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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物权及其规制研究

环境物权及其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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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307223936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257
  • 出版时间:2021-11-01
  • 条形码:9787307223936 ; 978-7-307-22393-6

内容简介

书主要介绍环境物权法律制度以及环境物权规制的法律制度,研究环境物权的内涵、结构、体系等,并结合现实需要,提出环境物权规制的基本原则和路径选择。本书在分析环境和环境要素物权基础上,充分借鉴了其他社会科学所取得的成果,力图在既有的民法框架下,构建合理的环境物权制度。本书共分为五章,分别从环境物权的法律构造、内在诉求、基本原则和路径选择,以及功能性环境物权规制和环境要素物权规制等方面详细研究了环境物权及其规制的相关问题。

目录

绪论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三、研究目标和基本内容
四、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章 环境物权的法律构造:内涵、结构和体系
**节 环境物权的生成逻辑:传统物权的局限性
一、环境问题与物权生态化
二、环境问题对物权的诉求:传统物权的内生性困境
第二节 “环境物权”概念之证成
一、“环境物权”的引入和构建路径
二、“环境物权”建构方法:功能主义视角
三、“环境物权”概念法学构造基础:环境法语境下的环境物权
四、环境物权的内涵和特征
五、环境物权与环境权、传统物权的关系
第三节 环境物权的结构和体系
一、环境物权的结构:功能和要素二元结构
二、环境物权的体系和内容

第二章 环境物权规制的内在诉求
**节 物权及其限制机理
一、物权限制:内涵、特征和形态
二、物权限制的理论基础
三、物权限制的维度和路径
四、民法视野下物权限制的局限性:以物权社会化为视角
第二节 环境物权规制的内在诉求
一、环境的公共性品格及其法律意义
二、公共权力介入环境物权的逻辑前提:合法性问题
三、公共权力介入环境物权的限度
四、公共权力调整环境物权的局F艮性-基于公共选择理论视角
五、环境法视野下对私法视角物权限制的修正

第三章 环境物权规制的基本原则和路径选择
**节 环境物权规制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环境物权规制的路径选择
一、环境物权规制路径的基本构想:权利确认下的规制
二、环境物权规制法律切入点:环境和环境要素的国家所有权
三、环境物权规制的二元结构路径
四、我国环境物权规制的路径依赖问题:需要国家干预的供给机制

第四章 功能性环境物权规制
**节 功能性环境物权规制基本问题
一、环境容量使用权的法律性质
二、环境容量使用权权利行使的特殊性
三、环境容量使用权规制路径和方法:从浓度控制到总量控制
第二节 环境容量总量的确定
一、环境容量的影响要素和确定方法
二、我国的环境容量确定存在问题
三、我国环境容量总量确定规则构建
第三节 环境容量权利的初始分配
……
第五章 环境要素物权规制
结语:主要结论和展望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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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1.物权限制目标差异。民法视野下物权限制目标,是对物权人物权行使构成限制,以不损害公共利益。环境法视野下的物权限制目标,是对物权人物权行使构成限制,以不影响环境生态系统整体功能。这是由于两者之间对“物”之理解差异决定的。环境法视野下,物权法之物是作为生态系统的结构要素而存在的,具有功能的生态性和系统关联性,而民法视野下,物权法之物是作为独立性、分割性之物而存在。以森林资源为例,目前对之的立法状态是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在国家所有权基础上设立森林资源用益权使之得到社会利用。森林资源用益物权虽然是由所有权派生的权利,但它是一项独立权利,社会主体对森林资源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能由用益物权人行使,国家和集体组织不得干涉。森林用益物权可以以私人物权形式存在,国家仅仅保留所有权的形式外壳。在环境法视角下,森林资源具有双重特性,因其经济资源属性而成为整个人类社会赖以存续的共同物质基础,因其生态功能属性而成为社会赖以存续的自然环境基础。如此,在民法视野下,对自然资源物权利用之限制,是基于国家所有权外壳、为实现国家利益进行的外部限制;在环境法视角下,对自然资源物权利用之限制,是基于自然资源在环境之“物”意义上的公共资源属性,直接为实现环境利益而对之进行限制,是为了实现自然资源环境生态功能的内部限制。民法意义上的物权限制,直接目标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限制权利不得滥用,但其中之社会公共利益并没有指明确的指向;而环境法意义上的物权限制,目标是在权利不得滥用基础上,要求物权利用尽量不影响物权之“物”所指向的环境功能。  2.物权限制内容上存在差异。在民法意义上,物权限制体现为对所有权进行必要限制、他物权优先和权利禁止滥用之展开。在物权法“以物之利用为中心”法律制度目标之下,他物权优先在物权法限制上述三个维度中,占据主要位置。通过他物权优先,达到对所有权限制、权利禁止滥用之目标,从而*大限度实现物之经济利用。而在环境法视野下,物权限制的三个维度中,权利禁止滥用占据优先位置,通过物权滥用之限制,达到物权利用不得有损于环境生态功能的行为限制。但是,由于环境法对物权限制的目标追求之差异,物权利用限制之内容,不仅仅限于权利禁止滥用,而是追求物之生态功能的实现。因此,在限制内容上不尽相同。在达到权利不得滥用基础上,进一步体现为更多地设立物权利用过程中的环境生态恢复性义务,例如,在物权限制义务设定中,遵守自然资源规划义务、遵守环境规划义务、生态补偿义务、环境整治义务、环境生态功能恢复义务、替代性环境责任等更为广泛运用。  3.在物权限制路径上存在差异。在物权限制路径规则构建上,主要体现为社会性义务规范设定和国家公共权力直接介入限制。在民法视野下,物权限制路径主要是社会性义务的设定:一方面,通过设定民事主体行使物权应该遵守的环境义务,进行直接规制;另一方面,通过在民法体系中设定民事性环境权利,通过权利间接制衡。例如,通过公民环境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达到对物权利用之限制。目前,与环境相关的民事具体权利,如清洁空气权利、日照权利、安宁权利、通风权利等,正在逐步受到关注和肯定。又如,通过对相邻关系进行补充或扩充解释,使得涉及环境利益的相邻关系得到较好的平衡。这种社会性义务规范路径,本质是采用私人对抗权利对抗机制,注重通过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内部限制达到物权限制目的,使得环境公共利益能够通过私人性环境利益得到实现。在环境法视野下,物权限制路径不仅重视社会性义务规范的设定,还注重通过国家公共权力直接干预。在民法视角下,市民社会对国家权力保持高度警觉,国家权力应该保持对民事生活的*低限制,即使在民法限制、物权限制思潮的影响下,对于民事权利限制也只要采用私人权利对抗机制,而不是通过国家权力直接干预。这种物权限制路径,对于环境利益的实现是有限度的,或者说,并没有达到环境利益内在诉求、没有实现环境利益真正目的。那么,环境利益实现的真正目的是什么?在环境法视角上,环境利益诉求在宏观上是环境保护、对生态系统*少的干预,是物权之“物”之上生态功能*少毁损。即从环境法角度,物权限制主要是关注物权之“物”生态功能维护和实现,而不仅仅限于民法视角上之权利禁止滥用;对物权利用限制不仅是环境无害性,更重要的是环境要素的生态功能维护。这决定在环境法视野之下,物权限制路径不仅仅是社会性义务设定,更多是国家公共权力干预。在物权的利用过程中,环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利用规划等构成了重要限制,这种限制只能通过国家公共权力干预得到实现。

作者简介

  黄中显,男,1975年生,广西横县人,环境法学博士。现为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党委书记。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法基础理论、环境侵害救济和环境规制。广西民族大学经济与环境法治研究院院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西部开发法律研究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海洋环境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广西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主持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子课题、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广西哲学与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项目10多项。在《法学杂志》《学术论坛》等刊物上发表论文30余篇,其中核心刊物论文13篇;出版专著1部,合作著作3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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