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规范与学说—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论为中心(下册)(第二版)(中国法学前沿·研究生教学参考书)
- ISBN:9787302589716
- 装帧:80g纯质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639
- 出版时间:2021-11-01
- 条形码:9787302589716 ; 978-7-302-58971-6
本书特色
《物权:规范与学说——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论为中心》(上、下册)(2011年)入选“三个一百创新图书出版工程”,荣获第三届中国出版政府奖。第二版在**版基础上,依据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对物权体系等进行了全新的修订。本书适于法学硕士生、博士生学习之用,也为司法实务人员工作提供**参考用书。
内容简介
《物权:规范与学说—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论为中心》(上、下册)(2011年)入选“三个一百创新图书出版工程”,荣获第三届中国出版政府奖。第二版在首版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规定,阐释了物权及物权法的概念,介绍了物权法及物权法学的体系,分析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描述了物权法的发展和中国物权法的制定,依次介绍和讨论了物权的类型、物权的客体、物权的效力、物权的变动、物权的保护、占有、所有权总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及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诸用益物权,以及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诸担保物权。 《物权:规范与学说—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论为中心(上册)(第二版)》适于法学硕士生、博士生学习之用,也为司法实务人员工作提供**参考用书。
目录
目录
第十章用益物权总论1
**节用益物权的概念1
一、 用益物权的界定1
二、 用益物权的法律性质1
第二节用益物权的分类4
一、 概说4
二、 典型用益物权与准物权4
三、 有偿用益物权与无偿用益物权5
四、 无从属性用益物权与有从属性用益物权5
五、 让与性用益物权与限制让与用益物权5
第三节用益物权与相关权利6
一、 用益物权与所有权6
二、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7
第四节用益物权的效力冲突及其协调10
一、 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土地经营权与有关权利之间的效力冲突及其
协调10
二、 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有关权利之间的效力冲突及其协调13
三、 宅基地使用权与有关权利之间的效力冲突及其协调15
四、 海域使用权与相关物权之间的效力冲突及其协调16
五、 地役权与用益权之间的效力冲突及其协调19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22
**节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22
一、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界定22
二、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23
三、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精神实质27
四、 农村土地承包的原则28
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29
一、 概述29
二、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30
第三节农地“三权分置”模式下的土地经营权35
一、 “三权分置”的基本含义与创设根源35
二、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说之反驳37
三、 土地经营权制度具有法理依据39
四、 对土地经营权的定性和定位41
五、 《民法典》新创了一种权利产生的机制44
六、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立“四荒”土地经营权44
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47
一、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47
二、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义务59
第五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61
一、 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事由61
二、 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程序性要求63
三、 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法律后果64
物权: 规范与学说——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论为中心(下册)(第二版)目录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65
**节建设用地使用权概述65
一、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界定65
二、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类型66
三、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77
四、 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有关权利的辨析88
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90
一、 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概述90
二、 行政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90
三、 出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91
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效力109
一、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109
二、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127
第四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128
一、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事由128
二、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法律后果133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135
**节宅基地使用权概述135
一、 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135
二、 宅基地使用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140
第二节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141
一、 概述141
二、 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142
三、 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时间点143
第三节宅基地使用权的效力144
一、 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144
二、 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147
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148
一、 宅基地使用权消灭的事由148
二、 宅基地使用权消灭的法律后果149
第十四章居住权150
**节居住权概述150
一、 居住权的界定150
二、 居住权的类型150
三、 生活性居住权的法律性质153
四、 居住权制度的必要性155
第二节居住权的取得156
一、 居住权取得概述156
二、 以书面形式的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156
三、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159
第三节居住权的效力159
一、 占有住宅159
二、 使用住宅160
三、 受到限定的收益权161
四、 不得转让、继承161
第四节居住权的消灭162
一、 居住权消灭的事由162
二、 注销居住权登记162
第十五章海域使用权164
**节海域使用权的概念164
一、 海域使用权的界定164
二、 海域使用权的法律性质164
第二节海域使用权的取得170
一、 海域使用权概述170
二、 海域使用权设立的程序171
三、 海域使用权的母权172
四、 海域使用权设立的登记172
第三节海域使用权的效力173
一、 概述173
二、 海域使用权人的权利173
三、 海域使用权人的义务175
第四节海域使用权的消灭176
一、 消灭的事由176
二、 海域使用权消灭的法律效果177
第十六章地役权178
**节地役权概述178
一、 地役权的概念178
二、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191
三、 地役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192
第二节地役权制度的历史沿革194
第三节地役权的分类198
一、 地役权的种类198
二、 地役权的分类199
第四节地役权的取得200
一、 概述200
二、 通过地役权合同设立地役权201
第五节地役权的效力205
一、 地役权人的权利与义务205
二、 供役地权利人的权利与义务210
第六节地役权的消灭212
一、 地役权的消灭事由212
二、 地役权消灭的法律后果214
第十七章准物权215
**节准物权总论215
一、 准物权的概念215
二、 准物权的类型224
三、 准物权与用益物权224
四、 准物权的取得225
五、 准物权的物权效力244
六、 准物权的消灭246
第二节矿业权248
一、 矿业权的概念248
二、 探矿权的内容254
三、 采矿权的内容258
四、 矿业权的转让261
第三节取水权264
一、 取水权的概念264
二、 取水权的主体273
三、 取水权的设立277
四、 取水权的优先权277
五、 取水权的转让282
第四节渔业权285
一、 渔业权的概念285
二、 渔业权的性质289
三、 渔业权的主体294
四、 渔业权的取得295
五、 渔业权的内容295
六、 渔业权的物权效力299
第十八章担保物权总论303
**节担保物权概述303
一、 担保物权的概念303
二、 担保物权与人的担保312
三、 担保物权与金钱担保313
四、 担保物权与所有权保留316
五、 担保物权的社会作用317
六、 担保物权的类型319
第二节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333
一、 概述333
二、 主债权333
三、 利息333
四、 违约金334
五、 损害赔偿金335
六、 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335
七、 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335
第三节担保物权与人的担保的并存336
一、 概述336
二、 《民法典》第392条及《担保制度解释》的几层意思337
第四节担保物权的消灭375
一、 担保物权消灭的事由375
二、 担保物权消灭的法律后果376
第十九章抵押权377
**节抵押权概述377
一、 抵押权的界定377
二、 抵押权的性质377
三、 抵押权的标的物390
第二节抵押权的取得394
一、 抵押权取得概述394
二、 抵押权的设立398
第三节抵押权的效力(Ⅰ)414
一、 概述414
二、 抵押权的效力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414
第四节抵押权的效力(Ⅱ)429
一、 在同一抵押物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权利429
二、 在抵押物上设立用益物权的权利431
三、 出租抵押物的权利431
四、 出借抵押物433
五、 转让抵押物的权利434
第五节抵押权的效力(Ⅲ)448
一、 抵押权的顺位权448
二、 抵押权的处分456
三、 抵押权的保全458
四、 物权请求权461
五、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463
六、 抵押权的实行464
第六节抵押权的消灭474
一、 抵押权消灭的事由474
二、 抵押权消灭的效果478
第七节特殊抵押权478
一、 共同抵押权478
二、 财团抵押权483
三、 浮动抵押权484
四、 *高额抵押权493
五、 所有人抵押权512
第二十章质权515
**节质权概述515
一、 质权的概念515
二、 质权的类型515
三、 质权的社会作用518
第二节动产质权519
一、 动产质权的概念519
二、 动产质权的取得521
三、 动产质权的效力527
四、 动产质权的实行541
五、 动产质权的消灭542
第三节*高额质权543
第四节权利质权543
一、 权利质权概述543
二、 票据质权552
三、 债券质权562
四、 存款单质权565
五、 仓单质权569
六、 提单质权577
七、 股权质权577
八、 基金份额质权583
九、 知识产权质权584
十、 应收账款质权587
十一、 其他财产权的质押610
第二十一章留置权611
**节留置权概述611
一、 留置权的概念611
二、 留置权与动产质权的区别613
三、 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关系614
四、 留置权与抵销权的区别616
五、 留置权的分类617
第二节留置权的取得618
一、 概述618
二、 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618
三、 留置权成立的消极要件626
第三节留置权的效力627
一、 留置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627
二、 留置权的效力所及于标的物的范围627
三、 留置权人的权利义务628
四、 留置物所有权人的权利义务631
五、 留置权与动产抵押权、质权的竞存632
六、 留置权的实行633
七、 留置权的消灭635
参考文献638
节选
《物权:规范与学说—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论为中心(下册)(第二版)》: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矿业权之间的效力冲突及其协调 1.在矿区或工作区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未呈上下排列结构的情况下,矿业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之间的关系,或是物权之间的一般关系,或是相邻关系,或是地役权关系,不存在谁的效力优先的问题。在二权的客体呈上下排列结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取代矿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种形式)的情况下,同样如此。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基于房地产开发建设的需要,可以改变基地的形状,新建或改建房屋。更有甚者,即使因施工而挖掘出矿产品,只要不是以勘探、开采矿产资源为目的,就仍系行使建设用地使用权,而非侵害矿业权。当然,这种行为的合法性有一定的边界,即不得破坏矿产资源,不得严重损害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矿业权的行使也应该选择不损害或少损害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方式,例如,不得因勘探、开采矿产资源而使土地地表断裂乃至塌陷,使房屋倒塌。 2.矿业权先成立并处于有效期间,如果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矿区或工作区上产生会损害矿业权和矿地使用权,那么,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成立。于此场合,贯彻不相容物权之间先成立者排斥后设立者的规则。 3.建设用地使用权先成立,矿业权后产生,矿区或工作区须占用存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表时,应该如何协调它们之间的效力冲突?在一般情况下,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同意,终止原建设用地使用权,改设用于探矿或采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人赔偿原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损失。在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的区域,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等,矿业权不得取代原建设用地使用权,除非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矿产资源法》第20条)。除上述区域外,如果国计民生、国家战略利益决定,矿业权必须产生,矿区或工作区必须占用存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表,那么,原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终止,用于探矿或采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取而代之,效力优先。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取水权之间的效力冲突及其协调 一般来说,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取水权系两立的关系,两者分别产生,既可以归同一个主体享有,也可以分属于不同的主体。在后者场合,可能发生相邻关系、地役权的问题。但细细琢磨,此二权之间的关系呈现着几种类型。 1.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当然享有取水权,无须水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这发生在国有土地系河岸地(包括湖边地,下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情况下(《水法》第48条第1款)。 2.国有土地远离河岸,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从地下少量取水,有时无须经过水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即可打井取水,当然享有取水权(《水法》第48条第1款);但有的也必须经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才可以打井。 3.无论国有土地是否为河岸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工业用水、农业用水等,都需要通过申请取水许可的方式取得取水权。三、宅基地使用权与有关权利之间的效力冲突及其协调 (一)宅基地使用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之间的效力冲突及其协调 在现行法上,宅基地使用权以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客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基本上以国有土地为标的物,所以,二权难以发生冲突。不过,由于《民法典》第345条规定了以地表、地上或地下为客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这就可能发生地表上存在着宅基地使用权、地下或地上存在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况。于此场合,二权适用相邻关系或地役权的规则,不存在谁优先于谁的问题。 (二)宅基地使用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土地经营权间的效力冲突及其协调 这两类权利均以地表为客体,不会重叠于同一宗土地上,故不会发生谁优先于谁的问题,而是一般物权之间的关系,或是相邻关系,或是地役权关系。 (三)宅基地使用权与取水权之间的效力冲突及其协调 取水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系一对相容物权,无相互排斥的属性,因而它们可以归同一主体享有。并且,由于这二权均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法律手段,在宅基地使用权人的用水非基于水合同债权的情况下,同一主体必然拥有这二权。在上述情况下,二权不发生冲突。但在二权分属于不同的主体享有的前提下,取水权人引水、排水需要通过宅基地时,按相邻关系规则处理,有时由双方签订地役权合同加以解决。由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殊性所决定,相邻关系规则大多不允许引水、排水的渠道通过宅基地。 (四)宅基地使用权与矿业权之间的效力冲突及其协调 矿业权与宅基地使用权之间的关系,由矿业权的特殊性质和法律对其主体的特殊要求所决定,此二权基本上不会归同一个主体享有;同时,因为它们在目的、客体方面不同,所以,只要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作业不影响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正常生活,不损害住宅或不妨碍建造住宅,矿业权与宅基地使用权就可以呈上下排列结构并存。在这种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人为建造住宅,可以改变宅基地的形状,即使因施工打井而挖掘出矿产品,也不以侵害矿业权论。如果行使矿业权非占用宅基地或损害住宅不可的话,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以终止宅基地使用权,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矿业权人。在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的情况下,终止宅基地使用权后,先将宅基地征为国有,然后把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矿业权人。 ……
作者简介
崔建远,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凯原”学者,兼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物权法研究会会长,先后在吉林大学法律系取得法学学士、法学硕士,2000年在美国FRANKLIN PIERCE LAW CENTER高访1年,出版学术专著和教材20余部,发表学术论文204篇,被评为第二届杰出中青年法学家,荣获教育部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奖,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青年教师奖,宝钢教育基金会优秀教师奖。所著《物权:规范与学说》入选“三个一百”原创图书出版工程,荣获第三届中国出版政府奖;《准物权研究》荣获司法部第二届法学教材与法学科研成果奖一等奖,首届中国优秀法学科研成果二等奖;《论争中的渔业权》荣获司法部第三届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一等奖,第六届吴玉章人文社会科学优秀奖;《物权法》(第二版)荣获清华大学优秀教材奖一等奖,第三届中国大学出版社图书奖一等奖;《土地上的权利群论纲》和《论归责原则与侵权责任方式的关系》分别荣获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三等奖;《水权与民法理论及物权法典的制定》荣获第四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二等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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