些民事活动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4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和指定监护人有哪些区别?
5 监护人主要享受哪些权利和承担哪些义务?
6 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能单方取消另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吗?
7 监护人将监护职责部分委托给他人,被监护人发生侵权行为的,责任怎样分摊?
8 精神病人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程序有哪些?
9 宣告失踪的法定条件、程序及后果是什么?
10 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程序及后果是什么?
11 被宣告死亡的人并未死亡的,实施的民事行为效力如何?
12 被宣告死亡的人又出现的,原来的婚姻关系效力如何?
13 什么是委托代理?
14 什么是指定代理?
15 什么是法定代理?
16 个体工商户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17 夫妻一方为个体户的,其欠债另一方有义务偿还吗?
18 合伙人应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19 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能否成为合伙人?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律常识
**节结婚
1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是多少岁?
2 “姑表亲”“姨表亲”是否可以结婚?
3 异父异母的继兄妹是否可以登记结婚?
4 什么情况下婚姻是无效的?
5 登记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过了法定婚龄还能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吗?
6 父母“包办”的婚姻,法律会保护吗?
第二节家庭关系
1 夫妻单方受赠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 婚后购房的房产证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5 夫妻一方的财产会因婚姻关系的建立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6 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另一方在婚后有义务承担吗?
7 夫妻单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8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权利上有差异吗?
第三节离婚
1 离婚协议的效力如何?
2 遭受家庭暴力向法院起诉离婚,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3 老公在外“包二奶”,向法院起诉离婚会被法院支持吗?
4 夫妻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另一方提出离婚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5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可以提出离婚吗?
6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该怎么办?
7 在女方怀孕期间,男方可以提出离婚吗?
8 离婚后又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就算是自动复婚了吗?
9 父母离婚时,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一般会判给谁?
10 父母离婚时,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一般会判给谁?
11 父母离婚时,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带大的子女一般会判给谁?
12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吗?
13 父母离婚的,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该如何确定?
14 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该怎么处理?
15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通常如何处理?
16 离婚时,一方付出较多的,是否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17 离婚时,如何处理夫妻共同债务?
18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是否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19 离婚纠纷中的无过错方在哪些情形下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0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共同财产,另一方在离婚后发现的该怎么办?
21 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当事人能要求返还吗?
22 无抚养权的一方探视被拒绝,该怎么办?
23 协议离婚后一方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会如何处理?
24 夫妻分居满两年,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该怎么办?
第三章继承法律常识
**节继承权
1 法律规定的继承方式有哪些?
2 父母的对外债权属于遗产吗?
3 人身保险金属于遗产吗?
4 既有遗赠扶养协议,又有遗嘱的,该怎么进行继承?
5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继承如何进行?
6 子女虐待父母的,还有继承权吗?
7 子女伪造遗嘱的,还有继承权吗?
第二节法定继承
1 法定继承的继承人有哪些?
2 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是怎样的?
3 非婚生子女是否有继承权?
4 养子女是否有继承权?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是否可以互相继承?
5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该如何处理?
6 继子女是否可以同时继承继父母和生父母的遗产?
7 丧偶儿媳、女婿是否享有继承权?
第三节遗嘱继承和遗赠
1 遗嘱是否可以取消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2 遗嘱是否必须经过公证才有效?
3 什么是遗嘱中的“特留份”?
4 数份遗嘱的内容相抵触的,该如何处理?
5 附义务受遗赠人如果不履行义务,该怎么处理?
6 遗嘱在什么情况下是无效的?
第四节遗产的处理
1 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该如何处理?
2 继承人没有参与遗产分配又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该如何处理?
3 遗嘱未处分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4 不宜分割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5 什么是遗赠扶养协议?
6 无人继承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第四章物权流转法律常识
1 只签订合同但未作登记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 “一房两卖”的合同是否都有效?
3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应如何处理?
4 有什么方法可以保障购房人购买的期房将来可以实现?
5 动产转让何时发生效力?
6 汽车转让时,是否要强制登记?
7 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变更的,该物权变动何时生效?
8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物权变动何时生效?
9 自己的财产被别人占有了,该如何主张权利?
10 个人可以取得土地的所有权吗?
11 个人挖掘的文物,所有权能否归自己所有?
12 共有人应该如何处分共有财产?
13 共有财产的管理费用,应如何分担?
14 共有财产如需分割该怎样进行?
15 按份共有人转让自己的份额时,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吗?
16 因共有产生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
17 共有关系不明确的,应如何处理?
第五章合同法律常识
**节合同的一般规定
1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由谁来承担责任?
2 什么是无效合同?
3 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4 什么是可撤销合同?
5 合同可撤销的情形有哪些?
6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造成的损失该如何承担?
7 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确的,该如何处理?
8 什么是合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9 什么是合同的先履行抗辩权?
10 什么是合同的不安抗辩权?
11 什么是债权人的代位权?
12 什么是债权人的撤销权?
13 债权人转让债权,需要经过债务人的同意吗?
14 债务人转让债务,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吗?
15 当事人之间互负债务,能否相互抵销?
16 什么是提存?
17 什么是违约责任?
18 违约金不能抵偿实际损失,该怎么办?
19 合同中的定金和订金有什么区别?
20 合同中同时约定违约金与定金,违约时该适用哪一项?
21 什么情况下,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可以免除?
第二节买卖合同
1 买卖商品时,所有权何时转移?
2 买卖合同所涉货物在运输途中损毁的,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3 买方逾期或者拒绝接收货物,是否需要对货物毁损、灭失承担责任?
4 货物分批交付的,合同如何解除?
5 分期付款的合同如何解除?
6 什么是样品买卖?
7 试用期限届满,买家未作表示的,该怎么处理?
第三节赠与合同
1 赠送东西给他人可以附加义务吗?
2 赠送给他人的物品有瑕疵,需要承担责任吗?
3 在什么情况下,赠与人可以不履行赠与义务?
第四节借款合同
1 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可否预先扣除?
2 借款人不及时还款造成了贷款人的损失,逾期利息如何计算?
3 借款利息怎样确定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4 借款人未按约定及时取走借款的,利息怎样计算?
5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银行可以提前收回借款吗?
6 借款合同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怎么处理?
7 提前偿还借款的话,利息是否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
第五节租赁合同
1 口头租房合同的效力如何?
2 租房人任意改变房屋的用途,出租人该怎么办?
3 出租人有维修的义务吗?
4 承租人可以转租吗?
5 转租合同期限超过原租赁合同期限,效力如何?
6 租赁中的房屋买卖后,原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
7 合同到期租房人不续租,但又继续居住的,该怎么处理?
第六节委托合同
1 代他人处理事务,先行垫付费用,可否要求被代理方支付利息?
2 可否将代他人处理的事务,再委托给其他人办理?
3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合同,对委托人有约束力吗?
4 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不知道委托人存在的话,委托人是否可以对第三人行使权利?
5 因受托人的原因导致损失,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受托人还能获取报酬吗?
6 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损失的,受托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7 委托合同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
第七节运输合同
1 货车司机未按约定路线运输,增加的运费由谁承担?
2 旅客因自己时间安排不合理错过了乘车时间,损失由谁承担?
3 旅客坚持要带烟花上长途大巴,车站是否能拒绝其上车?
4 免票的乘客在途中发生伤亡的,司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5 在运输过程中乘客自带物品毁损,司机需要承担责任吗?
第六章侵权责任法律常识
**节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
1 承担侵权责任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2 在哪些情况下,虽然满足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但是行为人不必承担侵权责任?
3 两人共同将对方打伤,责任该如何分担?
4 给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具体应赔偿哪些项目?
5 侵害他人造成对方残疾的,该如何赔偿?
6 伤害导致对方死亡的,应如何赔偿?
7 被侵害人死亡,哪些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责任?
8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应根据什么标准来确定?
9 被害人致残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应根据什么标准来确定?
10 被害人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应根据什么标准来确定?
11 受害人致残或者死亡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应根据什么标准来确定?
12 权利受到侵害,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13 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
14 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侵害人可否减轻赔偿责任?
15 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害的,要承担责任吗?
16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要承担责任吗?
17 因正当防卫造成他人损害的,要承担责任吗?
第二节产品责任
1 产品缺陷造成使用者损害,应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2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他人损害,应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3 因仓储环节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应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1 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2 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3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4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受害人该如何主张权利?
5 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尚未获得车辆所有权时,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该如何承担?
第四节医疗损害责任
1 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2 医务人员未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造成患者受到伤害,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 医疗机构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是否必须取得患者或者近亲属的意见?
4 医疗机构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受损害的患者该怎么办?
5 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6 医疗机构能随便泄露患者的隐私吗?
7 医院能否随意让患者做不必要的检查?
第五节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1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2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谁?
第六节其他物体损害责任
1 阳台花盆等物件意外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 建筑物设施倒塌、坠落致人损害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3 抛掷或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谁?
4 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赔偿责任该如何承担?
5 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该如何承担?
6 修缮地下线路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人损害的,该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房屋征收法律常识
1 城市房屋被国家征收,获得的补偿有哪些?
2 并非为公共利益征收个人房屋,合法吗?
3 对城中村以及已纳入城镇规划区的农村土地、房屋,按什么标准补偿?
4 房屋被征收选择补偿的方式有哪些?补偿的价值标准是什么?
5 被征收人要求的补偿方式是产权调换,但政府实际以货币补偿,合法吗?
6 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没有及时送达,合法吗?
7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前就已经确定了房屋评估机构,合法吗?
8 对违法建筑不经告知直接拆除,合法吗?
9 征收房屋时限定选择评估机构,合法吗?
10 旧城改建征收房屋时未召开听证会,合法吗?
11 因房屋被征收,从好地段迁往差的地段而政府未再给予补偿,怎么办?
12 产权调换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时,如何处理?
13 达不成补偿协议,征收部门可以自行强拆、偷拆被征收房屋吗?
第八章物业管理服务法律常识
**节业主与业主委员会
1 业主享有哪些权利?
2 业主负有哪些义务?
3 什么是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4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是什么关系?
5 什么是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
6 什么是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的职责是什么?
第二节物业管理
1 什么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 开发商有权单方指定物业管理公司吗?
3 建设施工单位可以擅自处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吗?
4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能否由多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服务?
5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是什么关系?
6 业主能否以物业服务企业并非自己参与选定为由,拒绝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7 业主能否以未享受物业服务为由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
8 业主与租户约定物业费由租户交纳的,可否因此免于交纳物业费?
9 业主是否能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10 什么是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第三节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 装修时破坏承重墙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2 小区内的公用健身设施所有权、使用权归谁所有?
3 小区内的车位所有权、使用权归谁所有?
4 业主是否可以解聘物业公司?
5 业主家中失窃,可以让物业服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吗?
6 小区内乱搭乱建,业主该怎么主张权利?
第四节相邻关系
1 房主是否应当为邻居的通行等提供必要的便利?
2 自家住宅的采光被阻挡,该怎么办?
……
节选
**章 民事基本法律常识 1 完全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法律上有哪些区别? 我国《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公民已年满十八周岁,应当独立承担责任,若虽未满十八周岁,但是根据法律规定他已经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也应当独立承担责任。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属于该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的,依法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父母)承担责任。 我国法律关于民事行为能力主要有三种划分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三种民事行为能力不同的主体可以从事的民事活动不一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从事民事活动,而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其从事民事活动。 2 未成年人从事哪些民事活动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特殊情况下,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虽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如果他的行为属于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理应有效。 由此可知,根据法律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能够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3 未成年人从事哪些民事活动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我国《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可知,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以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太小,没有意识能力,还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其大多数行为在得不到法定代理人即父母追认的情况下为无效法律行为。从保护他们的利益和保障社会秩序出发,法律不赋予他们民事行为能力。但是并不是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的任何民事行为都无效,纯属接受利益的如奖励、赠与、报酬等,并不当然认为无效。 4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和指定监护人有哪些区别? 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人。法定监护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顺位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担任监护人,但是如果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需要经过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在指定监护人确立之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指定监护人则是《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项至第三项所列人员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在近亲属中指定的监护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此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5 监护人主要享受哪些权利和承担哪些义务? 作为监护人,需要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如果因监护人管教不严,致使被监护人实施不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监护人在承担赔偿责任时,应首先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以自己的财产适当承担。 根据法律规定,监护人依法享有履行监护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但法律规定更多的是作为监护人的义务。 6 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能单方取消另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吗?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款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子女的监护人。”**千零八十四条**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根据法律规定,父母虽然已经离婚,可是,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未就此割裂,因此父母仍然享有对子女的监护权,享有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等权利和职责。 依据法律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仍然享有对子女的监护权,但是也有例外,我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款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款规定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因此,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非法定的情形,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依法行使监护权。 7 监护人将监护职责部分委托给他人,被监护人发生侵权行为的,责任怎样分摊? 例如,叔叔带侄子出去玩耍,征得了侄子的爸爸的同意,虽然侄子的爸爸才是法定监护人,但是在征得侄子的爸爸同意后带侄子去公园游玩期间,侄子的爸爸实际上是将孩子的监护权暂时委托给了叔叔行使。《民法典》**千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在出门玩耍的过程中,侄子与小朋友发生争执打斗,叔叔没有及时制止小朋友间的打斗,侄子存在过错的话,对于受伤小朋友的损害赔偿,爸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叔叔未及时制止,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依据法律的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虽然叔叔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但是在带未成年人出去游玩的时候,应当履行好监护职责,对于该未成年人与小朋友的打斗应当及时制止。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对受伤的小朋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叔叔存在过错,应当对受伤的小朋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作者简介
严威 中山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澳门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其间赴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及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交流学习。 曾任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助理审判员、审判员,主审婚姻、继承、合同、劳动争议、侵权等民事案件和公司、破产等上市案件。曾任某大型上市合资公司集团总部法务,现在某知名互联网企业集团法务部任法务。 近年来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发表法学研究文章二十余篇,主持或参加完成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等总计十余个。 已出版个人专著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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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富论:“现代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的传世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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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悖论(签章版)
¥31.4¥49.8 -
简约法律的力量
¥18.0¥34.0 -
法治的细节
¥24.4¥49.8 -
中国古代司法的精神
¥19.1¥36.0 -
中国法律对东亚诸国之影响
¥20.2¥28.8 -
一看就懂的法律常识/李叔凡
¥20.3¥59.8 -
民法典
¥20.2¥42.0 -
法律常识一本全
¥12.3¥38.0 -
从《共同纲领》到“八二宪法”
¥22.6¥58.0 -
清朝监察立法之都及其历史镜鉴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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