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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平等就业权法律保护研究

欧盟平等就业权法律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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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20380416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243
  • 出版时间:2021-08-01
  • 条形码:9787520380416 ; 978-7-5203-8041-6

本书特色

欧盟作为欧洲区域的经济、政治一体化组织,自欧洲经济共同体及欧洲共同体时期以来,就致力于为平等就业权提供法律保护,在保障平等就业机会和待遇、反对就业歧视方面作出了巨大的努力。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平等就业权问题在我国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本书对欧盟平等就业权法律保护进行了系统研究,以期为我国平等就业权法律保护的完善和发展带来一定的启示。

内容简介

欧盟作为欧洲区域的经济、政治一体化组织,自欧洲经济共同体及欧洲共同体时期以来,就致力于为平等就业权提供法律保护,在保障平等就业机会和待遇、反对就业歧视方面作出了巨大的努力。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平等就业权问题在我国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本书对欧盟平等就业权法律保护进行了系统研究,期望为我国平等就业权法律保护的完善和发展带来一定的启示。

目录

前言
一 研究背景
二 研究现状及研究意义
三 研究方法及论文结构

**章 欧盟平等就业权法律保护的历史演进
一 欧盟平等就业权法律保护的初期建立
二 欧盟平等就业权法律保护的继承和发展
三 欧盟平等就业权法律保护面临的挑战及发展趋向
四 本章小结

第二章 欧盟平等就业权法律保护的框架与特征
一 欧盟平等就业权法律保护的框架
二 欧盟平等就业权法律保护的特征
三 本章小结

第三章 欧盟平等就业权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与内容
一 欧盟平等就业权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
二 欧盟平等就业权法律保护的就业主体特征
三 欧盟平等就业权法律禁止的就业歧视行为类型
四 本章小结

第四章 欧盟平等就业权法律保护的例外情况与“积极行动”
一 “真正和决定性的”职业要求
二 保护女性生理或心理状况的需要
三 维护公共安全的需要
四 “积极行动”措施
五 本章小结

第五章 欧盟法院对平等就业权的司法救济
一 欧盟平等就业权的司法救济规则
二 欧盟法院的司法救济机制
三 欧盟法院在平等就业权法律保护中所发挥的作用
四 本章小结

第六章 欧盟平等就业权法律保护对我国的启示
一 我国平等就业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二 我国平等就业权法律保护中存在的不足
三 我国平等就业权法律保护的完善
四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展开全部

节选

  在司法实践中,欧盟法院通过直接诉讼程序审查欧盟机构以及欧盟成员国相关行为,以及通过预先裁决机制对欧盟平等就业权法律进行解释。这为欧盟平等就业权法律保护提供了有效的救济途径,极大地保障和推动了平等就业权在欧盟及成员国中的发展和有效实施。同时,欧盟法院在这一救济过程中,具体适用了欧盟平等就业权法律保护中的救济条款和规定,并根据法院的司法实践对救济要求做进一步构建和解释,结合欧盟法院中有关欧盟平等就业权法律保护的救济机制和方式,对平等就业权保护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挑战表明观点和态度,这对于欧盟平等就业权法律保护的具有极大的价值和意义。①  平等就业权作为一项可诉权利,如何通过司法救济来对平等就业权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是现阶段完善我国平等就业权法律保护所应当思考的问题。②近年来,我国针对就业歧视的诉讼,越来越多的引起了学界和社会大众的关注,而我国平等就业权法律保护中救济方面存在的不足以及缺陷,也渐渐引起了学界和社会大众的重视。③因此,为完善平我国等就业权法律保护救济方面,欧盟法院在欧盟平等就业权法律保护救济中作出的努力以及取得的成就,值得我国进行借鉴。这对于保障劳动者在受到就业歧视的影响或侵害时.能够获得有效、充分的救济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就业促进法》第62条在发生就业歧视行为时,赋予了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④但由于我国相关法律中,就业歧视诉讼程序性规定并不完善,这使得平等就业权遭受侵害的劳动者难以获得有效的救济。因此,我国应当制定完善的就业歧视诉讼程序性规定,特别应当对就业歧视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制度以及法律责任制度进行明确的规定。就我国平等就业权法律保护中救济途径方面的具体完善而言,应当建立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有效审查,完善就业歧视诉讼程序中的举证责任制度,并完善就业歧视诉讼程序中的法律责任制度。  1.建立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有效审查  出于对行政机关通过抽象行政行为处理行政事务这一职权的尊重,根据法律规定,我国人民法院缺乏审查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权限。①因此我国法院无法审查以及认定行政机关做出的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包含对平等就业权的侵害。行政机关通过抽象行政行为所作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也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这使得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行政机关作出的存在瑕疵或缺陷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可能面临束手无策的困境,使得在通过诉讼方式为平等就业权提供的救济存在着先天的缺陷,平等就业权遭受侵害的劳动者寻求司法救济的路径存在阻碍。'  因此,为保证劳动者在遭受就业歧视或不公正就业待遇时能够获得充分、有效的救济,我国应当借鉴欧盟平等就业权法律保护中,欧盟法院对欧盟相关法律的审查和监督作用。可以考虑通过相关立法,赋予我国法院在诉讼中对行政机关通过的平等就业权抽象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审查的权力,来确保遭受影响或侵害的劳动者能够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  由于我国已经通过《立法法》第97条和99条,建立起了对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内的法律审查制度,赋予了我国包括全国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国务院及各级地方政府更改和撤销相关法律文件的权力。②因此,在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应当遵循一定原则,而不能通过司法管辖权对上述现存制度进行肆意干涉。首先,法院应当仅对抽象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进行审查。在审查行政机关通过的抽象行政行为时,当事人应当只能对抽象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提出疑问,而法院也仅能对此进行审查和裁定。其次,法院应当在审理案件时进行附加审查。这要求法院仅能在审理具体的平等就业权相关案件时,对作为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附加审查,而不能主动对与本案件无关或并未实际产生效力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法院应当作出是否适用抽象行政行为的决定。这要求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在审查抽象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后,所作出的并非是撤销、变更或废止抽象行政行为的决定,而仅仅应当是宣布在该案中是否适用这一行政行为的决定。①

作者简介

  石慧,青岛大学法学院讲师、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比利时鲁汶大学访问学者。研究领域为国际法、人权法。曾在国内外多家学术期刊发表论文,参与多部著作和教材的编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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